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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這部法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取代之前的“外資三法”,成為外商投資領域的基礎性法律。
01 詞匯解析






02 將取代“外資三法”
說到外商投資法草案,就不得不提到“外資三法”,也就是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外資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這三部法律,因改革開放而生,伴隨著中國對外開放的過程,為我國擴大對外開放、積極利用外資作出了巨大的貢獻。
1979年7月1日,五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這是新中國第一部與外商投資有關的法律。共十五個條文,首次明確了可以利用商標、專利投資。這就像是一個宣言,用法律的形式,宣誓了中國“對外開放、利用外資”的決心。
商務部研究院外國投資研究所所長馬宇:剛剛打開國門,但那個時候你為了要跟國際上做生意,并且要引進外商投資,外商就說那你要引進外資的話,你不能用文件來管理,那我們對外的時候還是需要有這種法律規范,所以很快全國人大就制定了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這就是一個突破性事件。因為當時我們國內連公司法、合同法都沒有,在那種情況下,就是法律先行來規范對外開放和引進外資,外商投資才開始逐步地進入中國。
1980年,第一家中外合資企業——北京航空食品有限公司成立,結束了中國民航沒有航空配餐的歷史,開創了中國利用外資的先河。而此后,由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開辟的“試驗田”也開始遍地開花。
配合著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的出臺,商標法、專利法、涉外經濟合同法陸續出臺。隨著外資進入的形式變多,1986年,外資企業法出臺;兩年后,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出臺。以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外資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這“外資三法”為主體框架的外商投資法律體系也逐漸形成。
截至2018年底,中國依據“外資三法”累計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約96萬家,累計實際使用外資超過2.1萬億美元。外商投資已成為推動中國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力量。
開放的大門越開越大,如何以法治為引領,加強與國際經濟貿易規則的對接,提高開放水平?在3月4日舉行的十三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首場發布會上,大會發言人張業遂就表示,新形勢下,曾經為對外開放作出巨大貢獻的“外資三法”,已經難以適應構建開放型經濟新體制的需要。近年來,我國對外開放和利用外資面臨新的形勢,“外資三法”也難以適應構建開放型經濟新體制的需要。制定外商投資法,就是要創新外商投資法律制度,取代“外資三法”,成為新時代我國利用外資的基礎性法律。
03 外商投資管理模式的根本性變革
新的外商投資法和以往管理外商投資的“外資三法”相比,有哪些重要變化?這些變化將如何改變中國的投資環境?
與現行“外資三法”相比,外商投資法草案在外資管理模式上發生了根本性的改變,明確了對外商投資實行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的管理制度,取消逐案審批制管理模式。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經濟法室主任王瑞賀:以前如果一個外國投資者要到中國境內設立企業,他要通過外資主管部門去進行設立審批,就是你設一個企業,不管你做什么,不管你在哪個領域、哪個行業都要進行這一道市場主體的審批。那么現在在這個負面清單之外,就不存在這道審批了,它和內資企業是一樣的,在市場監管總局進行市場主體登記,做一些外資相關的信息報告,這是一個管理模式很大的區別。
04 備案注冊 “法無禁止即可為”
“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制度”,這是我國自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開始的外資管理模式探索。清單以外,無需審批,備案注冊即可。充分體現了“法無禁止即可為”。如今,自貿區版的負面清單,限制性措施條目從最早的190項降到了45項,適用范圍覆蓋了12個自貿試驗區,3.5萬平方公里。
在逐步形成和完善中,2017年起,負面清單制度首次開始在全國范圍內實施。2018年版的全國負面清單,對外資的限制性措施由前一年的63項減少到48項,縮減近四分之一。一、二、三產業全面放寬市場準入,22項開放措施涉及金融、交通運輸、制造、基礎設施等各領域。
中國政法大學國際法學院院長 孔慶江:準入前的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制度,事實上已經完完全全突破了我們現有的“外資三法”確立的逐項審批制度,實踐中是卓有成效的,到了現在這個時候,應該是把改革成果用法律的形式鞏固下來。
05 保障外資權益
和此前“外資三法”相比,外商投資法草案一個非常重要的變化,就是著力加強投資促進和保護,為外國投資者和外商投資企業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提供更加堅實的法律保障。
草案設立了專門的章節規范投資促進和投資保護制度,針對外國投資者和外商投資企業普遍關心的征收和補償、利潤匯出、知識產權保護,不得強制技術轉讓、地方政府守約踐諾等問題,都作出明確的規定,將從法律層面為各級政府和機構開展外商投資促進工作提供明確的指引。
全國人大法工委經濟法室主任 王瑞賀:對知識產權保護方面的內容進行了強化,也做出了一些銜接的規定,特別是要求各級政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強制轉讓技術。知識產權方面的合作完全基于市場規則,基于平等自愿,基于商業規則,由相關各方自己去平等談判解決,而不是由政府強制。
商務部研究院外國投資研究所所長 馬宇:這個是特別重要的一個變化,就是從原來的那種去具體規定一些事情,由原來的管理性變成現在的促進和服務性。怎么樣能給外商投資創造一個好的營商環境,怎么樣更大程度地降低我們市場準入的限制,減少限制,那這個先做好都是從促進角度(來講)。還有一個是投資服務,怎么樣來保護好外商的投資的合法權益,包括知識產權保護,無論是咱們說的一個長期的原則性的還是說現實的關切,都是外商特別關注的,也是我們中國政府特別關心的一個問題,所以在這個法里面也是非常重地談到投資保護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積極促進外商投資,保護外商投資合法權益,規范外商投資管理,推動形成全面開放新格局,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簡稱中國境內)的外商投資,適用本法。
本法所稱外商投資,是指外國的自然人、企業或者其他組織(以下稱外國投資者)直接或者間接在中國境內進行的投資活動,包括下列情形:
(一)外國投資者單獨或者與其他投資者共同在中國境內設立外商投資企業;
(二)外國投資者取得中國境內企業的股份、股權、財產份額或者其他類似權益;
(三)外國投資者單獨或者與其他投資者共同在中國境內投資新建項目;
(四)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的投資。
本法所稱外商投資企業,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外國投資者投資,依照中國法律在中國境內經登記注冊設立的企業。
第三條 國家堅持對外開放的基本國策,鼓勵外國投資者依法在中國境內投資。
國家實行高水平投資自由化便利化政策,建立和完善外商投資促進機制,營造穩定、透明、可預期和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第四條 國家對外商投資實行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制度。
前款所稱準入前國民待遇,是指在投資準入階段給予外國投資者及其投資不低于本國投資者及其投資的待遇;所稱負面清單,是指國家規定在特定領域對外商投資實施的準入特別管理措施。國家對負面清單之外的外商投資,給予國民待遇。
負面清單由國務院發布或者批準發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對外國投資者準入待遇有更優惠規定的,可以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第五條 國家依法保護外國投資者在中國境內的投資、收益和其他合法權益。
第六條 在中國境內進行投資活動的外國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應當遵守中國法律法規,不得危害中國國家安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第七條 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投資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開展外商投資促進、保護和管理工作;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外商投資促進、保護和管理的相關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照法律法規和本級人民政府確定的職責分工,開展外商投資促進、保護和管理工作。
第八條 外商投資企業職工依法建立工會組織,開展工會活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外商投資企業應當為本企業工會提供必要的活動條件。
第二章 投資促進
第九條 外商投資企業依法平等適用國家支持企業發展的各項政策。
第十條 制定與外商投資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應當采取適當方式征求外商投資企業的意見和建議。
與外商投資有關的規范性文件、裁判文書等,應當依法及時公布。
第十一條 國家建立健全外商投資服務體系,為外國投資者和外商投資企業提供法律法規、政策措施、投資項目信息等方面的咨詢和服務。
第十二條 國家與其他國家和地區、國際組織建立多雙邊投資促進合作機制,加強投資領域的國際交流與合作。
第十三條 國家根據需要,設立特殊經濟區域,或者在部分地區實行外商投資試驗性政策措施,促進外商投資,擴大對外開放。
第十四條 國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鼓勵和引導外國投資者在特定行業、領域、地區投資,并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的規定給予優惠。
第十五條 國家保障外商投資企業依法平等參與標準制定工作,強化標準制定的信息公開和社會監督。
國家制定的強制性標準平等適用于外商投資企業。
第十六條 國家保障外商投資企業依法通過公平競爭參與政府采購活動。政府采購依法對外商投資企業在中國境內生產的產品、提供的服務平等對待。
第十七條 外商投資企業可以依法通過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債券等證券以及其他方式進行融資。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的規定,在法定權限內制定外商投資促進和便利化政策措施。
第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便利、高效、透明的原則,進一步提高外商投資服務水平。
有關主管部門應當編制和公布外商投資指引,為外國投資者和外商投資企業提供服務和便利。
第三章 投資保護
第二十條 國家對外國投資者的投資不實行征收。
在特殊情況下,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外國投資者的投資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征收、征用應當依照法定程序進行,并及時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
第二十一條 外國投資者在中國境內的出資、利潤、資本收益、資產處置所得、知識產權許可使用費、依法獲得的補償或者賠償、清算所得等,可以依法以人民幣或者外匯自由匯入、匯出。
第二十二條 國家保護外國投資者和外商投資企業的知識產權,保護知識產權權利人和相關權利人的合法權益,鼓勵基于自愿原則和商業規則開展技術合作。
外商投資過程中技術合作的條件由投資各方遵循公平原則平等協商確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利用行政手段強制轉讓技術。
第二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制定涉及外商投資的規范性文件,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沒有法律、行政法規依據的,不得減損外商投資企業的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不得設置市場準入和退出條件,不得干預外商投資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
第二十四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履行向外國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諾以及依法訂立的各類合同。
因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改變政策承諾、合同約定的,應當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進行,并依法對外國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因此受到的損失予以補償。
第二十五條 國家建立外商投資企業投訴工作機制,協調完善外商投資企業投訴工作中的重大政策措施,及時處理外商投資企業或者其投資者反映的問題。
外商投資企業或者其投資者認為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通過外商投資企業投訴工作機制申請解決。
外商投資企業或者其投資者認為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除依照前款規定通過外商投資企業投訴工作機制申請解決外,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六條 外國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可以依法成立和自愿參加商會、協會。商會、協會依照法律法規和章程的規定開展相關活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第四章 投資管理
第二十七條 外商投資準入負面清單規定禁止投資的領域,外國投資者不得投資。
外商投資準入負面清單規定限制投資的領域,外國投資者進行投資應當符合負面清單規定的條件。
外商投資準入負面清單以外的領域,按照內外資一致的原則實施管理。
第二十八條 外商投資需要辦理投資項目核準、備案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外國投資者在依法需要取得許可的行業、領域進行投資的,應當依法辦理相關許可手續。
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與內資一致的條件和程序,審核外國投資者的許可申請,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條 外商投資企業的組織形式、組織機構,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等法律的規定。
第三十一條 外商投資企業開展生產經營活動,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稅收、會計、外匯等事宜,并接受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二條 外國投資者并購中國境內企業或者以其他方式參與經營者集中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的規定接受經營者集中審查。
第三十三條 國家建立外商投資信息報告制度。外國投資者或者外商投資企業應當通過企業登記系統以及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商務主管部門報送投資信息。
外商投資信息報告的內容和范圍按照確有必要的原則確定;通過部門信息共享能夠獲得的投資信息,不得再行要求報送。
第三十四條 國家建立外商投資安全審查制度,對影響或者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的外商投資進行安全審查。
依法作出的安全審查決定為最終決定。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外國投資者投資外商投資準入負面清單規定禁止投資的領域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投資活動,限期處分股份、資產或者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復到實施投資前的狀態;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外國投資者的投資活動違反外商投資準入負面清單規定的限制性準入特別管理措施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采取必要措施滿足準入特別管理措施的要求;拒不改正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外國投資者的投資活動違反外商投資準入負面清單規定的,除依照前兩款規定處理外,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外國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違反本法規定,未按照外商投資信息報告制度的要求報送投資信息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 對外國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由有關部門依法查處,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納入信用信息系統。
第三十八條 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外商投資促進、保護和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任何國家或者地區在投資方面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采取歧視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類似措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對該國家或者該地區采取相應的措施。
第四十條 對外國投資者在中國境內投資銀行、證券、保險等金融行業,或者在證券市場、外匯市場等金融市場進行投資的管理,國家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四十一條 本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吨腥A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同時廢止。
本法施行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在本法施行后五年內可以繼續保留原企業組織形式。
來源:人民日報、律生學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