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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依據:
《外商直接投資人民幣結算業務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11】第23號)
《關于明確外商直接投資人民幣結算業務操作細則的通知》(銀發【2012】165號)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明確跨境人民幣業務相關問題的通知》(銀發【2011】145號)(十四條)
《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3】第5號發布)
《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實施細則》(銀發【2005】16號文印發)
《境外機構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銀發【2010】249號文印發)
《關于境外機構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開立和使用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發【2012】第183號)
參考文件:
《商務部關于跨境人民幣直接投資有關問題的公告》(商務部公告2013年第87號)
《外國投資者境內直接投資外匯管理規定》(匯發【2013】21號)
一、定義
外商直接投資人民幣是指境外企業、經濟組織或個人(以下統稱境外投資者)以人民幣來華投資。
(不適用:境外中央銀行、境外商業銀行、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境外機構投資境內銀行間債券市場、俄羅斯金融機構開辦人民幣購售業務的(銀發【2012】第183號第二條)
外商直接投資人民幣結算業務相關賬戶涉及人民幣基本存款賬戶、專用存款賬戶及一般存款賬戶。金融類企業需以個案形式報批。
二、外商直接投資人民幣資本金專用存款賬戶類型
人民幣前期費用專用存款賬戶(NRA):存放境外投資者匯入的與投資項目有關的人民幣前期費用資金。(銀發【2011】第23號第五條)
人民幣再投資專用存款賬戶(NRA):存放境外投資者通過利潤分配、清算、減資、股權轉讓、先行回收投資等獲得的用于境內再投資人民幣資金。(銀發【2011】第23號第五條)
人民幣資本金專用存款賬戶:存放外商投資企業從境外投資者獲得的人民幣注冊資本或交付人民幣出資。(銀發【2011】第23號第八條)
人民幣一般存款賬戶:存放外商投資企業從境外借入的人民幣資金。(銀發【2011】第23號第十八條)
人民幣并購專用存款賬戶:存放被并購境內企業中方股東從境外投資者匯入的人民幣并購資金。(銀發【2011】第23號第八條)
人民幣股權轉讓專用存款賬戶:存放外商投資企業中方股東從境外投資者匯入的人民幣股權轉讓對價款。(銀發【2011】第23號第八條)
三、資本金專用賬戶開戶要求
對于開立第一個的基本存款賬戶(限一個,例如前期費用專用存款賬戶),外商外國投資者或境內外商投資企業的境內結算銀行向當地人民銀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之機構提交書面申請以及商務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或批準證書。境內結算銀行憑人行出具的人民幣跨境投融資業務備案通知書為外國投資者或境內外商投資企業開立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并辦理有關人民幣資金的跨境結算。(銀發【2011】145號第十四條)
之后的其他專用存款賬戶(除特殊規定的之外)可直接在結算銀行申請辦理開立,開立后開戶銀行通過人民幣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統報送賬戶開立信息。
銀行按照《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實施細則》(銀發【2005】16號文)和《境外機構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等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規定,為境外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及其中方股東等存款人辦理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業務。(銀發【2011】第23號第二十二條)
一個境外投資者在境內只能開立一個人民幣前期費用專用存款賬戶,賬戶名稱為存款人名稱加“前期費用”字眼。賬號前必須加“NRA前綴”。銀行在為境外投資者開立人民幣前期費用專用存款賬戶時,應當登錄人民幣跨境收付信息系統查詢該境外投資者是否已開立前期費用賬戶,已經開立的,不得再為其開立。(銀發【2012】165號第二條)
境外投資者開立人民幣再投資專用存款賬戶,賬戶名稱為存款人名稱加“再投資”字樣。賬號前必須加“NRA”前綴。(銀發【2012】165號第三條)
外商投資企業憑商務主管部門辦法的企業設立批準文件或注冊資本變更批準文件在其注冊地的銀行開立人民幣資本金專用存款賬戶。同一批準文件只能開立一個人民幣資本金專用存款賬戶,賬戶名稱為存款人名稱加“資本金”字樣。(銀發【2012】165號第六條)
被并購境內企業的各中方股東憑商務主管部門頒發的外商投資企業設立批準文件開立一個人民幣并購專用存款賬戶,賬戶名稱為存款人名稱加“并購”字樣。每一中方股東憑同一批準文件只能開立一個人民幣并購專用存款賬戶。(銀發【2012】165號第八條)
境內外商投資企業的中方股東憑商務部門頒發的股權變更批準文件開立人民幣股權轉讓專用存款賬戶,賬戶名稱為存款人名稱加“股權轉讓”字樣。每一中方股東憑同一批準文件只能開立一個人民幣股權轉讓專用存款賬戶。
外商投資企業一筆境外人民幣借款只能開立一個人民幣一般存款賬戶(外債賬戶),原則上應當在注冊地的銀行開立。(銀發【2012】165號第十一條)
四、資本金專用賬戶使用規定
五、資本金專用賬戶資金劃轉
前期費用專用賬戶
前期費用專用戶資金向境內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劃轉需提交以下材料:(銀發【2011】第23號文第六條)
1)支付命令函
2)資金用途說明
3)資金使用承諾書等
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后,剩余前期費用應轉入人民幣資本金專用存款賬戶或原路退回。再投資賬戶(中國人民幣銀行公告【2011】第23號文第十四條)
利用利潤分配、清算、減資、股權轉讓、先行回收投資等所得人民幣資金用于境內再投資或增加注冊資本的,境外投資者可將人民幣資金存入人民幣再投資專用存款賬戶。銀行應當在審核國家有關部門的核準或備案文件和納稅證明后辦理人民幣資金對外支付。
境外投資者在辦理境外人民幣投資資金匯入業務時,應當向銀行提交國家有關部門的批準或備案文件等有關材料。銀行可以登入人民幣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統查詢有關信息。
對于房地產業外商投資企業辦理外商直接投資人民幣資本金匯入業務時,銀行還需登陸商務部網站,驗證該企業是否通過商務部備案。(中國人民幣銀行公告【2011】第23號文第九條)
境外投資者將其所得的人民幣利潤匯出境內的,銀行在審核外商投資企業有關利潤處置決議及納稅證明等有關材料后可直接辦理。
境外投資者將因減資、轉股、清算、先行回收投資等所得人民幣資金匯出境內的,銀行應當在審核國家有關部門的批準或備案文件和納稅證明后為其辦理人民幣資金匯出手續。
外商投資企業辦理境外人民幣借款結算業務,應向境內結算銀行提交以下材料進行審核:(銀發【2012】第165號第十四條)
1)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
2)最近一期驗資報告
3)人民幣借款合同
4)截止申請時境外人民幣、外幣借款和以本企業為受益人的境外擔保的人民幣實際履約等情況說明。
外商投資企業人民幣資本金專用存款賬戶和境外借款一般存款賬戶的資金可以償還國內外貸款。
處支付公司及企業用作差旅費、零星采購、零星開支等用途的備用金以外,以上賬戶資金不可劃轉至境內同名人民幣存款賬戶。(銀發【2012】第165號第十七、十八條)
六、信息登記報送
外商投資企業(含新設和并購)在領取企業營業執照后10個工作日內,向注冊地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提交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復印件、營業執照副本、組織機構代碼證辦理企業信息登記。外商投資合伙企業無需提交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復印件。
已登記外商投資企業發生名稱、經營期限、出資方式、合作伙伴及合資合作方式等基本信息變更,或發生增資、減資、股權轉讓或置換、合并或分立等重大變更的,應當在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變更登記或備案后15個工作日內將上述變更情況報送注冊地人民銀行分支機構。(銀發【2011】第23號第七條)
銀行應當認真履行信息報送義務,及時、準確、完整底向人民幣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統報送賬戶開立信息,以及通過賬戶辦理的跨境和境內人民幣資金收付和支付信息。在辦理外商直接投資人民幣結算業務時,銀行和外商投資企業應當按照《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辦法》等有關規定辦理國際收支申報。(銀發【2011】第23號第二十一、二十二條)
開展人民幣直接投資業務活動的外商投資企業應當選擇一家結算銀行作為主報告銀行通過人民幣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統向其注冊地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辦理企業信息登記、報送變更信息。提交材料包括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復印件、營業執照副本、組織機構代碼證等文件。(銀發【2012】第165號第五條)
在并購和股權轉讓行為完成后,人民幣并購專用存款賬戶和人民幣股權轉讓專用存款賬戶存放的資金可依法使用,賬戶的境內使用信息無需報人民幣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統。(銀發【2012】第165號第八條)
銀行在為外商投資企業辦理境外人民幣借款結算業務后5個工作日內向人民幣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統報送企業基本信息和人民幣借款情況,并留存外商投資企業提供的有關文件復印件備查。(銀發【2012】第165號第十四條)
銀行須將境外投資者的人民幣前期費用、中方股東的并購和股權轉讓的個人銀行結算賬戶向人民幣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統報備,在“備注” 最前面注明“前期費用”、“并購”或“股權轉讓”字樣。(銀發【2012】第165號第二、九條)
七、Q&A
境外投資者使用人民幣進行直接投資的便利
1)投資者可將投資資金選擇用境外靈活優惠的匯兌價格購買人民幣再劃入境內,節省匯兌成本。
2)外匯資本金賬戶的資金結匯要求嚴格,除提交合同、發票等資金用途證明材料外,還須提供上一次資本金結匯發票,且資金需在結匯當日將結匯所得人民幣資金劃出至交易收款人賬戶(開立在同一家銀行)或劃轉至待支付賬戶(境內基本賬戶)留存最多一天(開立在不同銀行)。而跨境人民幣資本金結算只需提供支付命令函、資金用途證明材料,銀行即可為企業辦理資金劃轉,操作簡便的同時為企業規避了使用外匯資本金對境內支付產生的匯率波動風險。
3)外商投資企業資本金專用存款賬戶的人民幣資金可以轉存為一年期以內(含一年)的存款,較境外機構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活期利率享受更優惠存款利率。
境外投資者將原出資幣種由外幣變更為人民幣的,是否需要向商務部重新提交申請獲得批準件,需要履行什么手續?
根據銀發【2012】第165號第十二條和商務部2013年第87號公告,境外投資者將原出資幣種由外幣變更為人民幣的,無需到商務部辦理合同或章程變更審批重新申請批文,可按照外商投資法律、行政法規和有關規定要求,到有關部門(包括外匯管理局)和銀行辦理登記、開立賬戶、資金匯兌等手續。人民幣與外幣的折算匯率為借款合同生效日當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
人民幣資本金和人民幣外債資金是否可以購匯對外支付?
根據銀發【2011】第23號及銀發【2012】第165號相關規定,企業可以在其經營范圍內,以人民幣資本金或人民幣外債資金購匯后對外支付,銀行審核收付款說明書(支付命令函)、資金用途證明等材料后即可辦理。前提是已完成驗資手續,且不得用于投資有價證券和金融衍生品,不得用于委托貸款,不得購買理財產品、非自用房產;對于非投資類外商投資企業,不得用于境內再投資。
轉自:廣發GTS動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