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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6日,人民銀行與公安部聯合發文,聯手懲戒販賣個人銀行卡和企業對公賬戶行為,近日,公安機關偵破“3.26”特大販賣銀行卡和企業對公賬戶案并認定602名個人出租、出借、出售、購買銀行卡或企業對公賬戶。為有效遏制買賣銀行卡、賬戶的行為,強化源頭治理,保護人民群眾財產安全和合法權益,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關于進一步加強支付結算管理 防范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有關事項的通知》(銀發〔2019〕85號),人民銀行、公安部決定依法對買賣銀行卡或賬戶的個人實施懲戒。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依法對買賣銀行卡或賬戶的個人實施懲戒
人民銀行已將上述602名個人的信息移送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并通過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交易風險事件管理平臺發布至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簡稱銀行)和非銀行支付機構(以下簡稱支付機構)。
銀行和支付機構應嚴格按照《中國人民銀行關于進一步加強支付結算管理防范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有關事項的通知》要求,對相關個人實施5年內暫停其銀行賬戶非柜面業務、支付賬戶所有業務,并不得為其新開立賬戶的懲戒措施。懲戒開始日期、結束日期將通過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交易風險事件管理平臺發布。懲戒期滿后,對上述個人辦理新開立賬戶業務的,銀行和支付機構應加大審核力度。
二、妥善處理異議
個人對銀行和支付機構釆取的懲戒措施提出異議的,銀行和支付機構應當做好解釋說明。如個人認為提供的信息有誤,不認同公安機關對其認定的,銀行和支付機構應當及時告知個人認定涉案事實的公安機關名稱,個人可以向認定涉案事實的公安機關進行申訴。公安機關根據《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公安部辦公廳關于建立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買賣賬戶相關信息上報和移送機制的通知》(銀辦發〔2017〕109號)對申訴進行處理。
三、開展廣泛宣傳
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會同當地公安機關組織轄區內銀行和支付機構開展針對買賣銀行卡、賬戶危害的集中宣傳教育活動,利用電視、廣播、報紙、微博、微信、微視頻等各種宣傳渠道向社會公眾宣傳出租.出借、出售、購買銀行卡、賬戶的危害性及懲戒措施,提高社會公眾依法開立和使用銀行卡、賬戶的法律意識。要加強對在校學生、企業財務人員、老年人、農村居民等群體的宣傳教育,有針對性地開展“進學校、進企業、進社區、進農村”等現場宣傳教育。
自本通知印發之日起,對于公安機關認定的買賣銀行卡、賬戶的單位和個人,人民銀行將及時通過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交易風險事件管理平臺將單位和個人的信息發布至銀行和支付機構,銀行和支付機構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關于進一步加強支付結算管理 防范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有關事項的通知》及本通知要求,及時對買賣銀行卡、賬戶的單位和個人實施懲戒。
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及時將本通知轉發至轄區內人民銀行分支機構、銀行。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公安局及時將本通知轉發至轄區內各級公安機關。
附:原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