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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中國基金報
金融圈又見離奇案件,讓市場人士目瞪口呆。
裁判文書網最近公開了一起案件,大致是這樣的,重慶建行某支行的行長,以建行的名義,虛構了兩款保本理財,忽悠了浙商銀行西安分行、上海分行,分別買了4億,實際是為地產公司融資。
然而浙商總行一直沒有發覺,直到銀監會(現銀保監會)檢查的時候,才發現上當了!原來自己買的理財竟是“三無”產品,無備案、無編號、無真實投向。
所幸的是,這8億本金浙商銀行最后還是拿回來了。
來看看到底怎么發生的。
浙商銀行兩分行買了8億假理財
2015年的4月,浙商銀行西安分行金融同業部客戶經理孟某,接到一個自稱是中信證券公司的張經理的電話,說建行重慶市分行有一個保本理財產品,問浙商銀行西安分行能不能做這個業務,孟某要求進一步核實具體信息,張經理就給了她建行重慶XX支行行長張某的聯系方式,她與張某聯系并核實了確實存在這筆業務。
經浙商銀行總行批準,2015年6月,浙商銀行西安分行的一個客戶經理和一個核保經理去建行重慶XX支行現場進行了核保和合同簽訂,購買了一款4億元的保本理財產品,期限2年,預期年化收益率6.8%,產品名稱為“中國建設銀行重慶市分行乾元保本型理財產品2015年第16期”
2016年3月,浙商銀行西安分行要對購買的這個理財產品的情況進行調查和評估確認,孟某和同事李某某到重慶并聯系張某,張某在浙商銀行西安分行出具的業務確認函上簽了字,并蓋了支行的公章。
在2015年的7月,孟某打電話給浙商銀行上海分行資產運營中心副總經理的吳某,說浙商銀行西安分行要購買一單重慶建設銀行發行的理財產品,但是由于西安分行表內(資產負債表)資產余額不足,便問她愿不愿意做。
吳某考慮到表內還有余額,該業務又是風險比較低的同業業務,便答應了,接著讓同事顧某去跟進。
吳某的同事顧某證實,2015年7月,浙商銀行上海分行購買了建行重慶市分行發售的乾元保本型理財產品17期,金額4億元,期限2年,預期收益6.8%,銷售方是建行重慶XX支行。
因為雙方簽訂的是建行發行保本型理財產品,建行重慶XX支行的責任是要承擔按季支付理財投資收益以及理財到期后支付本金及收益的責任。該業務風險較低,理財說明書說明是用于同業存款,所以沒有對后續投向跟進。
銀監會一查,才發現上當了
一直到2016年,浙商銀行西安分行和上海分行都未發覺購買了一個假理財產品。
直至銀監會在檢查浙商銀行總行時,發現浙商銀行西安分行購買的前述建行4億元理財產品沒有備案編號,便進行核實和處理。
現建行重慶XX支行的行長曹某給的回復是這筆理財產品在建行重慶市分行系統內查不到,意味著建行重慶市分行沒有發行過這筆理財產品。這筆理財產品目前是按季付息,結息正常,沒有出現拖欠的情況,本金是2017年6月到期。
據建行重慶市分行投資銀行業務部總經理劉某的證言,建行在重慶市范圍的理財產品都是由劉某所在的部門負責發行,由下屬支行及各網點對個人和機構銷售。經核實,建行重慶市分行未發行過中國建設銀行重慶市分行“乾元”保本型人民幣2015年第16期、第17期理財產品。
既然建行否認發過上述產品,那么浙商銀行購買的這筆假理財是怎么回事,所謂的理財資金又流向了何處?
支行行長虛構了兩款理財產品
據建行重慶XX支行行長張某的供詞,這些假理財竟然是這樣炮制出來的。
2015年5月左右,XX公司總經理何某想在建行重慶XX支行貸款4億元,支行把材料做好報到分行的信貸審批會,但會上沒有通過。
張某考慮到XX公司很有實力,其與何某又是多年的朋友,就想到能否利用“擔保”的方式來幫助何某融資。
結果他就想到了一個招,以建行重慶XX支行的名義,虛構了“中國建設銀行重慶市分行‘乾元’保本型人民幣2015年第16期理財產品”銷售給出資行浙商銀行西安分行,由建行重慶XX支行保證到期足額支付全部理財本金及收益。
理財產品的交易結構是,建設銀行對浙商銀行發行理財產品,但僅僅只簽訂一個協議,浙商銀行的出資不經過建設銀行的賬戶,而是流入了其他人掌握的資金管理專戶,該專戶用于購買券商承銷的XX公司發行的債券,這樣資金就由浙商銀行流向了XX公司。
由于建設銀行和浙商銀行簽訂的是保本型理財產品,到期后建設銀行是必須要支付給浙商銀行本金的,這就形成了一種隱形的兜底擔保。建設銀行正常發行的理財產品是必須要將資金管理專戶掌握在自己手中,不會發生認購款流向第三方掌控的情況。
XX公司的這筆融資,建行重慶市分行不知道,也沒有經過分行審批。
值得一提的是,該地產公司付出總的融資成本是每年16%,其中的2%作為傭金,給了張某行長。
一招鮮吃遍天,上述的“成功”案例之后,張行長又用同樣的手法給另外一家公司融資4億,虛構“中國建設銀行重慶市分行‘乾元’保本型人民幣2015年第17期理財產品”銷售給出資行浙商銀行上海分行,由建行重慶XX支行保證到期足額支付全部理財本金及收益。
兩筆業務,張某收到好處費1036.5萬元。
刑事判決書證實,張某因犯受賄罪,于2017年12月26日被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三百萬元。
裁判文書也顯示,浙商銀行西安分行、上海分行均已收回全部出資本金。
來源:中國基金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