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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6日16:00,央行、銀保監會、證監會、外匯局聯合發布通知,就進一步規范金融營銷宣傳行為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來源:中國基金報
9大禁令來了
此次法規對金融營銷行為設定了多條禁令,主要是9個方面的禁令。
1、加強第三方機構監督,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金融產品或金融服務經營者不得以金融營銷宣傳行為非本機構做出為由,轉移、減免其應承擔的責任。
金融產品或金融服務經營者應當依法審慎確定與合作第三方機構的合作形式,明確約定本機構與合作第三方機構在金融營銷宣傳中的責任,共同確保相關金融營銷宣傳行為合法合規。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金融產品或金融服務經營者不得以金融營銷宣傳行為非本機構做出為由,轉移、減免其應承擔的責任。
2、不得非法或超范圍開展金融營銷宣傳。
金融產品或金融服務經營者進行金融營銷宣傳,應當提供能夠證明合法經營資質的材料,以便于相關金融消費者或合作第三方機構等進行查驗。證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經營許可證、備案文件、行業自律組織資格等與金融產品或金融服務相關的身份資質信息。金融營銷宣傳內容應當與上述證明材料載明的經營范圍保持形式和實質上的一致。
3、不得以欺詐或引人誤解的方式對金融產品或金融服務進行營銷宣傳。
金融營銷宣傳不得引用不真實、不準確的數據和資料;不得隱瞞限制條件;不得對過往業績進行虛假或夸大表述;不得使用小概率事件夸大產品收益;不得對資產管理產品未來效果、收益或與其相關情況作出保證性承諾,明示或暗示保本、無風險或保收益;不得對不同類型產品進行比較;不得使用偷換概念、不當類比、隱去假設等不當營銷宣傳手段。
4、不得以損害公平競爭的方式開展金融營銷宣傳。
金融營銷宣傳不得以捏造、散布虛假事實等手段惡意詆毀競爭對手,損害同業信譽;不得通過不當評比、不當排序等方式進行金融營銷宣傳;不得冒用、使用與他人相同或相近等有可能使金融消費者混淆的注冊商標、字號、宣傳冊頁。
5、不得利用政府公信力進行金融營銷宣傳。
金融營銷宣傳不得利用金融管理部門或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對金融產品或金融服務的審核或備案程序,誤導金融消費者認為金融管理部門或地方人民政府對該金融產品或金融服務提供保證,并應當提供對該金融產品或金融服務相關信息的查詢方式;不得對未經金融管理部門或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核準或備案的金融產品或金融服務進行預先宣傳或促銷。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已對保險產品進行專門規定的,從其規定。
6、不得損害金融消費者知情權。
金融營銷宣傳應當通過足以引起金融消費者注意的文字、符號、字體、顏色等特別標識對限制金融消費者權利和加重金融消費者義務的事項進行說明。通過視頻、音頻方式開展金融營銷宣傳的,應當采取能夠使金融消費者足夠注意和易于接收理解的適當形式披露告知警示、免責類信息。
7、不得利用互聯網進行不當金融營銷宣傳。
利用互聯網開展金融營銷宣傳,不得影響他人正常使用互聯網和移動終端,不得提供或利用應用程序、硬件等限制他人合法經營的廣告,干擾金融消費者自主選擇;以彈出頁面等形式發布金融營銷宣傳廣告,應當顯著標明關閉標志,確保一鍵關閉;不得由從業人員自行編發或轉載未經相關金融產品或金融服務經營者審核的金融營銷宣傳信息。
8、不得違規向金融消費者發送金融營銷宣傳信息。
未經金融消費者同意或請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發送金融營銷信息,也不得以電子信息方式向其反復發送金融營銷信息。以電子信息方式發送的,應當明確發送者的真實身份和聯系方式,并向接收者提供拒絕繼續接收的方式。
9、不得開展法律法規和金融管理部門認定的其他違法違規金融營銷宣傳活動。
其他7大要點
一、 進一步規范金融營銷宣傳行為的必要性
《通知》指出,第一,進一步規范金融營銷宣傳行為是及時防范化解系統性風險的客觀需求;
第二,保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需要,近年來,以泛亞、E租寶、錢寶系等案件為代表的金融風險事件接連發生,嚴重侵害了金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進一步規范金融營銷宣傳行為,防范不法分子誘騙金融消費者,對于保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具有重要意義。
第三,《通知》的出臺落實有助于為金融營銷宣傳行為監管提供統一明確的判定依據、甄別標準和制度遵循,同時也是對當前金融營銷宣傳行為監管工作迫切需求的積極回應。
二、進一步規范金融營銷宣傳行為的法律依據
通知顯示,一行兩會一局此次就進一步規范金融營銷宣傳行為的主要法律依據為《銀行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證券法》、《基金法》、《保險法》、《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指導意見》。
三、 《通知》的主要內容
《通知》主要包括四方面的內容:一是明確金融營銷宣傳資質;二是明確監管部門的職責與分工,三是規范金融營銷宣傳行為,四是明確金融管理部門對違法違規金融營銷宣傳活動采取相應監管措施,并明確了《通知》的生效時間和其他相關規定。
四、 界定金融營銷宣傳行為的概念
金融營銷宣傳行為是指金融產品或金融服務經營者,利用各種宣傳工具或方式,就金融產品或金融服務進行宣傳、推廣等活動。
五、 明確監管機構的職責分工
1、 對取得金融業務資質的市場營主體的金融營銷宣傳行為:
一行兩會一局及其分支機構或派出機構應當按照法定職責分工切實做好金融營銷宣傳行為監督管理工作,并與地方人民政府相關部門加強合作,推動落實對本轄區內的金融營銷宣傳行為及涉及金融的非法營銷宣傳活動的監管職責。
2、 對于未取得相應金融業務資質的市場經營主體開展與金融相關的營銷宣傳活動的:
一行兩會一局的分支機構或派出機構應當與地方政府相關部門加強溝通配合,依法、依職責做好相關監測處置工作。
六、明確金融營銷宣傳行為的主體資質
1、 明確了金融營銷宣傳行為的合法主體為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機構以及其他依法從事金融或與金融相關業務的機構。
對于合法主體,要求其在金融管理部門許可的金融業務范圍內開展金融營銷宣傳,不得開展超出業務許可范圍的金融營銷宣傳。
2、 對于未取得相應金融業務資質的市場經營主體,規定其不得通過信息發布平臺、傳播媒介開展與該金融業務相關的營銷宣傳,但接受取得金融業務資質的金融產品或金融服務經營者的委托,為其開展金融營銷宣傳的除外。
七、對合作第三方機構的約束
金融產品或服務經營者應審慎確定與合作第三方機構的合作形式,明確約定雙方在金融營銷宣傳中的責任,共同確保合規。除另有規定外,金融產品或服務經營者不得以金融營銷宣傳非本機構作出為由,轉移、減免其應承擔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