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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8日,人民銀行成都分行發布行政處罰信息顯示:建設銀行綿陽分行因對外支付不宜流通人民幣及假幣收繳程序不合規,被警告并處罰款7000元。 強監管下,銀行業務被放到顯微鏡下,任何流程上的瑕疵都有可能引起處罰,下面再來溫習一下不宜流通人民幣標準及假幣收繳程序。 新標準:2017年5月25日發布 《不宜流通人民幣紙幣》 2017年5月25日,金融行業標準《不宜流通人民幣 紙幣》(JR/T 0153-2017)由中國人民銀行正式發布。本標準內容包括不宜流通人民幣紙幣票面的臟污、污漬、脫墨、缺失、粘貼、撕裂、拼接、變形、涂寫、皺折、綿軟、炭化、紙幣采樣點和重要防偽特征。 老標準:2004年1月1日起執行 《不宜流通人民幣挑剔標準》 一、紙幣票面缺少面積在20平方毫米以上的。 二、紙幣票面裂口2處以上,長度每處超過5毫米的;裂口1處,長度超過10毫米的。 三、紙幣票面有紙質較綿軟,起皺較明顯,脫色、變色、變形,不能保持其票面防偽功能等情形之一的。 四、紙幣票面污漬、涂寫字跡面積超過2平方厘米的;不超過2平方厘米,但遮蓋了防偽特征之一的。 五、硬幣有穿孔,裂口,變形,磨損,氧化,文字、面額數字、圖案模糊不清等情形之一的。 《假幣收繳、鑒定管理辦法》 (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其中第六條規定了假幣收繳流程如下: 金融機構在辦理業務時發現假幣,由該金融機構兩名以上業務人員當面予以收繳。 對假人民幣紙幣,應當面加蓋“假幣”字樣的戳記;對假外幣紙幣及各種假硬幣,應當面以統一格式的專用袋加封,封口處加蓋“假幣”字樣戳記,并在專用袋上標明幣種、券別、面額、張(枚)數、冠字號碼、收繳人、復核人名章等細項。 收繳假幣的金融機構(以下簡稱“收繳單位”)向持有人出具中國人民銀行統一印制的《假幣收繳憑證》,并告知持有人如對被收繳的貨幣真偽有異議,可向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或中國人民銀行授權的當地鑒定機構申請鑒定。 收繳的假幣,不得再交予持有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