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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銀保監會、成于微言、信貸
處罰案例
2017年以來,銀監會對銀行處罰已司空見慣,而對省聯社處罰鮮有報道,本次銀保監針對5家省聯社合計罰款3172.7萬元,沒收違法所得270.5萬元。人員處罰方面,對省聯社63名責任人員分別給予取消任職資格、警告和罰款,其中42人合計罰款455.5萬元。可謂力度空前。
銀保監會依法對5家省聯社違法違規問題進行行政處罰
按照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關于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的總體要求,銀保監會聚焦重點風險領域,深化整治市場亂象,嚴厲打擊違法違規行為。近期,經過立案、調查、審理、審議、告知、陳述申辯意見復核和發出行政處罰決定書等一系列法定程序,銀保監會統籌協調相關銀監局依法對內蒙古、江西、河南、廣東、四川等5家省聯社現場檢查發現的違法違規問題進行了行政處罰。
省聯社是省政府管理轄內農村信用社(含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以下統稱農合機構)的職能部門,具體承擔對農合機構的管理、指導、協調、服務職責。作為持有金融牌照的農合機構行業管理機構,省聯社承擔著重要的管理和服務職能,必須依法接受金融監管,牢固樹立防范化解金融風險、嚴格規范履職的主體意識。為切實強化監管、推動省聯社規范履職,并按問題導向推進省聯社改革,根據整治市場亂象工作的總體部署,2017年,原銀監會對內蒙古、江西、河南、廣東、四川等5家省聯社進行了現場檢查。檢查發現,5家省聯社在具體履職中存在一些突出的違法違規行為。一是對農合機構偏離支農服務主業沒有有效糾正。部分省聯 社沒有按照黨中央、國務院要求,積極引導農合機構強化農村金融服務,對“離農脫農”問題不考核、不糾正、不處理,導致少部分縣域農合機構嚴重偏離支農戰略定位。二是在落實風險防控處置責任方面履職不力。個別省聯社沒有切實承擔對農合機構風險處置的牽頭責任,風險防控不作為,導致轄內風險持續積聚,高風險機構數量上升,對地方金融安全造成較為嚴重的影響。三是違規開展相關業務。部分省聯社嚴重違反監管規定,違規設立實體企業、未經批準超范圍開展業務等,個別省聯社甚至越權干預農合機構經營決策,違規牽頭組織發放大額、異地、非涉農貸款,形成大額風險暴露。四是高管人員違規履職問題突出。內部治理嚴重缺失,高管人員未經任職資格核準而實際履職等違規問題多發。
銀保監會高度重視省聯社現場檢查發現的問題,統籌指導相關屬地銀監局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嚴格按照機構與人員“雙罰”、罰款與沒收并舉的原則,依法對5家省聯社和相關責任人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處罰。機構處罰方面,對5家省聯社合計罰款3172.7萬元,沒收違法所得270.5萬元。人員處罰方面,對省聯社63名責任人員分別給予取消任職資格、警告和罰款,其中42人合計罰款455.5萬元。為進一步提高處罰的警示作用,推動省聯社嚴格依法履職,形成農合系統“以上率下”、依法合規的氛圍,本次現場檢查特別突出了對省聯社高管人員的處罰,分別對內蒙古區聯社4名、江西省聯社4名、廣東省聯社4名、四川省聯社4名高管(含已退休高管)給予了警告、罰款的處罰,對違規嚴重、性質惡劣的河南省聯社3名高管人員給予了終身禁止從事銀行業工作的處罰。
下一步,銀保監會將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中央經濟工作會議和全國金融工作會議精神,牢守監管定位,堅持依法監管、嚴格監管、公正監管,堅持違法必究、有責必問、問責必嚴,在推動省聯社規范履職工作中,按照“兩手抓”思路,一手抓省聯社規范履職和強化服務能力,一手抓推進省聯社改革試點研究,以持續推動深化改革來堅決打贏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風險攻堅戰,提升農合機構服務實體經濟和鄉村振興戰略的能力。
粵銀監罰決字〔2018〕16號
被處罰機構:廣東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
被處罰當事人:王碩平、周高雄、曾濤、吳為民、張林壽、劉澤華、梁壽元、陳少白
案由:
超范圍經營理財業務,未經任職資格許可任命高級管理人員,違規設立法人性質的廣東省信用合作清算中心,挪用社員機構清算資金開展投融資性存放同業,同業融出資金超出監管比例規定,違規形成賬外資產,未足額計提減值準備并違規分配利潤,以建立社員機構分紅補貼基金方式違規分配利潤,指示社員機構違規進行股金分紅,違規投資不符合監管要求的企業債、定向融資工具和項目收益票據,未建立信息科技風險管控系統、未有效識別及控制信息科技項目風險,信息科技管理制度不健全、存在較大安全隱患
行政處罰決定:
對廣東省聯社合并處以沒收違法所得215.8萬元,罰款1307.4萬元,罰沒金額合計1523.2萬元;對王碩平給予警告并處罰款40萬元;對周高雄給予警告并處罰款20萬元;對曾濤給予警告并處罰款50萬元;對吳為民給予警告并處罰款10萬元;對張林壽給予警告并處罰款10萬元;對劉澤華給予警告并處罰款10萬元;對梁壽元給予警告并處罰款10萬元;對陳少白給予警告并處罰款10萬元
贛銀監罰決字〔2018〕3號
被處罰機構:江西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
案由:
違法投資設立企業、部分理事和高管人員未經任職資格核準即任命或實際履職、審批同意不符合資質的社員機構投資債券和資管計劃、清算資金未封閉運行、違規在資金收益中列支本該在管理費中開支的年度獎金、對社員機構落實案件及重大突發事件信息報送制度監督管理不到位。
行政處罰決定:
罰款人民幣420萬元
豫銀監罰決字〔2018〕50號
被處罰機構:河南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
被處罰當事人:馬春耀、李憲忠、袁軍、呂鵬、陳奎、張愛法、李雪峰、張紅英、李文斌、趙建恒


川銀監罰字〔2018〕29號
被處罰機構:四川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
案由:
違法投資設立企業;未經任職資格核準任命高管人員;違規開展未經批準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業務活動;違規實質審批社員機構大額貸款;同業融出資金超比例;不按規定報送案件(風險)信息;工作人員違規兼任農村商業銀行、農村信用社董(理)事長或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信息科技風險管理存在缺陷。
行政處罰決定:
罰款人民幣5452839.22元,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547160.78元
內銀監罰決字〔2018〕12號-17號
被處罰機構:內蒙古自治區農村信用社聯合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