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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中國農村金融雜志社
我國反洗錢工作始于2003年。多年以來,金融機構反洗錢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績,發展速度領先于不少西方發達國家,尤其在內控制度建設等方面的一些成功經驗和做法,得到了國際社會普遍認可,但依然存在諸多問題。反洗錢工作是一項長期的系統工程,任重道遠。
當前農村經濟的快速發展,加之農村金融機構業務品種不斷增多、服務手段不斷創新、結算渠道不斷拓寬、業務規模不斷壯大,給農村金融機構反洗錢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特別是農村金融機構,面對不法分子洗錢手段多樣化、電子化和智能化,反洗錢工作形勢十分嚴峻
1、洗錢對銀行的危害
洗錢是犯罪分子掩飾或者是隱瞞非法收益的一種手段,具有很大的危害性,金融機構是洗錢犯罪的必然途徑,犯罪分子利用金融機構資金在國內和國際范圍內流通,通過銀行往來轉賬進行反復清洗,變成合法收入。金融系統是反洗錢的陣地,也是最容易受到危害的薄弱環節。銀行的經營活動以貨幣資金為主,鑒于其經營的特殊性,銀行成為洗錢犯罪活動的溫床,通過金融系統洗錢是犯罪分子慣用的伎倆。當一家銀行被洗錢分子所利用,負面消息的公布會使公眾對該銀行甚至整個銀行系統的信用產生質疑,動搖銀行的信用基礎,嚴重威脅著我國社會和經濟的穩定,故應予以嚴厲打擊。
2、我國有關銀行反洗錢的規定
我國從2006年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以來,相繼出臺了《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金融機構報告涉嫌恐怖融資的可疑交易管理辦法》《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等有關反洗錢的規定,明確了各金融機構在反洗錢工作中應當履行的義務,主要包括:建立客戶身份識別制度,審查客戶身份;保存客戶資料和交易記錄;大額和可疑交易報告,規范銀行等金融機構反洗錢工作。
我國反洗錢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反洗錢,是指為了預防通過各種方式掩飾、隱瞞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洗錢活動,依照本法規定采取相關措施的行為?!痹摋l款對反洗錢進行了系統的規定。
反洗錢法第三十一條至第三十三條,明確規定了金融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違反反洗錢的有關規定,將承擔相應的責任:
(1)對單位的處罰。對單位責令限期整改和罰款處罰。對于罰款的處罰,可根據不同的情況,最低二十萬元,最高五百萬元。
(2)對個人的處罰。行政處分、紀律處分和取消任職資格,禁止從事有關金融行業工作以及罰款。罰款數額最低一萬元,最高五十萬元。
(3)若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換句話理解,也就是在反洗錢日常工作中,未按規定識別客戶、未按規定留存資料、未按規定上報可疑交易報告、為客戶開立匿名與假名賬戶;違反保密規定泄露反洗錢協查信息等且致使洗錢后果發生的,監管機構將給予相關責任人嚴厲的處罰。
雖然我國對金融機構反洗錢工作提出了要求,但是在實際工作中,還是存在著一些風險,而這些風險就有可能會導致洗錢結果的發生,對金融機構及其從業者造成損害。
3、可能存在的法律風險
(一)客戶身份識別法律風險
“客戶身份識別”是指銀行業金融機構在與客戶建立業務關系或者為客戶提供金融服務時,針對具有不同洗錢或者恐怖融資風險特征的客戶,采取相應措施,確認客戶身份,了解和關注客戶的職業情況或者經營背景、交易目的、交易性質以及資金來源、資金用途、實際受益人等情況。它是我國反洗錢法律制度的強制性要求,是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必須履行的法律義務。
反洗錢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中就明確表示金融機構未按照規定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的、與身份不明的客戶進行交易或者為客戶開立匿名賬戶、假名賬戶的將被處以嚴厲的處罰,若致使洗錢結果發生的,對金融機構處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款,并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建議有關金融監督管理機構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
在銀行實務中,銀行的身份核查系統能核查的證件種類有限,不能核查的有效實名證件還很多,例如對戶口本、軍官證、士兵證、護照等等,特別是戶口本很難識別客戶本人身份,對客戶身份識別及必須本人辦理的業務帶來識別難度。且舊身份證掛失后,舊身份證還有效,撿到身份證的人還可以用該身份證代理辦理一些業務,這給銀行的身份識別帶來了一定的難度。隨著科技的不斷進步,不法分子偽造的假證件也越來越難以辨認,且目前規定的有效證件較多,核查系統核查證件種類比較少,公民證件變化、戶口遷出遷入系統遲遲未更新,還有公民對身份證的使用和及時換代意識淡薄,這些因素都給金融機構識別客戶工作帶來較大難度。
在客戶身份識別過程中,金融機構員工對客戶交易目的及性質了解難。隨著金融業競爭的日益加劇,在客戶就是上帝的時代,各金融機構為了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如果對客戶進行過多的詢問、調查,勢必會影響其日常業務的經營,可能造成客戶的流失。另外,隨著電子技術的不斷發展,電子支付及網上銀行交易呈快速上升趨勢。在此情況下,要想對客戶的交易目的及性質進行了解絕非易事。
(二)反洗錢工作秘密泄露的法律風險
反洗錢法第三十二條明確規定了金融機構違反保密規定,泄露有關信息的,國務院反洗錢監管部門將對該金融機構及其相關責任人給予嚴厲的處罰。因反洗錢泄密事件而引發的嚴重風險事故及后果,給予銀行的教訓是非常慘痛的。反洗錢調查協查信息,是對有關可疑交易是否涉嫌洗錢犯罪進行調查甄別,必然涉及大量的客戶私密信息和有權機關的偵查信息,這些都涉及到個人的商業秘密及國家秘密,一旦泄密,不僅會給個人及國家造成嚴重的損失,還會給金融機構帶來極為不利的信譽和聲譽影響。
對銀行來說,反洗錢保密工作無小事,強化反洗錢保密意識和觀念勢在必行、刻不容緩。銀行員工在工作中必須從嚴執行反洗錢保密規定,堅守好“不該說的不說,不該問的不問,不該看的不看”等保密紀律,切實樹立并增強保守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意識和觀念。
(三)銀行員工自身法律意識淡薄引起的風險
部分銀行員工因反洗錢法律意識淡薄,思想上不夠重視,為追求業務發展,認為反洗錢工作不僅增加了工作流程、工作強度和經營成本,而且還可能因為制度的執行影響客戶關系,導致資源流失,影響自身經營和效益,因而當履行反洗錢職責與自身利益發生矛盾時,往往會在不違背大原則的前提下,為滿足客戶的需要而進行一些違規操作。在業務一線新人較多的情況下,雖然新人可以做到不違法、不犯罪,但由于沒有足夠的經驗以及相關的業務知識和專業技能,即使面對可疑的金融交易或者明顯與洗錢有關聯的交易,也難以進行甄別。
4、防范建議
(一)做好對內對外的宣傳工作,提高反洗錢意識
首先,做好對內部員工的宣傳工作,使每一位員工深刻理解做好反洗錢工作對銀行自己有著極其重要的作用,明白反洗錢工作是法律要求銀行必須履行的一項強制性義務,提高對反洗錢工作的思想認識,應充分認識到“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留存客戶身份資料與交易記錄、上報大額和可疑交易報告等職責”是反洗錢法賦予的法定義務,是必須履行的工作職責,反之將承擔因未盡職履責帶來或引發的后果及法律責任。銀行可以通過內部網絡,諸如OA、工作群、下發文件等途徑推送反洗錢法律法規、反洗錢鑒別、反洗錢案例,員工通過不斷地學習反洗錢相關知識,積累經驗,提高自身反洗錢能力。
其次,加強對客戶進行反洗錢宣傳。在轄內不定期的開展反洗錢宣傳活動,通過發放傳單、現場講解、拉橫幅、反洗錢法律知識講解等方式向客戶進行宣傳,提高客戶對洗錢犯罪的認識。同時告誡客戶對長期不用的銀行卡去銀行銷戶,禁止出售給卡販子,不給犯罪分子鉆空子,爭取做到反洗錢家喻戶曉、人人皆知,在社會上營造一種強烈打擊洗錢犯罪的氛圍,起到警示的作用,從而減少洗錢案件的發生。利用板報、電子屏等手段提高公眾對洗錢犯罪活動危害性的認識,加強公眾共同參與反洗錢工作的決心,從源頭迫使犯罪分子減少或停止從事或支持洗錢犯罪活動。
(二)不定期開展培訓,提高反洗錢技能
洗錢犯罪是典型的高智商和高科技犯罪,專業性較強,因此反洗錢人員應具備較扎實的金融知識和分析能力,還要懂得法律和科技等多方面知識,銀行應該進行必要的培訓。
1.在新員工入行時,對他們進行反洗錢知識的學習培訓,提高員工的反洗錢意識,了解反洗錢的有關手段,為一線反洗錢工作打下基礎;
2.開展客戶身份識別培訓,通過開展一系列的培訓,加強員工的客戶身份識別能力,銀行可以開展例如身份證照片和真人人臉識別培訓、證件真偽分辨,提高一線工作人員識別能力;
3.經常性的召集反洗錢工作人員進行全面的反洗錢業務學習和培訓,提高一線工作人員的業務素質和能力。收集典型的反洗錢案例,供反洗錢人員分析、研究、學習,切實加強反洗錢的實務操作技能,提高業務人員的反洗錢水平;
(三)嚴格執行反洗錢法律有關規定,提高反洗錢執行力
根據反洗錢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對符合大額交易和可以交易的行為要及時上報,對涉嫌洗錢犯罪的,要及時和有關部門進行溝通,確保洗錢案件能及時偵破。
(四)強化反洗錢保密紀律,降低反洗錢泄密風險
在反洗錢調查和協查中,要做到保密義務,尤其應在工作各環節注重做好反洗錢調查、協查保密工作,盡量縮小知情面。一旦泄露秘密,勢必會給反洗錢工作帶來影響,甚至造成損失。
(五)加強內部控制,提高反洗錢檢查力度
通過內部檢查,對反洗錢崗位工作人員工作進行抽查,嚴格落實問責制度,對發現、截獲特大洗錢案的員工進行嘉獎,充分調動員工反洗錢的積極性,進而提高銀行反洗錢水平。
洗錢犯罪具有很大的危害性,嚴重威脅著我國社會和經濟的穩定,應予以嚴厲打擊。在銀行的日常工作中,應提高警惕,防患于未然,警鐘長鳴!
來源:中國農村金融雜志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