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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銀監會擬大幅放寬消費金融公司出資人條件
民資進入金融服務業的政策松綁首先在消費金融公司“小試牛刀”。
銀監會昨日就《消費金融公司試點管理辦法(修訂稿)》對外公開征求意見。與2009年發布的《消費金融公司試點管理辦法》相比,修訂稿對出資人條件大幅放寬,并對消費金融公司的業務范圍和經營規則作了修改和調整。
對于修訂的原因,銀監會相關負責人表示,是體現和落實擴大試點的有關要求,解決目前試點公司業務發展和監管工作中反映出來的問題。
所謂消費金融公司,是指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不吸收公眾存款,以小額、分散為原則,為中國境內居民個人提供以消費為目的的貸款的非銀行金融機構。
值得一提的是,銀監會此前定調下半年工作重點時提出,允許嘗試由民間資本發起設立自擔風險的民營銀行、金融租賃公司和消費金融公司等民營金融機構,通過相關制度安排,防范道德風險,防止風險外溢。
“鼓勵更多民間資本進入”
最引人注目的是,與現行的管理辦法相比,修訂稿增加了消費金融公司主要出資人的類型。
“為鼓勵更多具有消費金融優勢資源的民間資本進入到消費金融領域,修改了主要出資人條款,允許具備一定實力(最近1年營業收入不低于300億元人民幣)、主營業務為提供適合消費貸款業務產品的境內各種所有制非金融企業作為主要出資人,發起設立消費金融公司。”銀監會相關負責人稱。
這意味著,民營企業將獲得設立消費金融公司的機會。
在現行的管理辦法中,消費金融公司的主要出資人被限定為境內外金融機構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的其他出資人。
此外,針對主要出資人,最近1年年末總資產不低于800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的門檻在修訂稿中被降至600億元。
修訂稿進一步明確了消費金融公司的出資人類型,其中出資數額最多并且出資額不低于擬設消費金融公司全部股本30%的出資人被定義為主要出資人,除主要出資人以外的其他出資人為一般出資人。
在現行的管理辦法中,主要出資人的持股比例應不低于50%。
對于將主要出資人最低持股比例由50%降為30%,銀監會相關負責人稱是“為進一步完善公司治理,鼓勵更多具有消費金融優勢資源和分銷渠道的出資人參與試點,促進股權多元化”。
鼓勵出資人承諾“流動性支持”
修訂稿還進行了一系列風險防范的制度安排。
據悉,為保證非金融企業作為主要出資人發起設立的消費金融公司在業務開展和風險控制方面符合審慎監管要求,修訂稿要求消費金融公司引入具備一定消費金融業務管理和風險控制經驗的戰略投資者。
“消費金融公司至少應有1名具備5年以上消費金融業務管理和風險控制經驗,并且出資比例不低于擬設消費金融公司全部股本15%的出資人。”修訂稿指出。
而出于風險防范的考量,修訂稿還提出,鼓勵消費金融公司主要出資人出具書面承諾,在消費金融公司出現支付困難或剩余風險時,給予流動性支持并補足資本金,并在消費金融公司章程中載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