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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年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后,我國金融業曾經歷了多元化經營的發展階段,但由于規則缺失、內控機制不健全、會計準則不完善、監管不足等原因,在當時的金融生態環境下,金融業出現了混亂現象。1993年黨的十四屆三中全會提出“銀行業與證券業實行分業管理”。1995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及1998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進一步明確了金融業分業經營、分業管理的原則。隨著證監會、保監會、銀監會相繼成立,2003年“一行三會”的分業監管體制最終形成。進入21世紀,我國經濟金融的對外開放程度不斷提高,金融業綜合經營的要求和動力日益增強。2006年和2011年,國家“十一五”和“十二五”規劃相繼提出“穩步”和“積極穩妥”推進金融業綜合經營試點。2012年全國金融工作會議再次強調,“要總結經驗,建章立制,加強監管,防范風險,積極穩妥推進綜合經營試點工作”。在政策和市場力量的共同作用下,我國金融業綜合經營穩步發展。
金融機構跨業投資步伐加快。
截至2013年末,已有13家商業銀行投資基金管理公司,15家商業銀行投資金融租賃公司,4家商業銀行投資信托公司,7家商業銀行投資保險公司,6家商業銀行持有境外投資銀行牌照,2家商業銀行持有境內投資銀行牌照,3家商業銀行設立消費金融公司。5家證券公司持有商業銀行股權,1家證券公司投資信托公司,49家證券公司參控股基金公司,71家證券公司參控股期貨公司。5家保險集團投資控股了商業銀行、信托公司、證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等。
不同形式的金融控股公司逐步形成。
2005年和2008年,國務院先后批準設立銀河金融控股公司和光大金融控股公司。經過多年發展,中信、光大、平安集團發展成為實質性的金融控股公司。天津泰達國際集團、上海國際集團等地方性金融控股公司相繼組建。資產管理公司正在向金融控股公司轉型。
投資金融業的企業集團日益增多。
企業集團通過新設、并購、控股、參股等方式進入金融領域。目前,有數十家央企共投資、控股、參股了金融子公司,涉及商業銀行、財務公司、信托公司、金融租賃公司、證券公司、保險公司等領域。約10家央企在集團內設立了專門管理金融業務的公司,如中航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英大國際控股集團、華能資本服務公司等。復星集團、萬向集團等民營企業和上市公司對多類金融機構進行股權投資、形成實質控制,也具有金融控股公司的特點。
交叉性金融產品加速發展。
商業銀行、信托公司、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險公司等均開展了理財或資產管理業務。截至2013年末,銀行理財產品和信托管理資產規模均突破10萬億元,證券公司管理受托資金規模達5.2萬億元。期貨公司的資產管理業務開始起步,銀信、銀證、銀保、證保合作不斷深化。
互聯網金融快速發展促進綜合經營。
以移動互聯網、大數據、云計算等為代表的信息技術迅速發展,逐步重塑傳統金融的經營模式,銀行、證券、保險等行業的相互交叉和融合更加便捷。同時,阿里巴巴等互聯網企業陸續進入傳統的金融業務領域,在支付結算、小微貸款、銷售渠道等方面取得進展,有些企業的業務已經涉及銀行、證券和保險領域,一定程度上實行了綜合化經營。
綜合經營監管制度不斷完善。
在推進金融業綜合經營試點的過程中,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等部門陸續發布了《商業銀行設立基金管理公司試點管理辦法》、《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銀行并表監管指引(試行)》、《保險集團公司管理辦法(試行)》、《保險機構投資設立基金管理公司試點辦法》等規章。同時,金融監管協調機制建設穩步推進,按照國務院要求,2013年8月人民銀行會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外匯局建立了金融監管協調部際聯席會議制度。
我國金融業綜合經營之所以獲得較快發展,是經濟社會發展和金融業改革創新到一定階段的客觀需要,也順應了全球化背景下金融業的發展趨勢。首先,綜合經營滿足了新形勢下金融業開展“一站式”金融服務的需要。客戶的金融需求已不局限于存、貸、匯等傳統業務,而是包括投資銀行、保險業務在內的全面金融解決方案。和分業經營相比,綜合經營可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務,更便捷地滿足顧客需求。其次,綜合經營是金融機構拓展多元化收入的需要。對金融機構而言,綜合經營具有規模經濟和范圍經濟的優勢,可以實現協同效應、降低成本。隨著利率市場化改革的逐步深入,商業銀行難以繼續依賴傳統的存貸利差盈利模式,迫切需要開展多樣化業務獲得新的收入來源,提升抗風險能力。最后,我國開展金融業綜合經營是應對國際競爭的現實需要。國際上大型金融機構一般都以不同的形式實現綜合經營,在客戶營銷、業務推廣時具有更強的競爭力和品牌優勢。我國金融機構通過綜合經營,可以充分發揮網點和客戶資源多的優勢,改善單一業務結構,提升盈利能力,以此提高國際競爭力,實現由大到強的轉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