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ITs的發展源于美國1960年內地稅則(InteralRevenue Code)與不動產投資信托法案(Real Estate Investment Trust Act)的通過。起初法令上只允許權益型REITs的設立。初期的發展相當緩慢,1967年開放抵押類 REITs,促使REITs的規模快速擴展,但整體市場仍不大。 1993年時,開放退休基金得以投資REITs使得投資群擴大,REITs的數量成長至189個,資本額成長超過三倍到322億美金。到了1997年,不單是金額增加,REITs成立個數也增加。到2005年11月,REITs在美國已有相當規模,已上市的REITs共197只,市值3339億美金。
根據REITs 的資金投向的不同,可以將它們分為三大類:權益類(Equity)、抵押類(Mortgage)和混合類(Hybrid)。權益類主要收入來源于房地產的租金, 受利率影響相對比較小,抵押類收益主要來源于房地產貸款的利息,抵押REITs股息收益率比權益類REITs高,受利率的影響比較大。混合類REITs采取上述兩類的投資策略,具有權益類REITs和抵押類REITs的雙重特點,收益率亦介于二者之間。見表1。

REITs在美國種類繁多,涵蓋零售業、工業、辦公樓、公寓、醫院等房地產,其中工業/辦公與零售與住宅合計占了REITs的半壁江山。見表2。

亞洲REITs的市場最大的是日本和新加坡,分別有243億美元和53億美元的市值。
日本在2000 年11 月修改了投資信托法,修改后的投資信托法準許投資信托資金進入房地產業。在2001年,日本成為提供REITs的第一個亞洲國家。日本J-REITs有兩種型態:一是公司型態,所發行的證券是投資憑證;另一種形式是契約型,如同基金的形式,發行受益憑證。到2005年12月,日本已有28只REITs。
新加坡在2000年以前已有REITs上市法規,但并沒有REITs申請上市,后來發現是稅收問題,于是做出規定:對REITs的留存收益征稅,即派發股息給REITs機構和個人投資者的時候不征收所得稅(海外機構投資者例外,需要征收10%)。于是REITs有了較大發展。
香港沒有對REITs投資者免稅的規定,分紅后還需要交納17.5%的所得稅。直到2005年開始有首只REITs上市.領匯是香港市場的首只REITs產品,上市后,領匯有30-40%的升幅,隨后的另兩只REITs,泓富REIT和內地首只REIT——越秀REIT也都以上限定價,并且在上市后表現強勁。香港REITs的價格上升使得相應的股息率下降,息率升水亦處于較低水平。
REITs通過多元化投資組合,選擇不同地區和不同類型的房地產項目及業務,有效地降低了投資風險,也取得了較高的投資回報。機構投資者更可投資于不同的REITs,涵蓋不同類別的房地產項目,不會為個別REIT的局限而受限制,投資更靈活、風險更分散。
過去10年中,REITs至少有5年的收益率超越美國主要股指的收益率,除兩年取得負收益外,其余年份均顯著高于美國10年期國債收益率(見表5)。放到更長的時期,過去30年間REITs的年化收益率為13.95%,高于同期美國主要股指的年化收益率:標普500指數12.96%, 道瓊斯指數的9.01%, NASDAQ指數的11.87%。并且多數國家REITs所分派股息不會在REITs 的層面被征稅。投資者所收到的股息只會在個人的層面被征稅,因此獲得較高的稅后回報。見表3。

由于監管方面的規定,REITs 不可能偏離物業投資業務或分散投資至非物業投資業務,穩定的投資策略給投資者帶來較肯定及可預見的管理及業務行為。因此,盡管最近1年和3年以來REITs的波動性高于股票,但從計算期超過5年以上的波動性來看,REITs的波動性卻低于股指。例如,過去30年REITs的年收益率的波動率為13.04%,低于標普500指數14.92%, 道瓊斯指數的15.13%, NASDAQ指數的22.28%。見表4。

REITs高收益/低風險的特征,看起來違背了金融學的基本常識。我們認為可能的解釋是,一是我們用于衡量風險的指標只反映了金融風險,而沒有反映REITs所包括經營風險,包括管理層是否用心維護物業資產;二是盡管REIT是上市交易的,但REIT背后的物業不象股票與債券有連續的價格,從而導致REIT的風險低估。
1、在傳統組合中加入REITs可使組合優化
機構投資者的傳統組合中通常只包括債券、股票類證券,加入REITs可使組合優化,即組合有效邊界向左上方移動,意味在相同風險水平下,增加REITs后的組合可獲得更高收益,或是為取得相同收益水平,增加REITs后的組合只承擔更低風險。之所以會產生這樣的效果,除前述的REITs長期的收益率高于股票,波動性低于股票的收益/風險特征外,更重要的是,REITs與美林國債/公司債指數,美林抵押證券指數的相關系數分別只有0.06和0.01,與道瓊斯指數、Wilshire5000指數、S&P500指數的相關系數在0.3左右,遠低于各股票指數之間的相關系數。REITs與股票、債券類資產相關度低,能夠有效地分散機構投資者的投資風險,并在不增加整組合風險的前提下提高收益。見表5。

2、REITs可提供較高的股息收益
保險基金、養老基金等機構投資者在做資產配置時,還需考慮資產與負債的現金流匹配,有股息收益的要求。REITs是固定收入投資工具以外的另一可行的投資選擇。從產品特性看,REITs 是具有相對穩定現金流收入和收益的投資產品。多數國家均要求REITs收入的絕大部分必須會定期以股息方式分派給持有人,并通過稅收的安排來鼓勵REITs派息(見表6)。REITs 的高股息分派比例為投資者提供穩定的現金收入。過去4年以來REIT收益率與10年期政府債的息率差明顯收窄,但仍保持了正利差。由于REITs基本上會將稅后盈利全部用于派息,所以股息收益率高,一般是同類股票的4倍。

3、REITs可滿足機構投資者對投資安全性的要求
REITs屬信托產品的一種,具有信托的財產隔離功能,符合保險基金、社保基金投資安全性的要求。例如,香港的REITs守則規定REITs的資產必須以信托形式持有,及必須與受托人、管理公司、相關實體、其它集體投資計劃及任何其它實體的資產分開處理。由受托人進行有效監管。一旦設定信托,作為信托財產的房地產證券便具有了獨立性,不同于委托人、受托人及受益人三方任何一方的自有財產且不受該三方中任何一方債權人的追及,有效地保障了資產的安全。并且使投資者利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障。信托使受益人處于只享有利益而免去責任的優越地位,對信托財產享有優先于委托人或受益人的債權人的權利,且在信托財產旁落他人之手時,受益人有權向受讓人請求返還財產。
(正文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