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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中國經營網 作者:楊井鑫
近年來,銀行、證券公司等金融系統內頻繁出現“蘿卜章”事件。“蘿卜章”背后所暴露出來的金融機構信任危機以及風控難題成為市場的關注焦點。
《中國經營報》記者了解到,河北衡水銀行因“內鬼”配合違規兜底一宗金額高達2.2億元的信托類貸款,被長春農村商業銀行(以下簡稱“長春農商行”)告上法庭,雙方經過一年多的官司“拉鋸戰”后,2017年3月10日終于有了二審結果。
值得關注的是,導致衡水銀行和長春農商行對簿公堂的爭論焦點之一是“蘿卜章”,而兩家銀行均不愿為損失買單。
兜底“貓兒膩”
2013年5月30日,長春農商行與衡水銀行站前支行簽訂了一份《定向資產管理計劃受益權遠期轉讓協議》,其內容為長春農商行同意投資一項金額高達2.2億元的定向資產管理計劃,預期收益率為年化8%,而衡水銀行站前支行對該項目兜底。
據了解,該資管計劃中,長春農商行是委托人,聯訊證券是管理人,興業銀行是托管人,而衡水銀行則為委托人的資金進行兜底。這筆資管計劃委托的期限為2.5年,從合同的簽訂期起至2015年12月1日止。
協議中明確表示,一旦長春農商行沒有收到分期的投資回報或者認定標的受益權對應的融資方、擔保人財務狀況和經營狀況惡化時,都可以向衡水銀行站前支行轉讓資管計劃受益權,而衡水銀行無條件受讓該計劃。
2.2億元的資金用途指向一家企業貸款,而方式采用的是單一資金的定向信托計劃。2013年5月31日,聯訊證券作為資金委托人與受托人山東信托簽訂了“山東信托—元朔3號單一資金信托合同”,向河曲縣新勝民用煤儲售煤場(以下簡稱“新勝煤場”)發放信托貸款,貸款年利率9%,貸款期限2.5年,并指定了旭光實業集團有限公司、自然人肖某為借款人清償提供連帶責任擔保。
2013年6月4日,長春農商行向聯訊證券發出《投資指令函》,將委托資產2.2億元投資于“山東信托—元朔3號單一資金信托”,信托到期日為2015年12月1日,按季度分配信托收益,信托計劃預期年化收益率為8.7%。
時隔兩年,2015年6月30日,原定的信托計劃投資收益未能到賬,聯訊證券向資金方長春農商行立即發出了《風險提示函》,“截至2015年6月30日,定向資管計劃未能收到二季度489.1萬元收益”。而信托端于6月29日也發送了《關于征詢委托人出具“河曲縣新勝民用煤儲售煤場(普通合伙)逾期還款”意見的函》,提示可能出現融資人無法支付利息及本金的違約風險。
鑒于風險的考慮,長春農商行決定提前終止該項投資,于2015年7月21日向衡水銀行站前支行發出《提前受讓管理計劃受益權通知函》,表達了按照此前約定轉讓該信托受益權計劃的意愿,但是并沒有得到“理想”的回應,雙方亦由此對簿公堂。
據了解,衡水銀行對于該筆交易也很意外。記者采訪中了解到,旭光實業集團更是涉及到多起偽造公章和騙貸案件。對于該筆交易,衡水銀行認為合同本身應該無效。
一審中,長春農商行提交了四組證據,其中包括了簽訂《定向資產管理計劃收益權遠期轉讓協議》,衡水銀行站前支行交付了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金融許可證、站前支行行長趙某身份證復印件,文件中均加蓋“衡水市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站前支行”的公章;另有衡水銀行提供新勝煤場的《衡水市商業銀行客戶評級授信申報審批表》(2012年11月~2013年11月),證明衡水銀行向長春農商行提供了新勝煤場的授信資料。資料顯示,2012年11月~2013年11月的衡水銀行對其的授信額度就是2.2億元。
上述資料封面上加蓋有衡水銀行站前支行的公章,內部還蓋有衡水銀行授信管理部、貸款審查委員會的印章并有相關領導簽字;此外,站前支行行長趙某在其辦公室簽約的照片兩張,能夠證明趙某在其辦公室簽約時,當面加蓋衡水銀行站前支行公章及趙某個人名章并簽字。長春農商銀行對此進行了拍照記錄。
衡水銀行辯稱,該行與長春農商行不存在受益權轉讓合同關系,核心在于對文件資料和用章的真實性表示質疑。與此同時,標的公司涉及騙貸、偽造公章等刑事犯罪。衡水銀行認為長春農商行在其中沒有盡到謹慎義務。更重要的是,合同本身具有違法性,銀監會8號文明確要求商業銀行不得為非標準化債權資產提供任何直接、間接、顯性或隱性的擔保或回購承諾,這份通知的第一條明確規定,受益權屬于文件中說的非標準化債權資產。在這種情況下,長春農商行與衡水銀行支行的業務違反了國家的政策和規定,應被認定為無效。
再現“蘿卜章”
在衡水銀行的兜底之下,長春農商行顯然不愿承擔2.2億元的損失,但是衡水銀行認為行內根本沒有這筆交易,更是不愿去填這個窟窿。
由此,記者聯系了衡水銀行辦公室,該行辦公室相關人士不愿多說,但是堅稱:“章和資料都是假的。”
據了解,在這筆兜底交易中,衡水銀行副董事長李某、站前支行行長趙某均未取得銀行授權。而新勝煤場、旭光實業集團有限公司、旭光實業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肖某等通過偽造衡水銀行印章、冒用衡水銀行名義,以簽訂受益權轉讓協議的方式提供虛假兜底擔保,騙取了多家金融機構巨額資金。
記者了解到,2016年初,旭光實業集團有限公司因涉嫌合同詐騙,多名參與者遭受刑事處罰。在公訴機關的指控中,2013~2014年期間,肖某指使集團副總趙某、融資部主管張某偽造了衡水銀行崔某、趙某等九枚印章,多次詐騙外地銀行貸款。
此外,2016年2月,衡水銀行法人進行了變更,原董事長崔洪義變更為了林運杲,而李某在工商資料上仍顯示為該行副董事長。
但是長春農商行認為,衡水銀行應該承擔責任,衡水銀行副董事長李某在辦公室現場出具了《授權書》,而本案所涉受益權轉讓協議,確實在衡水銀行站前支行行長趙某的辦公室簽訂,這些事實證實了衡水銀行作為合同一方的主體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的相關依據。長春農商行已經做到了謹慎審查的義務。此外,公安方面出具的趙某所蓋公章及其個人手章是真實的,代表衡水銀行站前支行的職務行為。
雙方各持一詞,到底誰來買單?一審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關于《受益權轉讓協議》的合同主體,時任衡水銀行站前支行行長的趙某以衡水銀行站前支行的名義與長春農商行簽訂《受益權轉讓協議》,長春農商行基于該轉讓協議發放了貸款22000萬元,雖衡水銀行站前支行對該轉讓協議上衡水銀行站前支行公章的真實性存在異議,但根據棗強縣公安局《起訴意見書》,已認定趙某代表衡水銀行站前支行簽訂該協議的真實性,且無論該公章是否真實,該《受益權轉讓協議》均應認定為衡水銀行站前支行與長春農商行簽訂,其法律后果均應由衡水銀行站前支行承擔。
而最高人民法院在二審中,也維持了原判,責令衡水銀行站前支行于給長春農商行受益權轉讓價款2.26億元及違約金,并承擔相關訴訟費用。
繼國海證券、江陰銀行之后,“蘿卜章”的事件呈暴增趨勢,而金融機構的操作風險也越來越高。
“尤其是在兜底函、遠期回購、擔保等等業務中,‘蘿卜章’的潛在風險更大。這種不直接介入交易卻是最關鍵一環的做法,往往風險的隱蔽性也更強。”一位機構人士表示,“機構更重要的是要對內部職員形成制度規范,杜絕其內部員工違法犯罪的行為。從案例可見,金融機構并不能因為是員工個人問題而撇清關系,員工雖是個人,背后代表的卻是機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