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頁 | | | 資訊中心 | | | 貿金人物 | | | 政策法規 | | | 考試培訓 | | | 供求信息 | | | 會議展覽 | | | 汽車金融 | | | O2O實踐 | | | CFO商學院 | | | 紡織服裝 | | | 輕工工藝 | | | 五礦化工 | ||
貿易 |
| | 貿易稅政 | | | 供 應 鏈 | | | 通關質檢 | | | 物流金融 | | | 標準認證 | | | 貿易風險 | | | 貿金百科 | | | 貿易知識 | | | 中小企業 | | | 食品土畜 | | | 機械電子 | | | 醫藥保健 | ||
金融 |
| | 銀行產品 | | | 貿易融資 | | | 財資管理 | | | 國際結算 | | | 外匯金融 | | | 信用保險 | | | 期貨金融 | | | 信托投資 | | | 股票理財 | | | 承包勞務 | | | 外商投資 | | | 綜合行業 | ||
推薦 |
| | 財資管理 | | | 交易銀行 | | | 汽車金融 | | | 貿易投資 | | | 消費金融 | | | 自貿區通訊社 | | | 電子雜志 | | | 電子周刊 | ||||||||||
來源:央行官網,支付百科(ID:Paypedia)整理




今日,人行接連發布了《關于進一步加強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工作的通知》(銀辦發【2018】130號)、《關于加強特定非金融機構反洗錢監管工作的通知》(銀辦發【2018】120號)、《關于進一步做好受益所有人身份識別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2018】164號)和《關于加強反洗錢客戶身份識別有關工作的通知》(銀發【2017】235號)四個反洗錢新規,要求加強反洗錢反恐融資工作,明確“特定非”需履行反洗錢義務。
130號文要求加強客戶身份識別,進一步明確了【2017】 235號文和【2018】 164號文對于客戶身份識別的要求。此外,130號文還對跨境匯款的反洗錢工作提出了明確的要求,匯出匯款需要采集匯款人的名稱、賬號、和住所,并且金額在1萬人民幣或等值1000美元以上的跨境匯款,需要登記身份證信息。
根據235號和164號文的受益所有人識別要求,原則上要求將反洗錢調查落實在開戶環節,否則就不要開展業務。基于現實情況,特別是為了保證存量客戶的正常業務(也可能是加班實在是加不過來),現進行調整,給予金融機構一定的緩沖,在嚴格落實反洗錢標準前,通過限制交易數量、類型或金額,加強交易監測等防范風險。同時再次強調依托第三方機構開展身份識別時,原委托機構的第一責任。對高風險的客戶及國家地區,做出了更為細致嚴苛的規定。涉及跨境業務的匯款業務,單筆人民幣1萬元或外幣等值1000美元以上均需留存核實。
120號文明確了“特定非”(不屬于金融機構的特殊行業)的反洗錢義務,房地產開發商企業、房產中介、貴金屬交易商、會計事務所、律所、代理注冊公司的中介等特定非金融機構也納入反洗錢報告機構,需履行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義務,甚至連咨詢服務機構都囊括在內——人人反洗錢、各個需報告。這是對去年發布的《關于規范購房融資和加強反洗錢工作的通知(建房[2017]215號)》等一系列反洗錢文件要求的進一步明確。以上“特定非”需要執行相應的反洗錢要求,如沒有特殊要求的參照適用金融機構的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規定。對于執行不到位的機構,人行和行業主管部門有權施行行政處罰。
中國人民銀行文件
銀辦發[2018]130號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進一步加強反洗錢
和反恐怖融資工作的通知
為進一步落實風險為本方法,提高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工作有效性,防范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等法律規定,現就加強義務機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加強客戶身份識別管理
(一)客戶身份核實要求
義務機構在識別客戶身份時,應通過可靠和來源獨立的證明文件、數據信息和資料核實客戶身份,了解客戶建立、維持業務關系的目的及性質,并在適當情況下獲取相關信息。
原則上,義務機構應當在建立業務關系或辦理規定金額以上的一次性業務之前,完成客戶及其受益所有人的身份核實工作。但在有效管理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的情況下,為不打斷正常交易,可以在建立業務關系后盡快完成身份核實。在未完成客戶身份核實工作前,義務機構應當建立相應的風險管理機制和程序,對客戶要求辦理的業務實施有效的風險管理措施,如限制交易數量、類型或金額,加強交易監測等。
對于壽險和具有投資功能的財產險業務,義務機構應當充分考慮保單受益人的風險狀況,決定是否對保單受益人開展強化的客戶身份識別。當保單受益人為非自然人且具有較高風險時,義務機構應當采取強化的客戶身份識別措施,至少在給付保險金時,通過合理手段識別和核實其受益所有人。
義務機構應當采取持續的客戶身份識別措施,詳細審查保存的客戶資料和業務關系存續期間發生的交易,及時更新客戶身份證明文件、數據信息和資料,確保當前進行的交易符合義務機構對客戶及其業務、風險狀況、資金來源等方面的認識。對于高風險客戶,義務機構應當提高審查的頻率和強度。
如果義務機構無法進行客戶身份識別工作,或經評估超過本機構風險管理能力的,不得與客戶建立或維持業務關系,并應當考慮提交可疑交易報告。
(二)依托第三方機構開展客戶身份識別的要求
義務機構依托第三方機構開展客戶身份識別的,應當采取以下措施:一是確認第三方機構接受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監管,并按照反洗錢法律、行政法規和本通知要求,采取了客戶身份識別及交易記錄保存措施;二是立即從第三方機構獲取客戶身份識別的必要信息;三是在需要時立即從第三方機構獲取客戶身份證明文件和其他相關資料的復印件或影印件。義務機構應當承擔第三方機構未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的責任。
義務機構依托境外第三方機構開展客戶身份識別,應當充分評估該機構所在國家或地區的風險狀況,不得依托來自高風險國家或地區的第三方機構開展客戶身份識別。
二、加強洗錢或恐怖融資高風險領域的管理
(一)高風險領域的客戶身份識別和交易監測要求
在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較高的領域,義務機構應當采取與風險相稱的客戶身份識別和交易監測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進一步獲取客戶及其受益所有人身份信息,適度提高客戶及其受益所有人信息的收集或更新頻率。
2.進一步獲取業務關系目的和性質的相關信息,深入了解客戶經營活動狀況、財產或資金來源。
3.進一步調查客戶交易及其背景情況,詢問交易目的,核實交易動機。
4.適度提高交易監測的頻率及強度。
5.按照法律規定或與客戶的事先約定,對客戶的交易方式、交易規模、交易頻率等實施合理限制。
6.合理限制客戶通過非面對面方式辦理業務的金額、次數和業務類型。
7.與客戶建立、維持業務關系,或為客戶辦理業務,需經高級管理層批準或授權。
(二)高風險國家或地區的管控要求
義務機構應當建立工作機制,及時獲取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FATF)發布和更新的高風險國家或地區名單。在與來自FATF名單所列的高風險國家或地區的客戶建立業務關系或進行交易時,義務機構應采取與高風險相匹配的強化身份識別、交易監測等控制措施,發現可疑情形時應當及時提交可疑交易報告,必要時拒絕提供金融服務乃至終止業務關系。
已經與高風險國家或地區的機構建立代理行關系的,義務機構應當進行重新審查,必要時終止代理行關系。對于在高風險國家或地區設立的分支機構或附屬機構,義務機構應當提高內部監督檢查或審計的頻率和強度,確保所屬分支機構或附屬機構嚴格履行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義務。
義務機構應當采取合理方式,關注其他國家或地區的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體系缺陷。
上述“合理方式”應當參照《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印發<金融機構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評估及客戶分類管理指引>的通知》(銀發〔2013〕2號)中關于“地域風險”子項所列的內容。
(三)不得簡化客戶身份識別措施的情形
義務機構懷疑客戶涉嫌洗錢、恐怖融資等違法犯罪活動的,無論其交易金額大小,不得采取簡化的客戶身份識別措施,并應采取與其風險狀況相稱的管理措施。
三、加強跨境匯款業務的風險防控和管理
(一)辦理跨境匯出匯款的風險防控和管理要求
辦理跨境匯出匯款時,義務機構應當獲取和登記匯款人姓名或名稱、賬號、住所,以及收款人的姓名或名稱、賬號。匯款人沒有在本機構開戶的或本機構無法登記收款人賬號的,義務機構應當將唯一交易識別碼作為匯款人或收款人賬號進行登記,確保該筆交易可跟蹤稽核。其中,唯一交易識別碼是指由字母、數字或符號組成的號碼,與用于匯款的支付清算系統或報文系統協議相一致。
對于單筆人民幣1萬元或外幣等值1000美元以上的跨境匯出匯款,義務機構還應當登記匯款人的有效身份證件或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的號碼,并通過核對或查看已留存的客戶有效身份證件、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等措施核實匯款人信息,確保信息的準確性。如懷疑客戶涉嫌洗錢、恐怖融資等違法犯罪活動的,無論交易金額大小,義務機構應當核實匯款人信息。
義務機構應當將匯款人和收款人的姓名或名稱、賬號或唯一交易識別碼完整傳遞給接收匯款的機構。
(二)義務機構作為跨境匯款業務中間機構的風險防控和管理要求
義務機構作為跨境匯款業務的中間機構時,應當完整傳遞匯款人和收款人的所有信息,采取合理措施識別是否缺少匯款人和收款人必要信息,并依據風險為本的政策和程序,明確執行、拒絕或暫停上述匯款業務的適用情形及相應的后續處理措施。
(三)辦理跨境匯入匯款的風險防控和管理要求
辦理跨境匯入匯款時,義務機構應當獲取收款人姓名或名稱、賬號或唯一交易識別碼等信息,采取實時監測或事后監測等合理措施,識別是否缺少匯款人或收款人必要信息,并依據風險為本的政策和程序,明確執行、拒絕或暫停上述跨境匯款業務的適用情形及相應的后續處理措施。
對于單筆人民幣1萬元或外幣等值1000美元以上的跨境匯入匯款,義務機構應當通過核對或查看已留存的客戶有效身份證件或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等措施核實收款人身份,并根據風險狀況采取相應的其他客戶身份識別措施。
(四)其他要求
1.對于辦理上述跨境匯款業務中獲取的匯款人、收款人等相關信息,義務機構應當至少保存5年。
2.義務機構在處理跨境匯款業務過程中,應當嚴格執行聯合國安理會有關防范和打擊恐怖主義和恐怖融資的相關決議(如聯合國安理會第1267號決議和第1373號決議及其后續決議),禁止與決議所列的個人或實體進行交易,并按照規定采取限制交易、凍結等控制措施。
3.對于掌握匯款人和收款人雙方信息的義務機構,在跨境匯款業務處理過程中,應當審核匯款人和收款人雙方的信息, 發現可疑情形的,按照規定提交可疑交易報告。
4.辦理跨境匯出匯款的義務機構,如不能遵從上述要求的,則不得為客戶辦理匯款業務。
四、加強預付卡代理銷售機構的風險管理
非銀行支付機構委托銷售合作機構代理銷售預付卡時,應當在委托代理協議中明確雙方的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職責,將銷售合作機構納入自身的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體系,對銷售合作機構遵守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義務的情況進行監督。非銀行支付機構應當按照安全、準確、完整的原則,保存銷售合作機構的名錄,登記其姓名或名稱、有效身份證件或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的種類和號碼、地址,并按照規定及時向監管機構、執法機構等部門報送。
五、加強交易記錄保存,及時報送可疑交易報告
義務機構應當強化內部管理措施,更新技術手段,逐步完善相關信息系統,采取切實可行的管理措施,確保交易記錄和客戶身份信息完整準確,便于開展資金監測,配合反洗錢監管和案件調查。義務機構應當建立適當的授權機制,明確工作程序,按照規定將客戶身份信息和交易記錄迅速、便捷、準確地提供給監管機構、執法機構等部門。
對于符合《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16〕第3號發布)第十七條規定情形的可疑交易報告,義務機構應當立即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和中國人民銀行或當地分支機構報送。
請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將本通知轉發至轄區內義務機構。
中國人民銀行文件
銀辦發[2018]120號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進一步加強特定
非金融機構反洗錢監管工作的通知
為預防洗錢和恐怖融資活動,遏制洗錢犯罪和相關犯罪,加強特定非金融機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規定,下列機構在開展以下各項業務時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規定的特定非金融機構,應當履行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義務。具體包括:
(一)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中介機構銷售房屋、為不動產買賣提供服務。
(二)貴金屬交易商、貴金屬交易場所從事貴金屬現貨交易或為貴金屬現貨交易提供服務。
(三)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公證機構接受客戶委托為客戶辦理或準備辦理以下業務,包括:買賣不動產,代管資金、證券或其他資產,代管銀行賬戶、證券賬戶,為成立、運營企業籌集資金,以及代客戶買賣經營性實體業務。
(四)公司服務提供商為客戶提供或準備提供以下服務,包括:為公司的設立、經營、管理等提供專業服務,擔任或安排他人擔任公司董事、合伙人或持有公司股票,為公司提供注冊地址、辦公地址或通訊地址等。
二、特定非金融機構應當嚴格執行《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加強貴金屬交易場所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工作的通知》(銀發〔2017〕218號)、《住房城鄉建設部人民銀行銀監會關于規范購房融資和加強反洗錢工作的通知》(建房〔2017〕215號)、《財政部關于加強注冊會計師行業監管有關事項的通知》(財會〔2018〕8號)等相關文件要求(見附件),認真履行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義務。
三、特定非金融機構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等規章制度,開展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工作。如有對特定非金融機構開展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工作更為具體或者嚴格的規范性文件,特定非金融機構應從其規定;如沒有更為具體或者嚴格規定的,特定非金融機構應參照適用金融機構的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規定執行。
四、對于未按照有關規定開展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工作的特定非金融機構,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或特定非金融機構的行業主管部門應依法對其采取監管措施或實施行政處罰。有關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依照規定給予處罰;有關法律法規未作處罰規定的,由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四十六條進行處罰。
請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將本通知轉發至轄區內相關特定非金融機構。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中國人民銀行文件
銀辦發[2018]164號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進一步做好受益所有人
身份識別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為落實國務院關于完善反洗錢、反恐怖融資、反逃稅監管體制機制的意見,防范違法犯罪分子利用復雜的股權、控制權等關系掩飾、隱瞞真實身份、資金性質或者交易目的、性質,提高受益所有人信息透明度,規范反洗錢義務機構(以下簡稱義務機構)開展非自然人客戶的受益所有人身份識別工作,現就義務機構執行《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加強反洗錢客戶身份識別有關工作的通知》(銀發〔2017〕235號)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受益所有人身份識別工作應當遵循以下主要原則:
(一)勤勉盡責。義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具備反洗錢有效履職所必需的合規能力、風險意識和職業操守,按照規定做好受益所有人身份的識別、核實以及相關信息、數據或者資料的收集、登記、保存等工作,完整保存能夠證明義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勤勉盡責的工作記錄以及有關信息、數據或者資料。
(二)風險為本。義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落實風險為本方法,綜合分析、合理判斷非自然人客戶及其業務存在的洗錢、恐怖融資風險,對不同風險的非自然人客戶采取差別化的風險控制措施,對風險較高的非自然人客戶采取更為嚴格的強化措施開展受益所有人身份識別工作。
(三)實質重于形式。義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將了解并確定最終控制非自然人客戶及交易過程或者最終享有交易利益的自然人作為受益所有人身份識別工作的目標,采取定量和定性相結合的方法,對非自然人客戶的股權、控制權結構以及財務決策、人事任免、經營管理等情況進行綜合判斷。
二、義務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并有效實施受益所有人身份識別制度。
(一)將受益所有人身份識別的內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作為完整有效的客戶身份識別制度一項重要內容,并在實施過程中不斷完善。根據非自然人客戶風險狀況和本機構合規管理需要,可以執行比監管規定更為嚴格的受益所有人身份識別標準。
(二)在與非自然人客戶建立業務關系時以及業務關系存續期間,按照規定應當開展客戶身份識別的,義務機構應當同時開展受益所有人身份識別工作。
在與非自然人客戶業務關系存續期間,義務機構采取持續的客戶身份識別措施或者重新識別客戶身份的,應當同時開展受益所有人身份識別工作,確保受益所有人信息完整性、準確性和時效性。
(三)加強受益所有人身份識別工作與客戶分類管理、交易監測分析、反洗錢名單監控等工作的有效銜接。開展受益所有人身份識別工作發現股權或者控制權復雜等高風險情形的,應當及時主動調整客戶洗錢風險等級,提高交易監測分析的頻率和強度;發現或者有合理理由懷疑受益所有人與恐怖活動組織及恐怖活動人員名單相關的,應當按規定提交可疑交易報告。
三、義務機構應當根據非自然人客戶的法律形態和實際情況,逐層深入并判定受益所有人。按照規定開展受益所有人身份識別工作的,每個非自然人客戶至少有一名受益所有人。
(一)公司:對公司實施最終控制不限于直接或間接擁有超過25%(含,下同)公司股權或者表決權,還包括其他可以對公司的決策、經營、管理形成有效控制或者實際影響的任何形式。
1.直接或者間接擁有超過25%公司股權或者表決權的自然人是判定公司受益所有人的基本方法。需要計算間接擁有股權或者表決權的,按照股權和表決權孰高原則,將公司股權層級及各層級實際占有的股權或者表決權比例相乘求和計算。
2.如果未識別出直接或者間接擁有超過25%公司股權或者表決權的自然人,或者對滿足前述標準的自然人是否為受益所有人存疑的,應當考慮將通過人事、財務等方式對公司進行控制的自然人判定為受益所有人,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或者間接決定董事會多數成員的任免;決定公司重大經營、管理決策的制定或者執行;決定公司的財務預算、人事任免、投融資、擔保、兼并重組;長期實際支配使用公司重大資產或者巨額資金等。
3.如果不存在通過人事、財務等方式對公司進行控制的自然人的,應當考慮將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判定為受益所有人。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等法律法規將高級管理人員判定為受益所有人存疑的,應當考慮將高級管理人員之外的對公司形成有效控制或者實際影響的其他自然人判定為受益所有人。
(二)合伙企業:擁有超過25%合伙權益的自然人是判定合伙企業受益所有人的基本方法。不存在擁有超過25%合伙權益的自然人的,義務機構可以參照公司受益所有人標準判定合伙企業的受益所有人。采取上述措施仍無法判定合伙企業受益所有人的,義務機構至少應當將合伙企業的普通合伙人或者合伙事務執行人判定為受益所有人。
(三)信托:義務機構應當將對信托實施最終有效控制、最終享有信托權益的自然人判定為受益所有人,包括但不限于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為非自然人的,義務機構應當逐層深入,追溯到對信托實施最終有效控制、最終享有信托權益的自然人,并將其判定為受益所有人。設立信托時或者信托存續期間,受益人為符合一定條件的不特定自然人的,可以在受益人確定后,再將受益人判定為受益所有人。
(四)基金:擁有超過25%權益份額的自然人是判定基金受益所有人的基本方法。不存在擁有超過25%權益份額的自然人的,義務機構可以將基金經理或者直接操作管理基金的自然人判定為受益所有人。基金尚未完成募集,暫時無法確定權益份額的,義務機構可以暫時將基金經理或者直接操作管理基金的自然人判定為受益所有人;基金完成募集后,義務機構應當及時按照規定標準判定受益所有人。
(五)其他:對規定情形之外的其他類型的機構、組織,義務機構可以參照公司受益所有人的判定標準執行;受益所有人身份識別工作涉及理財產品、定向資產管理計劃、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專項資產管理計劃、資產支持專項計劃、員工持股計劃等未單獨列舉的情形的,義務機構可以參照基金受益所有人判定標準執行;無法參照執行的,義務機構可以將其主要負責人、主要管理人或者主要發起人等判定為受益所有人。
四、義務機構應當根據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在受益所有人身份識別工作中分別采取強化、簡化或者豁免等措施,建立或者維持與本機構風險管理能力相適應的業務關系。
(一)受益所有人涉及外國政要的,義務機構與非自然人客戶建立或者維持業務關系前應當經高級管理層批準或者授權,進一步深入了解客戶財產和資金來源,并在業務關系存續期間提高交易監測分析的頻率和強度。
(二)外國政要、國際組織高級管理人員等特定自然人既包括外國政要、國際組織高級管理人員,也包括其父母、配偶、子女等近親親屬,以及義務機構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通過工作、生活等產生共同利益關系的其他自然人。
(三)非自然人客戶的股權或者控制權結構異常復雜,存在多層嵌套、交叉持股、關聯交易、循環出資、家族控制等復雜關系的,受益所有人來自洗錢和恐怖融資高風險國家或者地區等情形,或者受益所有人信息不完整或無法完成核實的,義務機構應當綜合考慮成本收益、合規控制、風險管理、國別制裁等因素,決定是否與其建立或者維持業務關系。
決定與上述非自然人客戶建立或者維持業務關系的,義務機構應當采取調高客戶風險等級、加強資金交易監測分析、獲取高級管理層批準等嚴格的風險管理措施。無法進行受益所有人身份識別工作,或者經評估超過本機構風險管理能力的,不得與其建立或者維持業務關系,并應當考慮提交可疑交易報告。
(四)在洗錢與恐怖融資風險得到有效管理的前提下,例如非自然人客戶為股權結構或者控制權簡單的公司,為避免妨礙或者影響正常交易,義務機構可以在與非自然人客戶建立業務關系后,盡快完成受益所有人身份識別工作。
(五)義務機構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加強反洗錢客戶身份識別有關工作的通知》相關規定,嚴格判斷非自然人客戶是否屬于簡化或者豁免受益所有人識別的范疇。無法做出準確判斷的,義務機構不得簡化或者豁免受益所有人識別;非自然人客戶出現高風險情形的,不得簡化或者豁免受益所有人識別。
五、義務機構應當積極主動開展受益所有人身份識別工作,履行受益所有人識別義務。
(一)義務機構按照規定負有客戶身份識別義務的,應當積極開展受益所有人身份識別工作。受益所有人身份識別工作涉及不同義務機構的,義務機構之間應當就相關信息的提供、核實等提供必要協助或者做出事先約定。
(二)義務機構可以委托符合規定的第三方機構開展受益所有人身份識別工作,但應當通過書面形式確定雙方的反洗錢職責。委托符合規定的第三方開展受益所有人身份識別工作的,受益所有人身份識別的最終責任由該義務機構承擔。
(三)發行信托、基金、理財、資產管理計劃等需要開立賬戶的,發行機構應當向開立賬戶的義務機構披露受益所有人信息,開立賬戶的義務機構可以采信發行機構提供的受益所有人信息。發現或者有合理理由懷疑受益所有人信息有誤的,開立賬戶的義務機構應當自行獨立開展受益所有人身份識別工作。
六、義務機構應當充分利用從可靠途徑、以可靠方式獲取的信息、數據或者資料識別和核實受益所有人信息。
(一)政府主管部門、非自然人客戶以及有關自然人依法應當提供、披露的法定信息、數據或者資料,是義務機構開展受益所有人身份識別工作的重要基礎。上述法定信息、數據或者資料可以獨立作為識別、核實受益所有人身份的證明材料。
詢問非自然人客戶、要求非自然人客戶提供證明材料、收集權威媒體報道、委托商業機構調查等方式只能作為識別、核實受益所有人身份的輔助手段,獲取的非法定信息、數據或者資料不得獨立作為識別、核實受益所有人身份的證明材料。
(二)義務機構應當根據非自然人客戶的法律形態,確定了解、收集并妥善保存與受益所有人身份識別工作有關的信息、數據或者資料的具體范圍,并對其采取規定的保密措施。
七、義務機構應當制定切實可行的工作方案,排查、清理異常賬戶、休眠賬戶、非實名賬戶等,按時完成存量客戶的受益所有人身份識別工作。存量客戶是指2017年10月20日之前建立業務關系,且截至2018年6月30日業務關系仍然正常存續的非自然人客戶。受益所有人登記查詢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制定。
八、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等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本通知之前發布的規范性文件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請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各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將本通知轉發至轄區內義務機構。
中國人民銀行文件
銀辦發[2018]235號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加強反洗錢客戶
身份識別有關工作的通知
為落實風險為本工作方法,指導反洗錢義務機構(以下簡稱義務機構)進一步提高反洗錢客戶身份識別工作的有效性,現就加強反洗錢客戶身份識別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強對非自然人客戶的身份識別
義務機構應當按照《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07〕第2號發布)的規定,有效開展非自然人客戶的身份識別,提高受益所有人信息透明度,加強風險評估和分類管理,防范復雜股權或者控制權結構導致的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
(一)義務機構應當加強對非自然人客戶的身份識別,在建立或者維持業務關系時,采取合理措施了解非自然人客戶的業務性質與股權或者控制權結構,了解相關的受益所有人信息。
(二)義務機構應當根據實際情況以及從可靠途徑、以可靠方式獲取的相關信息或者數據,識別非自然人客戶的受益所有人,并在業務關系存續期間,持續關注受益所有人信息變更情況。
(三)對非自然人客戶受益所有人的追溯,義務機構應當逐層深入并最終明確為掌握控制權或者獲取收益的自然人,判定標準如下:
1.公司的受益所有人應當按照以下標準依次判定:直接或者間接擁有超過25%公司股權或者表決權的自然人;通過人事、財務等其他方式對公司進行控制的自然人;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
2.合伙企業的受益所有人是指擁有超過25%合伙權益的自然人。
3.信托的受益所有人是指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以及其他對信托實施最終有效控制的自然人。
4.基金的受益所有人是指擁有超過25%權益份額或者其他對基金進行控制的自然人。
對風險較高的非自然人客戶,義務機構應當采取更嚴格的標準判定其受益所有人。
(四)義務機構應當核實受益所有人信息,并可以通過詢問非自然人客戶、要求非自然人客戶提供證明材料、查詢公開信息、委托有關機構調查等方式進行。
(五)義務機構應當登記客戶受益所有人的姓名、地址、身份證件或者身份證明文件的種類、號碼和有效期限。
(六)義務機構在充分評估下述非自然人客戶風險狀況基礎上,可以將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實際控制人視同為受益所有人:
1.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不具備法人資格的專業服務機構。
2.經營農林漁牧產業的非公司制農民專業合作組織。
對于受政府控制的企事業單位,參照上述標準執行。
(七)義務機構可以不識別下述非自然人客戶的受益所有人:
1.各級黨的機關、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軍事機關、人民政協機關和人民解放軍、武警部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
2.政府間國際組織、外國政府駐華使領館及辦事處等機構及組織。
(八)義務機構應當在識別受益所有人的過程中,了解、收集并妥善保存以下信息和資料:
1.非自然人客戶股權或者控制權的相關信息,主要包括:注冊證書、存續證明文件、合伙協議、信托協議、備忘錄、公司章程以及其他可以驗證客戶身份的文件。
2.非自然人客戶股東或者董事會成員登記信息,主要包括:董事會、高級管理層和股東名單、各股東持股數量以及持股類型(包括相關的投票權類型)等。
(九)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將登記保存的受益所有人信息報送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運營管理的相關信息數據庫。義務機構可以依照相關規定查詢非自然人客戶的受益所有人信息。受益所有人信息登記、查詢、使用及保密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制定。
二、加強對特定自然人客戶的身份識別
義務機構在與客戶建立或者維持業務關系時,對下列特定自然人客戶,應當按照《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的規定,有效開展身份識別。
(一)對于外國政要,義務機構除采取正常的客戶身份識別措施外,還應當采取以下強化的身份識別措施:
1.建立適當的風險管理系統,確定客戶是否為外國政要。
2.建立(或者維持現有)業務關系前,獲得高級管理層的批準或者授權。
3.進一步深入了解客戶財產和資金來源。
4.在業務關系持續期間提高交易監測的頻率和強度。
(二)對于國際組織的高級管理人員,義務機構為其提供服務或者辦理業務出現較高風險時,應當采取本條第一項第2目至第4目所列強化的客戶身份識別措施。
(三)上述特定自然人客戶身份識別的要求,同樣適用于其特定關系人。
(四)如果非自然人客戶的受益所有人為上述特定自然人客戶,義務機構應當對該非自然人客戶采取相應的強化身份識別措施。
三、加強特定業務關系中客戶的身份識別措施
義務機構應當根據產品、業務的風險評估結果,結合業務關系特點開展客戶身份識別,將客戶身份識別工作作為有效防范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的基礎。
(一)對于壽險和具有投資功能的財產險業務,義務機構應當充分考慮保單受益人的風險狀況,決定是否對受益人開展強化的身份識別措施。受益人為非自然人客戶,義務機構認為其股權或者控制權較復雜且有較高風險的,應當在償付相關資金前,采取合理措施了解保單受益人的股權和控制權結構,并按照風險為本原則,強化對受益人的客戶身份識別。
如保單受益人或者其受益所有人為第二條所列的特定自然人,且義務機構認定其屬于高風險等級的,義務機構應當在償付相關資金前獲得高級管理層批準,并對整個保險業務關系進行強化審查。如果義務機構無法完成上述措施,則應當在合理懷疑基礎上提交可疑交易報告。
(二)義務機構采取有效措施仍無法進行客戶身份識別的,或者經過評估超過本機構風險管理能力的,不得與客戶建立業務關系或者進行交易;已建立業務關系的,應當中止交易并考慮提交可疑交易報告,必要時可終止業務關系。
義務機構懷疑交易與洗錢或者恐怖融資有關,但重新或者持續識別客戶身份將無法避免泄密時,可以終止身份識別措施,并提交可疑交易報告。
(三)對來自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FATF)、亞太反洗錢組織(APG)、歐亞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組織(EAG)等國際反洗錢組織指定高風險國家或者地區的客戶,義務機構應當根據其風險狀況,采取相應的強化身份識別措施。
(四)義務機構委托境外第三方機構開展客戶身份識別的,應當充分評估該機構所在國家或者地區的風險狀況,并將其作為對客戶身份識別、風險評估和分類管理的基礎。
當義務機構與委托的境外第三方機構屬于同一金融集團,且集團層面采取的客戶身份識別等反洗錢內部控制措施能有效降低境外國家或者地區的風險水平,則義務機構可以不將境外的風險狀況納入對客戶身份識別、風險評估和分類管理的范疇。
(五)出于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需要,集團(公司)應當建立內部信息共享制度和程序,明確信息安全和保密要求。集團(公司)合規、審計和反洗錢部門可以依法要求分支機構和附屬機構提供客戶、賬戶、交易信息及其他相關信息。
(六)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遵守《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等規章制度,同時參照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沃爾夫斯堡集團關于代理行業務的相關要求,嚴格履行代理行業務的身份識別義務。
四、其他事項
(一)義務機構應當進一步完善客戶身份識別的內部控制制度和操作規范,并按照《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的規定保存上述身份識別工作記錄和獲取的身份資料,切實履行個人金融信息保護義務。
(二)義務機構應當向客戶充分說明本機構需履行的身份識別義務,不得明示、暗示或者幫助客戶隱匿身份信息。
(三)義務機構應當按照本通知要求,對新建立業務關系客戶有效開展客戶身份識別。同時,有序對存量客戶組織排查,于2018年6月30日前完成存量客戶的身份識別工作。
(四)本通知所稱外國政要、國際組織的高級管理人員,參照《打擊洗錢、恐怖融資與擴散融資的國際標準:FATF建議》及有關國際標準確定。
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請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各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將本通知轉發至轄區內義務機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