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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監會近日對《商業銀行杠桿率管理辦法》(銀監會2011年第3號令,以下簡稱《辦法》)進行了修訂。昨日晚間銀監會對外公告了這一修訂稿,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銀監會明確表示,根據修訂后的《辦法》,我國商業銀行的杠桿率水平將有所提升,但不會提高商業銀行的資本要求。
2010年12月,巴塞爾委員會發布了《第三版巴塞爾協議》,引入杠桿率指標作為風險加權的資本充足率的有益補充。杠桿率水平越高,表明商業銀行資本越充足,其抵御風險的能力越強。
修訂后的《辦法》明確了杠桿率監管的基本原則、杠桿率的計算方法、披露要求和監督管理等,對調整后的表內外資產(杠桿率分母)的計量辦法進行了調整,主要包括:
一是改變了貿易融資、承兌匯票、保函等表外項目的計量方法,原《辦法》規定,除可隨時無條件撤銷的貸款承諾按10%的信用轉換系數計算外,其他表外項目按照100%的信用轉換系數計算。修訂后的《辦法》將表外項目的計量方法調整為采用《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試行)》規定的信用風險權重法下的表外項目信用轉換系數計算,但不得低于10%,即根據具體項目,分別采用10%、20%、50%和100%的信用轉換系數。
二是根據杠桿率國際規則,進一步明確了衍生產品和證券融資交易等敞口的計量方法,在計算衍生產品資產時,除《辦法》規定的合格保證金外,不允許扣減抵質押品;在計算證券融資交易資產時,同時考慮證券融資交易的會計資產和交易對手信用風險。
三是對商業銀行的杠桿率披露提出了更為明確、嚴格的要求,即境內外已經上市的商業銀行,以及未上市但上一年年末并表總資產超過1萬億元人民幣的商業銀行應當按季披露杠桿率指標信息,每半年按照《辦法》規定的模板披露杠桿率相關信息;其他商業銀行應當按發布財務報告的頻率披露杠桿率指標信息。
文/上海證券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