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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理人、保理法律研究
2014年3月21日,曲靖市商業銀行的票據人員滕某接到一通咨詢辦理票據業務的電話,電話那頭的人通過微信向滕某展示了一張業務回單圖片,上面顯示了曲靖商行會澤支行曾在民生銀行武漢分行開立同業賬戶。事情敗露后柳泉向滕某坦白了未經批準開立同業賬戶的事實,隨后該行立刻向公安機關報了案。目前涉案的4人都以非法經營罪被云南省曲靖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累計處以罰金1222.44萬元。
如果不是那通咨詢票據業務辦理的電話,曲靖市商業銀行票據人員可能怎么也無法料到,自家銀行的分行行長柳泉居然私刻銀行公章并提供相關材料,瞞天過海繞過總行的審批,伙同他人違規開設多個異地同業賬戶展開票據貼現業務,共計獲取利潤2405萬元,票據貼現業務總額達到976億元。
其實在我們保理業務中也有時會出現私刻公章的情況,那我們應該怎么防范蘿卜章情況發生呢?小編給大家整理了一些實用小技巧,希望能對大家有用。
一枚小小印章,動輒牽扯各種糾紛,如此威力,實在不容小覷。頻發的“印章”事件背后,直指企業內控管理,不管是大型集團企業,還是小型個體公司,印章管理不完善似乎成了當下傳統印章管理模式的通病!在新常態的市場背景下,如何解決這一問題,是企業不得不重點考慮的問題。
印章在企業經營管理中舉足輕重,個頭小,關系大,一經蓋章的文書、合同、協議等,都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和義務。印章的合法合規管理,是企業內部控制的基礎工作,企業應當給予足夠的重視。對于傳統印章管理模式,企業應該建立健全管理制度體系,設立臺賬,規范使用審批流程,完善監管機制,才有可能將用印潛在風險降到最低。
對于頻發的“蘿卜章”事件,不僅給當事人帶來問題反思,更給眾多企業敲響了警鐘,印章管理無小事,要保障企業健康有序發展,內控管理是基礎。
今天就和大家聊一聊,企業如何做好印章管理及對“蘿卜章”的法律風險防范。
一、公司印章種類及用途
公司印章主要分為五種:
(一) 公章,用于公司對外事務處理,工商,稅務,銀行等外部事務處理事需要加蓋。
(二) 財務專用章,用于公司票據的出具,支票等在出具時需要加蓋,通常稱為銀行大印鑒。
(三) 合同專用章,顧名思義,通常在公司簽訂合同時需要加蓋。
(四) 法定代表人章:用于特定的用途,公司出具票據時也要加蓋此印章,通常稱為銀行小印鑒。
(五) 發票專用章,在公司開具發票時需要加蓋。
二、印刻公司印章程序及手續
通常來說,企業需要拿著稅務登記證副本,營業執照副本,法人身份證,先到公安局登記備案,公安局開出證明后,到指定的地點刻章,一般需提供以上材料的原件及復印件。
三、印刻公司印章的特別要求
《國務院關于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印章管理的規定》對公司印章的管理提出了具體的要求:
(一) 圓形;
(二) 直徑不得大于4.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單位名稱,自左而右環行;
(三) 所刊名稱,應為法定名稱。如名稱字數過多不易刻制,可以采用規范化簡稱;
(四) 印章所刊漢字,應當使用國務院公布的簡化字,字體為宋體;
(五) 其他專用印章(包括經濟合同章、財務專用章等),在名稱、式樣上應與單位正式印章有所區別,經本單位領導批準后可以刻制;
(六) 應到當地公安機關指定的刻章單位刻制。
四、印章被盜、搶或丟失了怎么辦?
如果確屬印章被盜(搶),則該因印章的使用而發生的糾紛,企業不承擔責任。
首先因為公章在公安機關有備案,所以丟失后第一步應該由法人代表帶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及復印件到丟失地點所轄的派出所報案,領取報案證明。
接著要讓公眾知曉你丟失的公章已經作廢,所以公章丟失后的第二個步驟就是持報案證明原件及復印件;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及復印件在市級以上每日公開發行的報紙上做登報聲明,聲明公章作廢。報紙會在第二天刊登。在哪個報紙登報聲明可詢問當地工商局,每個地方規定不同。而這里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大部分報社都會要求公司全體股東到場簽署同意登報聲明才許可予以登報,這也為許多公司的公章遺失補辦設置了一定障礙。
第三個步驟就應該持以下文件到公安局治安科辦理新刻印章備案:《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2份、企業出具的刻章證明、法人委托授權書、所有股東身份證復印件各一份、股東證或者工商局打印的股東名冊、派出所報案回執及登報聲明的復印件。
第四個步驟,辦理好新刻印章登記后就可以在公安局治安科的指導下新刻印章了,新刻的印章需要與之前丟失的印章有不同,些許不同也可以。
最后一步就是持以上辦理的材料到印章店刻一個新的印章了。
五、能否只用公章不用其他印章?
不能。
法律對某些情況下該用何種印章有強制性規定。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明確發票只能加蓋發票專用章。
六、公章可以代替合同專用章嗎?
可以。
在合同、協議的簽訂中,公章和合同專用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條將公章與合同專用章并列使用,也足以說明公章與合同專用章在合同簽訂方面的效力是一樣的。
七、合同只有法定代表人簽字是否有效?
有效,除非約定合同生效需簽字并蓋章。
《合同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因為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義從事民事活動時代表公司,因此僅有法定代表人簽字也能使合同成立生效。
同理,雖然沒有加蓋公章,但如果在合同上簽字的人得到了公司相應的授權,那么合同一樣是有效的。
八、合同所蓋非合同專用章是否有效?
除非有證據證明相反事實,否則一般認定為有效。
合同上加蓋的印章雖然并非合同專用章,不符合簽訂合同的一般原則和規定,但這是該公司自身管理方面存在的漏洞,如該公司不能提交相應的證據,證明合同所涉印章與公司無關或為他人私蓋,即應認定公司承認合同的效力。
另一方面,《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在簽字或者蓋章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因此如果對方已按合同履行主要義務而該公司接受的,則合同無須簽字、蓋章也已經成立生效。
九、公章外借簽訂的擔保合同是否有效?
有效。
公司作為獨立的企業法人,公司印章是其對外進行活動的有形代表和法律憑證,公司負責人或其他管理人員,經過公司授權后,只是印章暫時的持有者和保管者,其行使公司印章所產生的權利義務,應由該公司來承擔責任,而不應由持有者或保管者承擔責任。公司自愿將公司印章外借他人使用,應視為公司授權他人使用公司印章,該印章所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應由該公司承擔。因此,公章外借他人使用并私下簽訂的擔保合同有效,公司需要承擔擔保責任的。
十、合同上加蓋分公司的印章是否有效?
分公司雖然沒有獨立法人地位,但分公司也領取營業執照,能夠成為民事訴訟的被告,因此在合同上加蓋分公司的印章,一般也認定合同有效,相關的民事責任由總公司承擔。
十一、什么樣的章屬于蘿卜章?
“蘿卜章”,也就是被偽造的印章,這里專指被偽造的企業印章。
一個企業的印章包括法定名稱章、財務專用章、合同專用章、內設機構章、分公司章等,但不論什么印章,其制作都需要經過公安機關審批,并由有資質的刻章機構刻制。關于刻制印章的法律流程,各地行政規定并不完全一致。
以北京地區為例,刻制上述印章需要由企業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持《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和復印件及其有效身份證明,到公安機關辦理審批手續,取得《刻制印章通知書》,然后憑該《刻制印章通知書》到公安機關核發《特種行業許可證》的印章刻制企業刻制。
如果印章的刻制沒有經過上述審批,即便刻制印章的主體是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者股東、董事,被刻制的印章依然屬于“蘿卜章”。
《刑法》第二百八十條就偽造企業印章的行為規定了刑事責任:“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并處罰金。”
可見,認定構成偽造印章罪只要有偽造行為即可,立法者并不要求行為人實際使用、造成損失或者情節嚴重。
但一般而言,如果偽造印章的行為情節顯著輕微,比如行為人偽造后并沒有使用,則可以依據《刑法》第十三條,認定偽造行為不構成犯罪,僅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行為人進行行政處罰。
十二、誰最有可能制作蘿卜章?
現實中,偽造印章的行為人多種多樣,既包括企業的普通員工(如業務員、分公司負責人)、董監高、關聯方,也包括企業的商業伙伴、掛靠方。
這些人偽造企業印章的目的也各不相同,有的是為了開展業務的方便,有的則是為了利用被偽造企業的資質和商譽,如借被偽造企業的名義開展經營、以被偽造企業的名義申請銀行貸款、為債務提供擔保等。
除此以外,“蘿卜章”也是企業股東爭奪企業控制權的重要手段,如部分董事、股東在原法定代表人不知情的情況下偽造公司印章,制作虛假公司決議,并申請工商變更登記,變更自己為企業法定代表人;在其他股東發覺前,早已“正大光明”地轉移了公司財產。
十三、蘿卜章會給企業帶來哪些麻煩?
如果偽造者使用“蘿卜章”對外簽訂合同,即便企業對該合同的簽訂毫不知情,其依然有可能對外承擔民事責任。理由在于:法律保護一般市場參與者的信賴利益。
我國《合同法》第49條規定了表見代理制度:“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
退一步講,即使法院認為事實不構成表見代理,企業也可能被認定為有過錯而承擔相應責任;況且,糾結漫長的訴訟程序本身就會讓企業不堪其擾。
除此以外,企業印章被冒用還會給企業形象、商譽等帶來負面影響。
十四、如何識別蘿卜章?
看字體:非宋體或仿宋,可能有詐!
公章、合同章、財務章、法人章等,都必須在公安局指定的刻印社制作,國家對公章的字體也有標準要求,對于境內一般的公司和企業而言,最常見的是宋體或者仿宋體,雖不是絕對標準,但請對使用其他字體的印章保持懷疑和警惕。
看均勻程度:無色差的公章,可能有詐!
經過掃描的真印章一般呈現深紅色,且有密密麻麻的不規則雜點,這是因為印章本身、蓋印力度和承載平面都不會絕對光滑。而假印章一般是非常均勻的紅色,無色差、雜志和空白。
看形狀:圓圈過于完整的,可能有詐!
首先看字,真印章的每個字單獨看都是規規矩矩的長方形,不可能扭曲或變形。其次看印章周圍圓圈的形狀,由于油墨密度和蓋印力度不一致,真印章的字和圈的邊緣細看會有毛躁,不那么完美,相比之下,假印章完美的只能用假來形容了。
看角度:公章蓋得太正,可能有詐!
這里是指蓋章的角度,蓋真印章時絕對的“印正腔圓”甚難達到,而假印章在電腦端制作時默認是全正的。雖然這不能作為判斷印章真假的絕對依據,但仍可供綜合參考。
看位置:印章蓋在空白處,可能有詐!
真印章一般都蓋在文字上,后面的文字會透過油墨顯示出來;而假印章制作粗劣的,都喜歡蓋在空白處以免擋住后面的文字,也有印在文字上魚目混熟的假章,此時需仔細辨別印章有無遮擋底下文字。
綜上,涉及蓋章和簽合同的事,最好事必躬親、面見為好,如果你采取的是簽紙質合同的方式。
十五、無法判斷印章真假時,可以借助以下幾點進行突破:
1、向工商局、公安局查詢
企業、個體工商戶等單位向工商局申領營業執照后,憑照刻章,并將印章通過工商局進行備案登記。同時規范的印章刻制應當向當地公安局提出申請,通過審批后,由具備印章刻制資質的經營單位進行刻制。目前我行各地方公安局均建立或正在建立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統,以實現對印章業管理的電子化操作。
經過公安局審批的印章均刻有唯一的數字編碼。在肉眼識別時,可借此參考。但并不意味著無編碼的印章就無法使用。無編碼說明該印章未經過公安局審批,屬于私刻印章,但其效力仍需視具體情況而定。如果該印章在工商局進行了登記或者已在民事活動中被經常使用的,應當認定該印章可代表單位意思表示。
2、建立印模
可令單位客戶在本金融機構建立印模,對蓋章進行驗印。但在建模過程中,仍應注意對業務經辦人的資格審查。
3、比照其他文件中的印章
可令單位客戶提供已有文件中的蓋章加以比對,最好是單位客戶與公權力機關(例如政府部門、司法機關)發生法律關系的文件,例如政府項目投標書、行政處罰確認書、行政許可申請書、與政府簽訂的合同、稅務證明、章程等。在此種情形下,即使上述印章與公安局登記不一致,相關判例也認定單位存在多套印章,承認該印章效力。
4、由法定代表人簽字
法定代表人執行對外業務,無須另行授權,其行為代表單位。單位自然應承擔相關法律后果。如果單位欲剝奪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權,必須要在章程等文件上做出特別規定。根據我國《合同法》第50條規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的以外,該代表行為有效。”故而由法定代表人簽字確認,在一定程度上能彌補印章審查的不足。
最后,建議禁止自然人加蓋“私章”代替“簽字”的行為。雖然私章在票據業務中得到了廣泛應用,但其弊端也十分明顯,諸如字體不規范、重名多、與有效證件姓名不一致、一人有多個私章、易遺失、易變更,所以其在確定客戶身份方面的效力遠不如簽字或摁印。
十六、企業印章管理主要存在的問題
(一)印章刻制的業務流程不清晰,沒有審批程序,只要業務需要,領導或部門就可隨便刻制印章,刻制后沒有下發正式啟用文件,沒有明確印章使用范圍和使用時間。
(二)印章刻制不在公安部門指定的單位進行,不在公安機關備案,隨便找一家單位刻制公章,刻完就用,為以后發生印章使用風險埋下了隱患。
(三)個別企業沒有印章管理方面的規章制度,使用印章未經過嚴格審批。印章管理人員對使用印章材料不嚴格審查,更有甚者在空白介紹信或空白紙張上用印。印章保管者讓印章離開自已的視線或因自己沒時間讓他人代為蓋章,在沒有監管人的情況下允許他人攜帶印章外出。
(四)個別企業沒有統一的印章使用臺賬,采用一頁紙請示的方式,請示完成后,領導審批用印的簽批單由經理辦公室保存,時間長了很容易丟失,無法追溯。個別單位雖有統一的用印臺賬,但對領導在材料上簽字直接上報的文件則沒有登記用印事項和用印人,以后涉及此類文件的問題同樣無法追溯,形成法律風險。
(五)個別企業印章保管制度不健全,未設專人保管,印章丟失或被盜后不及時報告,不及時報案,也不主動在報紙上發布公告聲明作廢,從而留下了潛在的用印風險。
(六)個別企業為追求收益,允許不具備資質的企業掛靠施工,個別情況下甚至允許掛靠單位使用公司印章,一旦掛靠單位出現問題,企業就要承擔相應責任。
(七)個別企業不重視管理項目部印章,意識不到項目部印章對企業的重要性,項目部印章管理不規范,沒有限定項目部印章的使用范圍和使用審批程序,沒有設立項目部印章使用臺賬,形成了項目部印章管理的空白,給企業帶來較大的法律風險。
(八)個別企業印章被仿冒后,未采取正確的應對措施,放任風險發生,給企業帶來了不可挽回的損失。
(九)個別企業在下屬單位、部門、項目部被撤銷和關閉后,沒有及時收回和銷毀這些單位的印章,造成印章的流失,形成了潛在的法律風險。
十七、公司印章的法務管理策略
(一)企業要建立崗位法律風險防控體系,印章管理崗位人員要簽訂法律風險崗位承諾書,明確印章管理崗位的法律風險防控職責;同時,要加強對印章管理崗位人員法律風險防范的教育,使其認識到印章對企業管理的重要意義,不斷提高印章管理的技能和法律風險防范意識。
(二)企業要制定印章管理規定,指定印章歸口管理部門,明確企業各部門印章管理職責,明晰印章刻制、使用的業務流程,做到有規可依、有章可循。
(三)企業新注冊設立的單位在領取營業執照后,應直接到行政服務中心公安機關刻制印章并備案。企業臨時刻制印章,包括項目部印章,必須由印章管理部門統一提出,經過法律部門、專業部門審查,報公司主要領導審批。經批準后,由印章管理部門統一在公安機關指定的單位刻制并備案。印章管理部門在印章交付使用前,應下發印章啟用文件,未經啟用的印章不能使用。
(四)企業應當建立統一的印章使用臺賬,制定印章使用申請表。申請使用印章的單位必須按印章管理規定履行審批程序,經過有權部門和企業領導批準。經企業領導批準后,印章使用單位應填寫統一的用印登記表,企業文書人員對用印文件要認真審查,審核與申請用印內容、用印次數是否一致,然后才能在相關文件上用印。用印時必須由印章保管人員親自用印,不能讓他人代為用印,同時不能讓印章離開印章保管人員的視線。
(五)印章保管人員必須加強對印章的保管,未經企業主要領導批準,不允許將印章攜帶外出,特殊情況下需攜帶外出時,必須指定監印人隨同。印章遺失必須在第一時間向公安機關報案,并取得報案證明,同時在當地或項目所在地報紙上刊登遺失聲明。
(六)禁止在空白介紹信、空白紙張、空白單據等空白文件上蓋公章。如遇特殊情況時,必須經總經理同意,而且公章使用人應在《公章使用登記表》上寫明文件份數,在文件內容實施后,應再次進行核準登記。公章使用人因故不再使用預先蓋章的空白文件、資料時,應將文件、資料退回行政部(或辦公室),辦理登記手續。在使用預先蓋章的空白文件、資料過程中,公章使用人應承擔相應的工作責任。
(七)企業必須定期檢查印章使用情況。企業印章管理部門應按照印章管理規定組織法律、監察等部門對所屬單位印章使用情況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采取相應措施。
(八)企業應加強對項目部印章、部門印章的使用管理,限定其用途和使用審批程序,嚴格按公司行政公章的使用程序要求各級印章保管和使用單位。項目部印章和部門印章要嚴格限定使用范圍,不能用于對外簽訂合同,不能在對外承諾、證明等材料上使用,必要時要將使用權限通知業主、原材料供應商等利益相關方。項目部和企業的部門要指定印章用印和保管人,建立使用臺賬,絕不允許分包方使用項目部印章。
(九)企業所屬部門發生變更或被撤銷后,印章統一管理部門必須收繳部門印章及用印記錄;所屬分公司注銷后,在工商注銷手續完成后,必須收繳分公司包括行政印章、合同專用章、財務專用章、負責人名章等在內的全部印章及用印記錄;項目部關閉后,項目部印章及用印記錄必須全部上繳企業印章管理部門。企業印章管理部門會同法律部門將收繳的印章統一銷毀,用印記錄由印章管理部門按檔案管理規定存檔。
(十)企業在遇到仿冒本單位或項目部印章的情況時,企業印章管理部門要及時將有關情況通報法律管理部門,由法律管理部門按法律規定解決。基本做法如下:首先,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追究仿冒人的法律責任;其次,在相關報紙上發布澄清聲明,及時知會潛在客戶;再次,及時通知仿冒合同的相對人,陳述相關事實,解除相關合同,如果相對人不予配合,要及時向當地法院申請,通過法律途徑認定合同無效,解除相關合同。
十八、如何防范假公章風險?
1、面簽
即合同當事人面對面進行簽章確認,是常規的、規范的業務操作流程應有之義。面簽是保障簽章真實的最直接有效的措施,但并不意味著面簽就不存任何風險。風險無孔不入,面簽同樣存在風險。
其中,法律風險主要體現在合同管理規范上,例如客戶自帶褪色筆簽字、字跡潦草、指印紋路模糊、偽造印章、多頁合同書未加蓋騎縫章、合同修改不規范、合同存在污漬或者缺損、空白合同等。所以即使合同(業務憑證)是通過面簽獲得,經辦人、審查崗(授權人員)、審批崗仍應把好關,盡職審查。
為防范合同面簽相關風險,一要堅持有序簽約,簽約過程要在視線范圍內及掌控下進行,防止有人趁亂“渾水摸魚”和“作假”;二是認真開展書面審查,包括對書面資料的形式和內容的合理性、合法性、合規性進行審查,確保該資料形式和內容完整、有效、規范。堅持“三親見”(即:親見本人、親見本人簽字、親見原件)為原則,盡量要求客戶提供資料原件。同時在辦理信貸業務過程中,應堅持面談制度,通過當面詢問、驗證,了解客戶真實的經濟能力、社會關系以及借款意愿、擔保意愿等信息,有效防范信用風險。
2、公證
《公證法》第2條規定:“公證是公證機構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依照法定程序對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的活動。”
公證書中載明的事實在法律上具有最強的證明效力。
所以,公證也成為了金融機構經常應用的風控措施。在此需要提醒的是:公證可以保證當事人簽章的真實性,但并不能保證公證內容和效果是金融機構所預期的。
同樣有人故意在《公證書》中設下陷阱,常見的,例如對《授權委托書》進行公證:公證機關出具的《公證書》中只載明了申請人在公證員面前對《授權委托書》進行簽章(摁印)的行為和事實,并不審查《授權委托書》記載的授權事項、代理權限、授權期限等要素,而該《授權委托書》并非金融機構規定的統一文本,一般由申請人自行擬定或者由公證機關提供,部分申請人便借機在《授權委托書》上打起“馬虎眼”,例如只授權代理人代為辦理相關事宜的手續,而關于是否辦理業務、辦理何種業務的意思表示只字未提,也未對代理人簽署相關文本的法律責任作出明確承諾,致使該《授權委托書》無法產生有效的授權效果,被法院認定為無權代理。所以,盡管相關資料經過了公證,但是書面審查工作仍然不能放松。
3、錄像
錄像是“視聽資料”中的“影像資料”,可以作為證據。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70條規定,認定視聽資料的證明力需符合3個條件:有其它證據佐證、以合法手段取得、無疑點。存在疑點的視聽資料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對客戶簽章過程進行錄像保存,并結合案件其它物證、書證、證言等證據,一般已能證明簽章的真實性。
但在審查客戶提供錄像時,仍應認真考量,消除疑點,著重注意以下2點:
一是能識別客戶面部特征或其他有效認定身份的特征;
二是能保證接收到文本是錄像記錄的原件。錄像存在疑點的,應要求重新錄像或者通過其他有效方式證明。規范的錄像應遵循如下步驟:
第一步:客戶表明身份,并出具有效身份證件進行證明;
第二步:客戶對簽約文本的內容進行說明并簽章(摁印)。如果條件允許,應令客戶通讀全文,包括落款期限。若條件不允許,應至少明確簽約文本的主要內容、重點要素以及文本唯一性特征(例如合同號、特殊標記等)。
第三步:客戶展示簽章狀況。影像應能清晰的反映出客戶筆跡、指印紋路、印章狀況等。
第四步:客戶對采用錄像方式簽章的原因進行解釋說明,并承諾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
第五步:客戶明確錄像時間、地點、攝像人、將采用何種方式將錄像與文本原件送達金融機構。
4、特定或特殊的平臺
一是公告,例如通過電視、廣播、報紙等媒體以及官方網站對相關信息進行公告;
二是利用客戶所有(指排他地占有、使用)的或者符合交易習慣的平臺傳遞文本,例如郵箱、短信、聊天工具、自媒體。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116規定通過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網上聊天記錄、博客、微博客、手機短信、電子簽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信息應認定為電子數據,可作為證據。
但是,此類電子數據容易被篡改,其真實性很難得到法院認可。況且,金融機構作為法人主體,對此類電子數據的取證和保存都十分困難,并且金融機構僅以此判斷客戶身份和資料真實性略顯失職。建議只作為參考。
5、電話核實
“視聽資料”包含錄音資料和影像資料。錄音也可作為證據。但與錄像相比,錄音只有聲音,無圖像,故而在識別身份方面,金融機構可能負擔更多的舉證責任,甚至需要采用聲紋鑒定來確定接聽者的身份。
錄音應采用較好的錄音技術,保證良好的錄音條件,降低噪音、雜音干擾,確保聲音識別度高。并且錄音應當未被剪接或偽造,內容未被改變,無疑點。同時建議通過撥打客戶本人手機進行核實,客戶矢口否認的概率較通過撥打固定電話核實的低。
在電話核實過程中必須有以下內容:核實身份、核實文本內容、詢問是否本人簽章、核實送達方式。核實文本內容應當越詳細越好,至少要對文本主要內容、重點要素以及文本唯一性特征(例如合同號、特殊標記等)進行核實。
目前,我國印章管理制度仍不健全,存在私刻印章、偽造印章、多套印章等現象,同時印章種類繁多,部分單位用章不規范,導致金融機構在對單位客戶印章進行真實性、合法性審查時顯得相對困難、繁瑣。但印章真假、效力問題在合同效力與責任分配上的影響又不可小覷。
十九、那么,到底該如何判斷單位客戶印章是否真實及其效力呢?
印章常見的種類有公章、合同專用章、財務專用章、稅務專用章等等,它們均在一定范圍內代表單位意志,具有不同的用途。其中公章代表了單位的最高意志,合同專用章在對外合同方面具備與公章同樣的效力,而其它印章只在特定業務范疇中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