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21世紀經濟報道
摘要:為了防范風險累積,加強銀行業金融機構的信用風險管理,提出8個方面的要求。分別是:改進統一授信管理;加強授信客戶風險評估;規范授信審批流程;完善集中度風險的管理框架;加強國別風險管理;提高貸款分類的準確性;開展非信貸資產分類;提高風險緩釋的有效性。
隨著銀行業信用風險的集聚,銀監會再次發文提示同業業務等風險。
近日,記者從多方獲悉,中國銀監會近日向各地方銀監局和各大銀行下發了《關于進一步加強信用風險管理的通知》(銀監發【2016】42號,下稱銀監會42號文)。
銀監會42號文稱,為了防范風險累積,加強銀行業金融機構的信用風險管理,提出8個方面的要求。分別是:改進統一授信管理;加強授信客戶風險評估;規范授信審批流程;完善集中度風險的管理框架;加強國別風險管理;提高貸款分類的準確性;開展非信貸資產分類;提高風險緩釋的有效性。
接近監管部門人士向記者確認,該文件于9月中旬下發,目前已經下發到了各銀行。同時銀監會要求各銀行開展梳理和風險排查,并在2016年12月30日前上報風險排查情況和整改報告。
地方銀監局已經開始了行動。據獲悉,上海銀監局已經召開了銀行開會,要求轄內各行認真按照銀監會42號文并結合上海實際情況進行制度梳理和風險排查。上海銀監局特別強調各行應加強對房地產信貸總量和集中度的監測,加強房地產信貸全口徑壓力測試,重視現金流和押品管理,重點做好對商業地產和異地房地產貸款的風險管控,嚴格落實差別化信貸。
恒豐銀行研究院執行院長董希淼10月14日對記者表示,42號文特別強調全面覆蓋,傳統信貸業務和創新業務全部覆蓋,銀行和銀行附屬機構的授信全覆蓋等,文件出臺背景還是在目前經濟下行背景下,銀行業的信用風險上升較快,不良雙升的情況下對風險管控提出了更新的要求。
9月30日,銀監會網站發布了《銀行業金融機構全面風險管理指引》,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建立覆蓋資本管理、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流動性風險、操作風險、并表管理等各個領域的全面風險管理體系。
不愿具名的券商銀行業分析師認為,24號文就是根據銀行業近期的狀況,對全面風險管理指引的細化,屬于常規性風險提示。
強調“穿透式”風險管理
對于銀行資金借道進入房地產行業的行為,銀監會42號文顯示,對于信用風險管理,各銀行應堅持“穿透式管理”和“實質重于形式”原則,要求各行應將各類表內外業務以及實質上由銀行業金融機構承擔信用風險的業務納入統一授信管理。其中,特定目的載體(SPV)投資應按照穿透原則對應至最終債務人。
文件所講的表內外業務包含貸款(含貿易融資)、票據承兌和貼現、透支、債券投資、特定目的載體投資、開立信用證、保理、擔保、貸款承諾等等在內。
按照“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42號文要求由銀行業金融機構承擔信用風險的表內和表外業務均應該進行分類,穿透式管理,根據基礎資產的風險狀況,合理確定風險類別,并相應結合非信貸資產的性質,通過計提減值準備或預計負債等方式,增加風險抵補能力。
一家商業銀行人士向記者表示,文件里一些新要求,比如改進統一授信管理,可能是已經有銀行涉及風險或有苗頭,監管側重提示。
同時,該人士也表示,“特定目的載體投資應按照穿透原則對應至最終債務人”,這一穿透原則操作有難度,銀行如果完全照辦的話,很多業務基本沒法做了。并且銀行事實上沒有辦法監管客戶資金用途,特別是通過他行賬戶轉了一圈以后。
此外,銀監會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還應該建立涵蓋客戶、行業、地區、貨幣、抵質押品、市場、國家/區域等各類風險源,覆蓋信貸、投資、衍生品交易、承兌和擔保等全部的表內外風險暴露,充分體現穿透性原則的集中度風險管理框架,并建立滿足穿透管理需要的集中度風險管理信息系統。
在全面覆蓋各類授信業務的基礎上,應該確定單一法人客戶、集團客戶以及地區、行業的綜合授信限額,限額除了銀行自身之外,還要將并表的附屬機構也算在內。同業客戶也要被納入統一授信的客戶范圍,這意味著同業客戶的風險也將進行全口徑的監測。
對于銀行業金融機構換個馬甲將不良資產轉讓出表的行為,銀監會表示,各級監管機構要加強對銀行資產轉讓行為的監管,對借助通道轉出但是信用風險仍然保留在原機構的資產,按原風險形態進行分類。
提高貸款分類準確性
在人民幣不斷貶值的背景下,42號文還提出對外幣授信規模較大的客戶要充分考慮匯率變化對風險暴露的影響。
此外,42號文還提出加強國別風險管理,要及時準確和全面監控國別風險的暴露,嚴格國別風險限額管理,制定書面的國別風險準備金計提政策,重組計提國別風險準備金,并按時向銀監會報送相關報表。
在不良率居高不下的背景下,42號文提出要提高貸款分類的準確性,打擊過去“粉飾”和掩蓋不良的手法。比如,要求對貸款質量弄虛作假粉飾的,要
嚴格問責并加大處罰力度,同時,審慎將不良貸款上調為非不良貸款的操作。上調標準嚴苛,只有符合所有預期的本金、利息及其他欠款已經全部償還,并至少在隨后連續兩個還款期或6個月(按兩者孰長的原則確定)正常還本付息,才能上調為非不良貸款,且必須由總行或者總行授權一級分行審批。
42號文還提出要加強審批權限的管理,對集團客戶授信總額超過資本凈額10%或單一客戶授信總額超過資本凈額5%的,應該視為大額風險暴露,需要由董事會或者高級管理層審批決定。各銀行可以根據需要自行制定相應政策,但不應低于上述要求。
同時,強化銀行業金融機構之間的信息共享機制建設,多渠道收集授信客戶非傳統融資信息,增強對其總負債情況的監測和評估能力。尤其注意判斷是否存在過度授信,是否涉及擔保圈、財務欺詐和跨行違約等風險。
延伸閱讀:中小銀行同業業務五大風險及對策
來源:《中國農村金融》作者:周陽
2014年以來,五部委聯合印發的《關于規范金融機構同業業務的通知》(銀發〔2014〕127號)和銀監會辦公廳印發的《關于規范商業銀行同業業務治理的通知》(銀監辦發〔2014〕140號,以下簡稱140號文)相繼出臺,對銀行業推進同業治理體系改革、規范同業業務提出了具體要求。四川銀監局對轄內中小金融機構同業業務開展了多次專項檢查,摸清風險底數,綜合運用行政處罰、下調評級、叫停業務等措施強化同業業務治理,嚴肅處理違規機構,同業業務制度滯后、違規問題突出等狀況明顯改觀。近年來,為突破貸款規模、存貸比和資本金限制,部分中小金融機構急于“彎道超車”,在同業業務上表現十分激進,在利用同業負債獲取資金來源和運用同業資產獲取經營收益上較大型銀行機構更為主動。伴隨著同業業務的快速發展,其業務發展和風險管理水平不相匹配、制度存在空白、類信貸業務標準放寬、計提資本和撥備不足及違規等問題日漸凸顯,潛在風險不容忽視。一些中小金融機構對同業業務快速發展中潛在的風險問題重視不夠,在同業業務治理體系缺失、內控機制尚不健全的情況下,為追求短期效益,快速發展同業非標業務,甚至逾越資質限制,觸及監管底線。由于這些非標業務的風險管控低于貸款業務,未納入統一授權授信管理,沒有足額計提資本和撥備,還存在大量的異地項目,其中蘊藏的風險高于普通貸款業務。筆者的調研顯示,在同業業務新規出臺前,大量中小金融機構沒有制定同業業務管理辦法,未建立同業業務授信制度和同業業務綜合管理系統,同業業務的審批、會計處理、資金清算等流程需要手工處理;同業業務政策和流程缺乏系統控制,部分機構的部門和人員設置存在問題,內控流程不完善,存在交易員惡意交易的風險隱患;部分機構非標業務沒有足額計提撥備和資本,會計處理存在誤差;部分農信機構尚未達到法人機構監管評級二級,就開辦評級較低公司的資產管理類產品投資等業務,違背《關于加強農村合作金融機構資金業務監管的通知》(銀監辦發〔2014〕215號)的有關要求。由于中小金融機構的經營環境、專業水平及風險偏好差異較大,各機構同業業務開展的情況千差萬別,多數機構能夠依法合規開展業務,但仍有個別機構過于冒進,利用同業業務渠道“打擦邊球”經營。根據《商業銀行風險監管核心指標(試行)》,商業銀行對最大一家客戶的貸款總額與資本凈額之比不應高于10%。而在實際業務開展過程中,部分中小金融機構利用同業業務繞道對企業客戶提供資金。按照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這種行為與對企業提供貸款并無差異,且因為不計入貸款,風險管控要求有所降低,埋下了風險隱患。農村中小金融機構改革發展本應堅持服務“三農”的宗旨,但部分機構受到利潤誘惑,跨區域開展同業、票據等業務,嚴重背離“三農”方向。一些農村中小金融機構未經批準違規進行跨區域經營,方式包括在異地租賃房屋開展同業、票據業務(單家機構獨立開展和多家機構共同設立平臺開展)或是縣域機構到市區租賃房屋、配備人員和自助設備展業等。部分農村中小金融機構通過同業通道將資金投向異地融資人或項目,由于各地的政策、行政、人文存在較大差異,信息采集渠道受限,加之中介機構虛假包裝,往往難以準確掌握企業真實的生產經營、資金運用及抵押擔保等情況。受實體經濟去產能、房地產去泡沫等因素的影響,各類隱性風險加速暴露,債務違約風險上升,除了導致不良貸款余額增加外,銀行非標業務也面臨巨大的風險。一些中小金融機構非標業務風險暴露,部分形成了不良資產,部分已逾期或展期。由于部分非標業務對接異地企業,中小金融機構管理跟進效果有限,不能對風險進行有效識別、預警及應對。盡管同業新規已出臺兩年,農村中小金融機構仍有部分存量業務未完成整改,涉及未足額計量風險加權資產、類信貸同業業務未納入貸款或投資核算、同業融出超限額、存量非標業務后續管理不到位等問題。因部分地市州的農信社開展統一法人改革,部分聯社由法人機構變成分支機構,按照140號文要求,分支機構不得經辦同業業務,曾辦理的同業業務形成存量不合規業務,部分分支機構同業賬戶也未進行銷戶處理。基于四川省農村中小金融機構主要由四川省聯社統一管理的事實,四川銀監局督促四川省聯社于2015年3月印發了《四川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辦公室關于切實防范化解類信貸投資業務風險的緊急通知》,將類信貸投資業務風險防控化解工作列為2015年重點工作,對存量類信貸投資業務進行逐筆排查并定期形成風險評估報告,對違規行為從嚴追責。四川銀監局督促多家中小金融機構制定或修訂了同業業務管理辦法、同業交易對手準入制度、同業業務撥備計提辦法、加權風險資產計量辦法和同業客戶授信管理辦法等制度性文件。此外,部分中小金融機構加強了同業業務管理系統的建設,構建了覆蓋同業業務的信息系統,實現了同業業務的線上審批與管理。四川銀監局下發了《關于同業業務風險按季監測有關工作的通知》和《關于建立四川法人城商行類信貸同業業務統計制度的通知》等文件,建立了全省銀行業金融機構同業業務風險季度監測制度,將類信貸同業資產逐筆納入監測范圍。開展表內外資產項目下各類資金運用情況、資金業務合規性、省外異地同業賬戶、票據等現場檢查和風險排查,通過現場檢查、非現場監測、專項調查全面摸排非標債權情況,對表內外、自有資金和理財資金投資的非標債權逐筆建立統計臺賬,逐月統計到期金額和減少情況,嚴禁新增非標業務。中小金融機構非標投資明顯減少,2015年年末,全省農村中小金融機構非標投資筆數和金額比2015年3月末下降一半以上;全省法人城商行類信貸同業業務余額較年初降幅明顯。四川銀監局要求銀監分局班子成員每次走訪巡查應至少核對梳理一次農村法人金融機構資金業務開展情況,至少抽查一次公章管理使用和在其他機構開立賬戶情況,嚴肅處理未經批準就在異地開辦同業業務的情況。清理整頓工作有效制止了少數機構的違規行為,明確了監管底線,有效剎住了少數農村中小金融機構脫離市場定位的錯誤行為,收到良好成效。2014年3月,四川銀監局下發了《中國銀監會四川監管局辦公室關于同業業務規范和改革治理有關事項的通知》,全面梳理了八項同業業務主要政策規定,要求銀行業機構進一步加強同業業務風險的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并對同業業務的若干重點環節進行嚴格規范;下發《關于督促制定類信貸同業業務整改方案的通知》和《關于持續開展同業業務治理體系改革成效評估的通知》(川銀監辦發〔2015〕131號),將專項檢查中所發現問題的整改進展等納入重點評估范圍,組織中小金融機構定期開展自我評估,持續跟蹤改革進展情況和階段性成效。在宏觀層面,一是突出監管重點,對中小金融機構實施差別化監管。相對于大型銀行先進的風險管理水平和成熟的風控管理系統,中小金融機構普遍存在同業業務系統建設滯后、人力資源配置不足、同業授信管理較為薄弱的問題,同業業務存在較大的內控隱患。對中小金融機構同業業務監管的重點應放在促進其加大科技投入力度、建立同業業務運營管理系統、加強隊伍建設、建立完整的授信管理審核審批機制上,以形成前中后臺相互協作、相互制約的同業授信管理體系。建議監管層面實施差別化的改革政策,要求資產規模或同業資產規模達到一定比例的機構建立專營部門或機制,避免“一刀切”。二是加強頂層設計,進一步完善同業業務管理制度。完善與同業投資、委托投資業務相關的金融法規,盡快出臺風險管理指引,對類信貸同業業務的基礎資產準入條件、貸款投向、期限、利率等作出明文規定,健全相關考核和監管機制,引導銀行業機構在規范的基礎上穩健發展。在微觀層面,一是持續推動同業業務的改革發展。及時跟進掌握中小金融機構貫徹落實同業新規的情況,督促規范同業業務治理,推動同業業務回歸臨時性、短期性資金頭寸調度手段的本質。二是建立健全同業業務治理體系。督促中小金融機構修改完善同業業務管理制度,在創新同業業務交易模式前出臺完善指導意見和管理辦法。督促中小金融機構優化業務辦理流程,強化內部監督管理,優化相關績效考核管理辦法,建立科學的激勵約束體系,促進同業業務健康發展。督促中小金融機構對實質承擔風險的同業業務,按照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加大撥備和資本計提,進一步完善資產負債管理。三是繼續強化同業業務的風險防控。加強對中小金融機構現有同業業務的監測分析,動態掌握業務發展變化的趨勢,深入研究同業業務新模式,及時提示風險隱患。引導中小金融機構正確處理發展同業業務與流動性管理的關系,提高流動性管理水平,將同業業務的發展置于流動性管理框架之內。督促中小金融機構嚴格按照要求開辦新業務,嚴禁利用買入返售等業務模式把信貸業務變成資金業務進而實施監管套利。四是加快存量業務的整改進度。督促中小金融機構全面排查存量同業業務,及時整改合規性問題,及時制定整改計劃,按照監管要求盡快落實整改要求,加大對違規行為的處罰力度。定期收集掌握中小金融機構新發生的違規同業業務、內部問責情況等信息,發現一筆糾正一筆,加強后續跟蹤監督。(作者:四川銀監局統計研究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