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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法融匯俱樂部
資產管理是指金融機構(銀行或非銀行機構)對他人的委托資產進行管理與投資,幫助他人實現資產保值增值,并按照一定比例收取資產管理費用的行為。具體說,是指委托人將自己的資產交給受托人(金融機構),由受托人為委托人的資產提供投資組合,代委托客戶在市場進行投資,為客戶獲取投資收益,以期實現委托人資產保值增值的行為。
近年來,隨著國內機構與個人財富的迅速積累,資產管理行業迅猛發展;新一輪監管放松,在擴大投資范圍、降低投資門檻以及減少相關限制等方面,打破了證券、期貨、證券投資基金、銀行、保險、信托之間的競爭壁壘,使資產管理行業進入進一步的競爭、創新、混業經營泛資產管理時代。
一、泛資產管理業務主要交易結構
本文主要對信托、證券、銀行的資產管理業務的交易結構作解剖,因保險、基金、期貨行業開展資產管理業務與上述行業有著相似的結構,故在此不予介紹。
信托公司資產管理交易結構
本文僅介紹信托公司目前兩種主流信托交易結構,即股權信托模式與權益信托模式下的交易結構,對于信托投融資其它模式下的交易結構不予介紹。
圖1 股權信托交易結構
【操作流程說明】
(1)信托公司以集合信托資金計劃的形式,向投資者(委托人)發行信托計劃集合資金;
(2)項目公司以項目土地使用權或者第三方擔保形式對項目的未來收益進行增信擔保,確保萬一在項目收益不能涵蓋投資者信托本金與收益情況下,信托公司能以擔保財產受償返還委托人(投資者)的本金與信托收益;
(3)資金募集完成后,信托公司以收購項目公司股權或者信托公司購買項目公司增資股份形式進入項目公司;
(4)雙方約定,信托期滿后由項目公司溢價購回項目公司出賣給信托公司的股權,或者項目公司用項目效益歸還信托公司信托本金與信托利益,信托資金按約定退出;
(5)信托公司在扣除自己應得的信托報酬后返還給委托人(投資人)本金與信托利益,成功實現退出,該信托計劃結束。
圖2 權益信托交易結構
證券公司開展資產管理業務主要通過定向資產管理計劃、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與專項資產管理計劃作為載體實施。下面主要介紹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與專項資產管理計劃兩種交易機構。
1.集合資產管理計劃
圖3 集合資產管理計劃
【操作流程說明】
(1)證券公司發行集合資產計劃,銀行與其他資金方作為委托人分別作為優先級與劣后級購買該計劃;
(2)證券公司將募集到的集合資金委托銀行托管,由第三方銀行對該資金進行監督;
(3)證券公司按照法律規定與委托人的約定,在交易所、銀行間債券交易市場等購買各類債券、基金、國債、信托產品等固定收益類產品;
(4)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到期,證券公司在扣除本計劃資產管理的預定費用后,將本金和收益返還給委托(投資人),計劃結束。
2.專項資產管理計劃
《證券公司資產證券化管理規定》項下的證券公司資產證券化——基本交易結構圖:
圖4 證券公司資產證券化交易結構
【操作流程說明】
(1)確定證券化基礎資產并組建資產池?;A資產在法律上能夠準確、清晰地予以界定,并可構成一項獨立的財產權利;基礎資產的權屬明確;能夠合法、有效地轉讓;能產生獨立、穩定、可評估預測的現金流。
(2)對該基礎資產進行信用評級,并根據評級情況對基礎資產進行信用增級,提高基礎資產的信用級別;律師出具法律意見書、會計師出具資產審計報告、評級機構出具評級報告。
(3)設立證券公司專項資產管理計劃,向相關投資者發售資產支持證券,募集購買專項資產管理計劃資金。
(4)向發起人支付基礎資產購買價款,實現發起人(原始權益人)基礎資產的真實出售。
(5)由商業銀行第三方機構對專項資產管理計劃資金賬戶單獨托管;第三方機構接受委托為基礎資產服務。
(6)專項資產管理計劃存續期間,計劃管理人與發起人按照法律法規要求按時披露專項資產管理計劃運營信息。
(7)專項資產管理計劃存續期間,計劃管理人按約定日期向投資者支付資產支持證券利息,計劃結束時,返還投資者本金。
(8)專項資產管理計劃存續期結束,計劃管理人返還基礎資產,成功實現退出。
商業銀行資產管理業務交易結構
銀行從事資產管理業務,大多以理財計劃的形式通過與信托、證券、基金等行業合作方式實現。目前,銀監會已經批準商業銀行試點獨立發行理財管理計劃,賦予了銀行直接從事資管業務權利。在此之前,銀行只有借道信托、證券、基金等機構從事資管業務,也同時積累了豐富的資管業務經驗。根據已有實踐,筆者介紹幾種銀行與信托、證券等機構合作進行資產管理的交易結構,僅供參考。
1.銀行理財計劃
圖5 銀行理財計劃的交易結構
【操作流程如下】
(1)商業銀行根據金融市場信息、不同投資者不同的投資偏好等因素制定多樣化的理財計劃(保證收益、保本浮動收益和非保本浮動收益三種);
(2)商業銀行向客戶提供理財顧問業務,為其進行財務分析、財務規劃和投資顧問等專業化服務,并向其推介銀行的理財計劃;
(3)商業銀行與客戶簽訂《委托代理協議》,獲得代理投資的授權等必要法律文件;
(4)按照客戶自主選擇的理財計劃和雙方簽訂的《委托代理協議》,商業銀行代理客戶進行投資,通過與信托、證券、保險等機構合作方式進行;
(5)在理財計劃收益分配日,商業銀行向客戶支付投資收益;在理財計劃終止時,向客戶支付當期投資收益,退還本金。
2.銀證信合作委托貸款業務
銀證信委托貸款業務是指銀行借道券商定向產品通道,轉入信托投放貸款的業務。其既優化銀行報表結構(貸款出表),又增加貸款收入。
【操作流程主要如下】
(1)由資金委托銀行以同業資金/自有資金/理財資金委托證券公司成立定向資產管理計劃;
(2)證券公司定向資產管理計劃作為單一委托人委托信托公司設立單一資金信托計劃;
(3)信托公司用受托資金向銀行指定客戶發放信托貸款,或者受讓銀行存量信貸資產。
(4)計劃結束,該筆委托貸款通過信托計劃與證券資管計劃由銀行返還委托人貸款本金與利息。
3.銀證保合作業務
此類模式發展起于中國人民銀行規定,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的存款不屬于金融機構的同業存款,而是一般性存款,在計算存貸比的時候,可計入銀行存款規模。銀行通過此業務可優化業務指標,擴大一般存款規模。
【操作流程如下】
(1)由資金委托銀行,以理財資金委托證券公司成立定向資產管理計劃;
(2)證券公司作為定向資產管理計劃管理人將委托資產投資于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的資產管理計劃;
(3)保險資產管理公司資產管理計劃以保險公司名義存入委貸銀行的協議存款(一般性存款);
(4)該筆存款到期后資金通過保險資產管理計劃和券商定向資管計劃回到委托銀行賬戶。
4. 銀證合作信用證劃款業務
銀行信用證劃款業務是開證行為不擠占表內信貸額度、擴大存款規模,借助券商資管定向通道進行的銀行間信用證劃款業務,其本質是突破貸款規模的限制,擴大表外資產。銀行信用證劃款業務是商業銀行在同業代付方式上的業務創新,此創新須借道券商資管通道。
【基本流程如下】
(1)由資金委托銀行以理財資金委托券商資管成立定向資產管理計劃;
(2)券商資管作為定向資產管理計劃的管理人將委托資產投資于應收賬款轉讓銀行的信用證項下應收賬款收益權;
(3)信用證到期后,由開證行對信用證進行到期兌付,到期兌付資金由轉讓銀行托收后返還定向計劃,再通過定向計劃返還委托銀行;
(4)委托銀行通常要求開證行以保函方式或者定向計劃收益權遠期轉讓的方式對信用證進行兜底。
此外,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也是未來商業銀行的重要資管業務,其交易結構在此不再贅述。
二、泛資產管理業務主要法律關系
1.代理法律關系
代理是代理人根據被代理人的授權,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從事民商事法律行為,其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擔的民商事活動。根據銀行業、證券業、信托業及保險業等行業法律法規規定,銀行業與證券業從事資管活動時與委托人(投資者)的大部分行為屬于代理活動范圍。
(1)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下稱《辦法》)第9條規定:“綜合理財服務,是指商業銀行在向客戶提供理財顧問服務的基礎上,接受客戶的委托和授權,按照與客戶事先約定的投資計劃和方式進行投資和資產管理的業務活動。在綜合理財服務活動中,客戶授權銀行代表客戶按照合同約定的投資方向和方式,進行投資和資產管理,投資收益與風險由客戶或客戶與銀行按照約定方式承擔。”從本條規定來看,綜合理財業務是由客戶將資金委托給銀行,存在委托關系;銀行根據客戶的授權代表其從事投資與資產管理活動,銀行業務權限來自客戶,且只能在授權范圍內;銀行代表客戶從事相關業務活動,絕大多數場合屬于隱名委托代理關系。雖然有學者與實務人員提出銀行的代客理財行為實際上應是信托法律關系為主,代理法律關系為輔,但根據此《辦法》規定與《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風險管理指引》規則,銀行業上下顯然只愿意將自己與理財客戶的法律關系限定在代理范圍內。
(2)證券公司資管業務。2011年11月,《關于規范證券公司受托投資管理業務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第一次從法律的角度界定了資產管理業務,《通知》第一條規定:受托投資管理業務,是指證券公司作為受托投資管理人(以下簡稱“受托人”),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投資委托人(以下簡稱“委托人”)的投資意愿,與委托人簽訂受托投資管理合同,把委托人委托的資產在證券市場上從事股票、債券等金融工具的組合投資,以實現委托資產收益最優化的行為。另外《通知》第四條比較詳細地規定了此業務的運作與監督管理。據此可以看出,證券公司資管業務屬于代理法律關系?!蹲C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證券公司辦理定向資產管理業務,由客戶自行行使其所持有證券的權利,履行相應的義務”,從中看出其資管業務屬于代理關系;該《辦法》似乎刻意回避了證券公司集合資產管理與專項資產管理的法律關系,但實踐中,后二者一般都仍認為是代理法律關系。
2.信托法律關系
(1)信托公司資管業務。信托法律關系是委托人將其資產委托給受托人,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對受托財產進行管理、運營或處分的行為。根據《信托法》,目前,信托公司從事的是營業信托活動,自然屬于信托法律關系。
(2)基金公司資管業務。《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通過公開募集資金設立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為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進行證券投資活動,適用本法;本法未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實踐中,基金公司在投資業務中完全自主選定投資對象、投資額度等,不收委托人的指示。據此,基金公司資管業務屬于信托法律關系。
(3)保險公司資管業務。保險資金的原始組成為二部分:自有資本金、投保客戶資金,其中投??蛻糍Y金占絕對大頭。保險資金由保險公司根據保險法律法規與規章及保險行業規則,自主運用,不受投保客戶指示限制。根據《保險資金運用管理暫行辦法》第六條規定,“保險資金運用限于下列形式:
(一)銀行存款;
(二)買賣債券、股票、證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
(三)投資不動產;
(四)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資金運用形式。”投資方式可采取直接投資與間接委托投資,其資產管理工具為保險資管計劃(基礎設施債券投資計劃與非上市公司股權投資計劃等)??梢?,保險公司與投??蛻糁g為信托法律關系。
3.信托+代理法律關系
如果我們撇開法律的強行僵硬規定,從資管行業本身實際存在的法律關系客觀分析,則銀行的理財業務、證券公司的資管業務不會是單純的代理關系,很多情況下實則為信托法律關系,或者說既有代理關系,也有信托關系,故稱之為信托+代理法律關系。
(1)銀行理財業務。
分為兩大類:固定收益類產品與浮動收益類產品。前者是銀行根據與投資者的約定,代投資者投資于信托產品、基金產品與票據類產品,從而獲取固定收益,到期銀行退還投資者本金與利息;銀行只獲取固定手續費并不獲取額外投資收益,因此符合代理關系特征。當然,特殊情況下,若銀行理財產品屬于負債類的表內業務,則理財資金實為儲蓄性質,銀行負有到期還本付息義務,銀行與投資者關系為債權債務關系。浮動收益類產品是指該理財產品的投資收益不確定,完全視投資效益而定,最終有可能高收益也有可能為低收益甚至負收益(虧損)。該類產品主要投資對象是上市公司股票、開放式基金、封閉式基金、交易所債券等。按照2009年銀監會下發的《中國銀監會關于進一步規范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投資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中規定,對于具有相關投資經驗,風險承受能力較強的高資產凈值客戶,商業銀行可以通過私人銀行服務滿足其投資需求。這種個人理財服務在銀行內往往是由專人服務,投資計劃也能做到量身定做,銀行同樣會與客戶簽訂協議,交由銀行處理和運作資金,不對最低收益做出保證。這類理財業務關系中,客戶的資產獨立于客戶以及具體運作人,并且銀行以自己的名義運作資產,一般客戶也不得提前支??;同時,客戶將資產交由銀行打理之后,往往對于具體的投資運作不甚了解也不甚關心,只對最后的風險和收益較為關注,此時銀行與客戶之間是一種典型的信托關系,而非是委托代理關系。
(2)證券公司資管計劃。
分為定向資管計劃、集合資管計劃與專項資管計劃三種。定向資管計劃為大額單一客戶資金,資金使用受客戶指示執行,證券公司不能擅自投資,投資責任由客戶自己承擔,銀行只收取代理手續費用,不實行收益分成,此時二者為代理法律關系自不待言。但集合資管計劃與專項資管計劃中的一對多業務,由于是集合眾多投資者資金形成集合資金,然后投資于資本市場上眾多金融產品,此時證券公司客觀上無法接受每個投資人的投資指示,而是由證券公司自主決定、自主決策投資對象(品種)、投資規模等,且也不承諾投資收益,證券公司報酬往往采取投資收益分成方式。這是典型的信托關系,而不能在定性為代理關系。
(3)信托公司準資產證券化業務。
該業務是融資企業將項目財產權委托給信托公司,作為受益權人,融資企業將信托受益權授權給信托公司,信托公司以代理人身份對信托受益權進行優先級與劣后級的結構化設計,將此信托受益權的優先級以份額形式轉讓給投資者,融資企業同時認購劣后級信托受益權份額,從而獲得融資目的。到期后,投資者得到投資本金與收益,從項目中退出。該業務被稱為準資產證券化,是因為證券公司通過對投資項目的證券化設計,以證券份額的形式向投資者募集資金,實現募資目的;其項目公司將項目財產委托給信托公司形成信托法律關系,信托公司代為轉讓項目公司信托受益權形成代理法律關系,信托公司通過信托+代理法律關系的身份轉換,實現了項目公司募資與投資者資產保值增值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