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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趙萌 來源:金融時報
近日,銀保監會發布了《商業銀行凈穩定資金比例信息披露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對商業銀行凈穩定資金比例相關定量數據與定性信息披露的頻率、內容等提出了明確要求。“可以說,目前這個披露要求,是監管層結合了國際監管規則的最新進展以及中國銀行業的實際情況,對整個流動性監管規則予以完善的一個環節。”國家金融與發展實驗室銀行研究中心主任曾剛接受《金融時報》記者采訪時表示。 解密凈穩定資金比例 所謂凈穩定資金比例(NSFR) ,是指商業銀行可用的穩定資金與業務所需的穩定資金之比,其用于度量銀行較長期限內可使用的穩定資金來源對其表內外資產業務發展的支持能力。去年5月份,銀保監會發布的《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辦法》引入了3個流動性量化指標,其中之一即是凈穩定資金比例,監管要求為不低于100%。該指標值越高,說明銀行穩定資金來源越充足,應對中長期資產負債結構性問題的能力越強。 值得一提的是,凈穩定資金比例并非適用于所有銀行。銀保監會相關負責人表示,《辦法》適用的銀行包括兩類:一是資產規模不小于2000億元人民幣的商業銀行;二是經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資產規模小于2000億元人民幣但適用流動性覆蓋率和凈穩定資金比例的商業銀行。 “根據巴塞爾委員會2015年發布的《凈穩定資金比例披露標準》,各成員國相關銀行應對該指標進行信息披露。因此,《辦法》的發布,是監管層結合中國實際,進一步落實國際監管規則的相關要求。”曾剛強調,實際上,《辦法》所要求信息披露主體基本上以大型銀行為主,中小銀行并未被涵蓋在內。 在恒豐銀行戰略研究部研究員王麗娟看來,對商業銀行凈穩定資金比例進行信息披露,有助于實時跟蹤監測商業銀行的流動性風險管理水平,防范金融風險。 “分層”流動性監管體系不斷完善 綜合來看,目前我國銀行業的流動性監管體現出“分層”的特征,以總資產2000億元為界,對于較大型銀行,適用流動性比例、流動性覆蓋率、凈穩定資金比例和流動性匹配率指標要求;對于中小型銀行,適用流動性比例、優質流動性資產充足率和流動性匹配率指標要求。 當下,大型銀行由于總資產雄厚、管理體制完善,總體來看達標難度不大,但對于中小銀行來說,無疑存在著達標壓力。例如,優質流動性資產充足率,被業內人士稱為“補戴在中小銀行頭上的緊箍咒”,主要是用來彌補對于總資產小于2000億元的中小銀行的流動性監管指標缺失。 “目前,我國中小銀行資產負債結構不匹配的問題依舊比較嚴峻。” 上海浦東發展銀行總行戰略發展部高級研究員宋艷偉對此分析認為,中小銀行有大約一半以上的負債資金是通過金融市場籌集,積累了大量的流動性風險,而資金的高杠桿和期限錯配又進一步增加了這種流動性風險。 吳琦認為,當前市場流動性延續合理充裕,短端資金利率保持平穩運行,商業銀行流動性管理和監管指標達標壓力總體可控。但同時也應當看到,隨著存貸增長不匹配日益凸顯,核心存款占比降低,以結構性存款為主的主動負債規模增長迅速,商業銀行流動性管理難度趨于上行。 “對于銀行機構來說,應加強對宏觀調控政策的研判和資金市場的關注,提升流動性管理的前瞻性;加強對自身流動性水平的監測,建立流動性動態管理機制;完善考核機制,做好資產負債的組合管理,加強對分支行存貸比的考核,增強核心存款的穩定性。”吳琦建議。 流動性應強調動態管理 值得關注的是,雖然此次發布的《辦法》并不適用于總資產小于2000億元的中小銀行,但事實上,中小銀行流動性管理的必要性更加突出。 今年2月份,銀保監會副主席王兆星在國務院新聞發布會上表示,目前的防范金融風險成果只是階段性進展、階段性成果,下一步,銀保監會將緊盯幾個風險領域,其中之一便是“要時刻注意防范中小銀行保險機構在經濟下行和金融市場波動情況下的流動性風險”。王兆星認為,如果不加以有效管理、控制和處置,中小銀行保險機構的流動性風險可能會引發區域性、系統性金融風險。 光大證券首席固定收益分析師張旭表示,中小銀行面對流動性與成本的雙重考驗,未來應對措施包括兩方面:一方面,銀行回歸存貸業務的本源,發展以存定貸的模式,拉長負債端久期以匹配資產端;另一方面,加強資產負債的精細化管理,即用高流動性的負債對接高流動性的資產。 綜觀整個銀行業,多數業內人士認為,短期來看,由于先期預期比較充分,無論是《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辦法》,還是《商業銀行凈穩定資金比例信息披露辦法》,對市場的短期沖擊都不會太明顯;但中長期來看,流動性監管體系的逐步完善對銀行業務模式和資產負債結構的影響不容低估。疊加此前資管新規、大額風險暴露、同業存單納入MPA考核等因素的綜合影響,銀行或將進一步強化對長期穩定負債、零售負債的爭奪,同時在資產端更加注重資產質量和流動性。 專家建議,面對流動性風險的新形勢新變化,銀行業應提高對流動性風險的認識高度,從多個方面進一步創新風險防控手段。天風證券首席銀行業分析師廖志明認為,一方面,要抓好資產負債的組合管理,促進負債來源多元化,增強核心存款穩定性;另一方面,要建立流動性管理長效機制、健全流動性管理體系,應逐步將偏于靜態的管理轉變為動態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