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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金湘圈 作者:漢杰
民生銀行航天橋支行“假理財”事件還沒結束,一起多年前民生銀行西客站支行發生的“飛單”事件開始發酵。2013年在民生銀行西客站支行購買了理財產品,出現了“飛單”事件,談判已長達三年,一直沒有得到確切的回復。“飛單”事件的頻發應引起各商業銀行的高度警惕。
【案例概述】“隱晦”的“飛單”事件
近日,民生銀行航天橋支行“假理財”案持續發酵。4月28日上午10點,數十名投資人聚集在民生銀行北京分行總行的大樓前。投資者表示,民生銀行原定于27日與投資者們簽訂賠付協議,但截止28日上午,協議尚未簽訂。
除航天橋支行的投資者之外,現場有數十名此前在民生銀行西客站支行購買理財產品的投資人也前來與民生銀行談判。據投資人稱,他們多是在2013年在民生銀行西客站支行購買了理財產品,出現了“飛單”事件,談判已長達三年,一直沒有得到確切的回復。
4月28日上午,西客站支行的維權客戶與民生銀行總行副行長王磊、總經理劉文等進行談判,希望能夠與航天橋支行并案解決假理財事件。投資人談判代表稱,民生銀行北京分行承認西客站支行與航天橋支行事件實質相同,但以表現形式不同為由,拒絕了投資者代表并案解決的提議。目前,投資者仍在與民生銀行進一步交涉。
面對投資者們的質問,王磊稱,西客站支行與航天橋支行事件本質相同,問題驚人相似,所謂的營銷話術即騙術都是如出一轍。民生銀行北京分行認為西客站支行與航天橋支行事件一樣,都是張穎和賀姓行長的個人行為,但西客站支行與航天橋支行事件的表現形式不同。西客站支行的事件更隱晦,西客站支行的維權客戶所簽訂的合伙協議管理人均為華夏恒業投資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托管人為興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沒有蓋民生銀行的章,一開始設計的時候就是要逃避所有的監管。王磊同時表示,民生銀行并沒有回避責任,但作為當事人雙方,很難認定雙方的責任有多大。
【案件回顧】“飛單”案維權三年無果
民生銀行西客站支行事件,距今已發生四年之久。2013年10月29日,呂女士在民生銀行西客站支行營業大廳,經理財經理李某推薦,購買了一份理財產品。李某告訴呂女士,銀行現有一款一年期零風險保本保息的理財產品,年化收益率為11%,半年付息,但由于銀行規定購買這款理財必須通過他行轉賬。呂女士在李某的操作指導下,將民生銀行里的115萬元存款轉到中行,通過他行POS機轉賬完成了操作過程。
對于如此高的收益率,呂女士也曾表示懷疑,但由于李某極力擔保,并且呂女士此前購買的相似的理財產品已經兌付本息。出于老客戶對民生銀行的信任,呂女士簽下了合同,約定2014年11月5日到期歸還本息。
合同到期之際,呂女士并未如期收回銀行承諾的本息。2015年3月初,呂女士到民生銀行西客站支行查賬,發現2013年購買理財產品時在對賬單上僅有支出115萬元的記錄,但資金去向不明,這才明白自己上當受騙的事實。
此后,呂女士三番五次來到民生銀行西客站支行,找賀姓行長和理財經理李某,希望能討回一個說法。但銀行人員表示,賀姓行長已經辭職,李某也不知去向。
由于合同上的管理人為“華夏恒業投資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呂女士于2015年3月找到華夏恒業的馮姓經理,但馮姓經理表示所有投資者的資金都已投進項目,資金還未回籠,目前無法兌現。此后,華夏恒業以多種手段為由拒絕履行責任,一直拖延至今。
對于審查立案的過程,投資人楊女士表示,此前他們曾到北京市公安局經濟犯罪偵查總隊報過案,但對方表示證據鏈還未收集齊,賀姓行長沒有找到,所以一直無法立案調查。
【案件啟示】銀行責任及風險分析
民生銀行西客站支行的“飛單”事件與航天橋支行的理財騙局本質相同,但也存在明顯的區別。西客站支行事件沒有蓋民生銀行的章,并將管理與托管責任外包,完全逃避了民生銀行的監管責任,作案手段相當隱晦及高明。西客站支行事件中確實看不出民生銀行有直接責任,只能看出銀行的工作人員在銷售過程中有問題。但涉案工作人員難脫虛假銷售、欺詐嫌疑。
“飛單”事件的頻繁發生,根本原因是犯罪嫌疑人思想道德腐化墮落,無底線的追求利益,鋌而走險;其次是商業銀行內部的金融腐敗以及銀行監管的缺失;再者,理財客戶的自我防范意識不強,對于銀行工作人員過分信賴,不加區分,而且面對高利息回報時不考慮高回報潛在的風險。從銀行風險層面進行分析,主要有以下兩點:
(一)銀行的連帶責任
銀行工作人員在銀行進行理財產品的銷售,這種銷售行為是職務行為,銀行需承擔連帶責任。目前,理財產品中“飛單”頻發,盡管銀行不承擔主要責任,但銀行應根據責任大小先行承擔賠付責任。因為只要是在工作時間、在工作場地通過工作人員售賣的產品,客戶就有理由相信這是銀行員工的職務行為而非個人行為,銀行必須承擔連帶責任。據悉,此次涉事員工是在正常營業時間、借助銀行場所進行推銷,使理財客戶誤以為購買了銀行自主發行或代銷的正規的理財產品。
(二)銀行后期聲譽風險不容忽視
其實此類“飛單”案例中銀行所受到的聲譽損失遠大于受害者所遭受的經濟損失。對于銀行來說,應該積極地協助警方調查,將問題調查清楚,并經法院的公正審判,厘清責任。
雖然大多數銀行在案件爆發之后,均會聲稱案件系員工個人行為,與所在單位無關。但實際上,該類案件反映了當前銀行業面臨著很大的內控與聲譽風險。銀行業目前有三種崗位的風險很難控制,即柜臺操作、信貸經理以及理財經理所在崗位潛在的風險。柜臺操作崗位風險,隨著各個銀行作業系統的升級,此崗位的內控風險已經很小了。現在最難控制的就是信貸經理、理財經理兩類崗位的風險。
【對策建議】防范飛單事件頻發的建議
目前“飛單”事件頻發,風險發生后,客戶都稱受到了客戶經理的誤導,以為該產品是銀行發行的產品。實際上,這類產品合同的產品管理人都不是商業銀行,而與客戶簽訂合同的也非商業銀行,合同中沒有商業銀行的LOGO,更沒有商業銀行的公章或者業務章。從長遠來看,“飛單”案件的有效遏制還有賴于理財市場的逐步完善。“飛單”產品從性質上看,多屬于收益高、風險高的私募產品,此類產品很多資質較差甚至是虛假的項目,在無法通過銀行、信托風控關的情況下,往往采用理財模式來包裝募集資金。而銀監會發布的《關于規范商業銀行理財業務投資運作有關問題的通知》明確規定,商業銀行代銷代理其他機構發行的產品投資于非標準化債權資產或股權性資產的,必須由商業銀行總行審核批準。對于銀行,為了切實應對“飛單”事件,我們建議:
1.加強內控建設
首先,銀行需要加強自身內控體系建設,確保各流程、各崗位均在有效的監督與制約下開展相關業務活動。同時,銀行應嚴格把好客戶經理選人關,銀行配備的客戶經理不應是信貸員和存款外勤“翻牌”,更不應是分流富余人員的渠道,而應是銀行工作人員中德、智、美都比較優秀的人才群體。其次,內控建設回歸到激勵機制上來。當前現實的問題是,銀行將員工當作了賺錢的工具、而員工將銀行當成了賺錢的平臺。對銀行缺乏歸屬感、忠誠感,只考慮去賺錢,不考慮職業生涯的聲譽。銀行內控制度的建設還是要回到激勵機制、職業倫理等方面上來。
2.加強外部監督
外部監督一直是銀行健康發展的重要保障機制,有了強有力的外部監督,銀行的發展才能有更為全面的保障,銀行各項業務的安全性也才能夠有效地實現。銀行要借用外部監督的專業優勢和范圍特點,形成內外部連同監督的環境和運作機制,能夠更好地確保銀行各項業務的正常進行,進而達到對銀行風險更深層次、更廣范圍的預防。
3.對客戶進行針對性宣傳
“飛單”事件的頻發,也透漏出理財客戶自身的自我保護意識不強,對理財產品的相關知識了解不夠,同時也存在針對銀行員工的過分信任,這些客戶自身的缺陷為“飛單”提供了更大的發展機會。因此,銀行應針對上面有關內容及相關法律法規對客戶進行宣傳培訓,如有必要制定成冊,防止客戶盲目購買“假理財產品”。
盡管此類“飛單”產品進行了大量精心包裝,但有些操作流程存在“明顯硬傷”,理財客戶應利用這些“硬傷”進行理財產品正規性的初步判斷。比如在飛單銷售環節,投資者資金基本不會劃入銀行指定的理財專用賬戶,而是直接流向企業或個人賬戶,若投資者對此有所警覺;其次,正規銀行理財產品合同都會蓋“公章”,而不是以銀行支行儲蓄業務章等進行替代;此外,按照相關規定,銀行發售普通個人客戶理財產品時,需公布所售產品在“全國銀行業理財產品登記系統”的登記編碼,客戶可依據該編碼在“中國理財網”進行查詢,避免買到“飛單”產品。
文章節選自《商業銀行零售業務風險案例每月精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