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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博瞻智庫 作者:任濤
銀保監2018年1號令的目的為了解決信用風險的問題,即授信集中度,主要通過將其限制在一級資本凈額的一定比例內。顯然,監管的最終意圖是通過提高一級資本凈額的占比(降低杠桿率)的方式加強全面風險管理。4月27日出臺資管新規,5月4日發布《商業銀行大額風險暴露管理辦法》,監管三大件接踵而至,后面仍有期待,即流動性新規。
一、和征求意見稿相比整體上有什么變化?
2018年5月4日,銀保監會發布了2018年1號令《商業銀行大額風險管理辦法》,銀監會(當時還沒合并)曾于2018年1月5日發布該辦法的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一個月)。
和征求意見稿相比,整體上看內容變化不大,調整的部分不多,正式稿的正文有11處表述調整,正式稿的附件有6處調整,相較于正文,附件的調整內容更值得重視。
二、哪些變化值得重視?
1、允許符合條件的資產管理產品和資產證券化產品不使用穿透方法
對于資產管理和資產證券化產品,辦法規定應使用穿透方法,將最終債務人作為交易對手,納入基礎資產的風險暴露。
(1)對于風險暴露小于一級資本凈額0.15%的基礎資產,如果銀行能夠證明不存在人為分割基礎資產規避穿透要求等監管套利行為,可以不使用穿透方法,將風險暴露計入產品本身,無需視為對匿名客戶的風險暴露。
(2)能夠證明確實無法識別基礎資產且不存在監管套利行為的,可以不使用穿透方法:
第一,所有投資金額不小于一級資本凈額0.15%的產品,商業銀行應設置唯一的匿名客戶,并將其視同非同業單一客戶,將所有產品的基礎資產風險暴露計入匿名客戶。
第二,單個投資金額小于一級資本凈額0.15%的產品,商業銀行應將產品本身作為交易對手,并視同非同業單一客戶,將基礎資產風險暴露計入該客戶的風險暴露。
2、匿名客戶達標過渡期延長至一年
相較于征求意見稿的2018年底前達標,正式稿明確商業銀行應于2019年底前達到匿名客戶風險暴露集中度要求,相當于設置了一年的過渡期。
3、如果商業銀行能夠證明發起人或管理人與基礎資產實現了破產隔離,可以不計算其附加風險暴露
所謂附加風險暴露,是指商業銀行投資資產管理產品或資產證券化產品時,涉及到的發起人、管理人、流動性提供者、信用保護提供者等主體的違約行為可能對商業銀行造成的損失。商業銀行應將上述主體分別作為交易對手,分別計算相應的附加風險暴露,并計入該交易對手的風險暴露。附加風險暴露按照投資該項資產管理產品或資產證券化產品的名義金額計算。如果商業銀行能夠證明發起人或管理人與基礎資產實現了破產隔離,可以不計算其附加風險暴露。
4、基礎資產風險暴露的計算基礎為賬面價值而非市場價值
對于使用穿透方法的資產管理產品或資產證券化產品,其基礎資產風險暴露的計算由市場價值調整為了賬面價值,這主要是為了考慮到基礎資產的公允價值可能根本就不存在。
三、需要掌握的幾個關鍵點
1、關鍵點1:覆蓋掉商業銀行承擔信用風險的全部業務
(1)辦法已經將商業銀行承擔信用風險的業務全部納入,包括信貸及類信貸業務、交易類業務、表外業務、同業業務等,覆蓋相當全面。其中,對超過一級資本凈額2.5%以上的大額風險暴露尤其關注。
(2)為了避免重復計算,明確了3個計算扣除項和3個簡化計算項。

2、關鍵點2:目前對非同業客戶共有4個集中度限額約束
對于非同業客戶有四個集中度限額要求,
第一,單一客戶貸款總額不超過資本凈額的10%;
第二,單一集團客戶授信總額不超過資本凈額的15%;
第三,單一客戶的風險暴露不超過一級資本凈額的10%;
第四,關聯客戶風險暴露合計余額不超過一級資本凈額的20%。
3、關鍵點3:目前對同業業務共有5個類別的監管指標約束
目前受監管約束最大最多的業務類別應屬同業業務,一是同業負債占比不超過1/3;二是1年以上同業存單禁發并納入同業負債考核;三是回購余額不超過上季度凈資產的80%;四是同業客戶的風險暴露不超過一級資本凈額的25%;五是流動性新規中明確,同業負債的折算系數較低以及同業資產的折算系數較高等等。
因此,從某種程度上來看,辦法對商業銀行過渡依賴單一同業客戶的行為采取了比較小的容忍態度,筆者同時也比較看法同業客戶的分散化,因此對于目前同業客戶比較分散的銀行是相對有利的,儲備更多優質同業客戶、廣結同業善緣是近幾年必須優化的一個路徑,特別是對于已經搭建同業平臺的銀行,如興業銀行的“銀銀平臺”、南京銀行的“鑫e家”、中信銀行的“同業+”、浦發銀行的“e同行”、民生銀行的“同業e+”和浙商銀行的“同有益”等等,尤其需要給予關注。
4、關鍵點4:監管文件普遍對利率債比較鼓勵,該辦法對金融債和存單也比較認可
(1)從豁免情況來看,商業銀行對利率債的投資、交易等(對象包括央行、中央政府、省級地方政府發行的債券以及政策性銀行發行的非次級債權)均在風險暴露方面不受約束。結合之前的流動性新規等,利率債的優勢在未來將更為明顯預計占比將有所提升,配置價值加大,而信用債的擇時擇券顯得更為重要。
(2)辦法明確規定商業銀行計算客戶風險暴露時,應考慮合格質物質押或合格保證主體提供保證的風險緩釋作用,從客戶風險暴露中扣減被緩釋部分。因此,考慮到風險緩釋的問題,該辦法將銀行存單、國債、央票以及我國政策性銀行、公共部門實體、商業銀行發行的債券、票據和承兌的匯票等可以作為合格質物,表明在某種程度上,這些在充當風險緩釋的工具中是獲得認可的。整體上看,優質的資產、合格質物會在比較緊的市場環境中備受歡迎,應適當儲備。
5、關鍵點5:大額風險暴露的具體監管指標要求

資料來源:《博瞻智庫》整理
6、關鍵點6:全球系統性重要銀行共30家、中國4家
對于全球系統性重要銀行,其風險暴露有著更嚴的監管要求,避免大而不倒及對市場的震蕩影響,這是08年金融危機后產生的一個概念,屬于特定監管對象。全球銀行業監管機構2011年7月21日圈定了28家具有“全球系統重要性的銀行”,并建議對其實施1-2.5%的附加資本要求。同時,附加資本必須完全由普通股權益構成。目前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數目已增至30家,中國4家(工商銀行、農業銀行、中國銀行和建設銀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