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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金緯保理
導讀
"保理"本質上是基于商業貿易的信用管理工具。在我國,金融領域的一個典型特征其實是資金的流動性嚴重過剩,而經濟層面則屬于產能嚴重過剩,在這兩個典型的宏觀背景下,“保理”發展受到諸多現實的實踐性“制約”,使其業務在我國一直處于尷尬境地?!氨@怼痹患挠杞鉀Q小企業融資難的重任與厚望,但就目前來看,這些問題實際上也并沒有得到很大程度上的解決。
雖然近年來銀行系的保理業務迅速發展,但更多的還是銀行放貸沖動下不斷尋找放貸理由的結果,這一點從我國商業保理公司的現實規模僅在百億元左右就可以看出端倪,然而,銀監會下發的關于規范保理業務的一系列文件,將會把保理的規模又重新壓回到尷尬的境地中去。從某種程度上來說,保理扮演的角色更多是規避監管的一種通道和方式。那么,為什么保理在國外是貿易融資的主流模式,但在中國卻如此尷尬?保理業務在實踐中的問題具體有哪些?接下來讓我們就主要的原因分析一下吧。
第一,金融的所謂“嚴重流動性過?!?,表現為我國的資金供給嚴重供大于求,至少是處于結構性的供大于求的階段。
過去幾年經濟的高速增長,大量的外匯流入最終都形成了我國現實中貨幣投放規模的逐漸上升,但由于受到極為嚴格的外匯管制,資金無法出去,都只能沉淀在國內,最終在這個封閉的市場體系里東奔西逃,不斷尋找突圍的方式、不斷推高資產的泡沫化。同時,這也形成了一件很有意思的事:那就是使得大量的金融機構在發放貸款上其實更傾向于投放給大中型企業,一方面因為這些企業體量大,能容納更多的資金;另一方面也是因為在現實中的確大企業比小企業相對而言更容易評估風險。小企業評估風險難度大,而且花的時間更多,其不確定性更強,更反映出投入產出的嚴重不成正比。最終,在這兩個因素共同使得銀行一窩蜂地擠入大中型企業中去,銀行在面對這類企業的時候基本上喪失了議價能力,對企業而言都倒逼著銀行不得不發放極為便捷的流動資金貸款。
在這個世界上,沒有什么比流動資金更為便捷和符合客戶心理的貸款產品了。什么金融創新產品,其實都比不過“流貸”,這個絕對是中國金融高度發達的畸形表現,所謂的供應鏈融資、保理融資等更貼近實體企業實現資金匹配情況的融資方式,跟“流貸”一比較,壓根沒辦法推出去,因為即使推出了,企業也不會選擇使用。流貸帶來的最大問題其實是客戶的實際貸款需求是無法測算的,而且就算測算出來了,也無法約束企業的事后行為,加之很多企業都到不同的銀行獲取相同額度的流動資金貸款,最終表現為企業往往獲得跟自身實際經營狀況十分不匹配的貸款金額。
從這個角度來看,供應鏈融資也好,保理融資也好,實際上都是打掉企業這種不合理貸款需求的有效辦法,這些融資辦法的推出最終是為了讓企業的融資和自身經營規模能匹配出來。但是,沒有企業在內心會接受這個安排,大量的企業都是想盡辦法一切辦法套取銀行授信,然后可以獲得更多的資金,從而可以支持它們不斷的擴張、投入更多的行業,哪怕只是套取信用放貸也好。
所以,所有的供應鏈融資也好,保理融資也好,都成為了銀行一廂情愿的自作多情罷了,良好的愿望終歸只是愿望。實際情況是,只要金融產能過剩的情況不被打破,即使銀行給了客戶所謂的供應鏈融資等方式,其最終也都會幫著企業進行人為的造假,想盡一切辦法去套取資金。沒有辦法,現實就是如此,因為你不用這么做,客戶就去找別的銀行做,在一個充分博弈的市場里,銀行大都采用不斷提高風險容忍度的辦法來進行客戶營銷。
我們回頭來看,近年的保理業務規模大面積上行,很大程度上是因為打著保理的旗號能規避監管、更能容易地發放貸款罷了。這是因為保理是個相對較新的領域,沒有統一的監管標準,各個銀行的自主權限較大。例如關于“合格的應收賬款”的規定,本身就是欠缺定義的,很多時候“應收賬款”不是“你發了貨、人家欠你的錢”就一定是“合格的應收賬款”。
“合格的應收賬款”的定義是需要雙方發生多年的業務往來,建立了穩定的交易規模,而且交易記錄都必須平穩,不能大起大落。這里面其實本身就暗含了交易雙方存在一定的互信作為基礎。但是,現在很多銀行所操作的保理業務,都是人為地嵌入一個交易對手,為了貸款而人為地創造一筆應收賬款出來,然后就給貸款了,離所謂的“合格的應收賬款”相去甚遠。

第二,在實體經濟的運營層面,由于產能嚴重過剩,供應商在實踐中是極為弱勢的,他們明顯處于不平等的地位。
這個地位的改變,是無法通過所謂的法律等條件進行改變的,這也就使得開展保理的可能性極低。所謂保理,基本上在中國被等同為“放貸工具”。而事實上,保理更多的是信用管理工具。但是,由于存在不平等的地位,所謂“信用管理”基本上形同虛設,因為你的弱勢地位決定了你壓根兒沒什么信用可管理的。
我國的供應商為了把貨物銷售出去,所接受的條件是極為苛刻和不平等。舉例而言,目前制造業的大型采購商基本上都是“采購的零庫存”模式,即把大量的庫存都轉嫁到了供應商的頭上,哪怕貨物已經進入了采購商的倉庫,必須是采購商根據每月的實際使用情況開具“結算單”以確定使用數量后,這才能稱“銷售實現了”。
在實踐中出現情況往往是一大批貨物交付之后,要等好幾個月才能被使用完,這期間的庫存都是算供應商的。采購商通過這種方式現實地在無形中占用了極大的資金,并且變相地獲得了信用擴張。從保理的角度來看,因為采購方必須在使用完畢貨物之后才能稱之為“合格的應收賬款”,在使用貨物之前是沒有辦法進行保理業務的。
那么,在貨物使用完畢后,保理就可以操作了嗎?目前大量的采購商在要求付款要求中雖然規定了開票60天付款,但實際上采購商都會繼續拖欠款項,而且拖的時間往往都是根據企業的經營狀況來決定,還有的或者是干脆想供應商支付銀行承兌匯票。于是,在沒有保理介入的情況下,雙方的劃款行為是非剛性的,甚至是可以協商解決的,而一旦保理介入了之后,這種“非剛性的”行為演變成了剛性的“銀行借款”行為。因此,大量強勢的采購商不愿意再跟此類供應商合作了。
一言以蔽之,保理領域的現實問題主要是來自兩個方面:一是產能過剩帶來的雙方地位不平等,二是保理業務倡導的信用管理體制,其最終對抗的是中國幾千年來所形成的傳統商業邏輯。這個商業邏輯的背后是根深蒂固的商場潛規則,而這個潛規則就是人情商業文化,即沒有剛性的時間節點,而只有彈性的因人因事而異的協商所形成的信用關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