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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外匯管理局26日印發通知,進一步推進外匯管理改革,完善真實合規性審核。在提升貿易投資便利化水平的同時,外匯局督促銀行、企業遵守現行外匯管理規定,嚴格落實真實性合規性審核責任,完善跨境資金本外幣一體化管理,防范風險。
新發布的《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進一步推進外匯管理改革完善真實合規性審核的通知》包括3方面9項措施。在提升貿易投資便利化水平方面,《通知》提出,擴大境內外匯貸款結匯范圍,允許內保外貸項下資金調回境內使用,將境內銀行國際外匯資金主賬戶吸收的存款境內運用比例從50%調整為100%,允許自由貿易試驗區內境外機構境內外匯賬戶辦理結匯。
外匯局有關負責人表示,這些措施將有利于解決部分中小進出口企業融資難融資貴問題,充分利用境內外兩個市場資源,豐富資金運用渠道,利于實體經濟發展。
在完善管理方面,《通知》進一步規范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明確等值5萬美元(不含)以上外匯利潤匯出業務的單證及簽注要求等,明確境內機構辦理境外直接投資登記和資金匯出手續時,應向銀行說明投資資金來源與資金用途等。
記者了解到,近期外匯局在監測和核查中發現,少數企業存在出口不收匯或少收匯、進出口報關主體和收付匯主體不一致等情況,擾亂正常外匯收支秩序。為此,《通知》再次強調,企業應當按照“誰出口誰收匯、誰進口誰付匯”原則辦理貿易外匯收支業務,及時辦理收匯業務。
目前,我國已實現經常項目可兌換,境內機構真實合規的利潤,只要按程序出具證明材料,可以直接在銀行辦理匯出手續,沒有任何限制。不過,此次《通知》對境內機構利潤匯出管理進行了一些完善,進一步明確境內機構利潤匯出前應先依法彌補以前年度虧損,重申等值5萬美元(不含)以上利潤匯出單證審核要求,對境內機構利潤匯出未增加新的審核材料。
外匯局有關負責人表示,近年來,在境外直接投資政策方面不斷簡政放權,從較多的審批核準轉向登記備案,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政策是一貫的、穩定的。《通知》并未改變境外直接投資的監管導向,要求境內機構應向銀行說明投資資金來源與資金用途(使用計劃)情況,提供董事會決議(或合伙人決議)、合同或其他真實性證明材料,主要是完善真實性合規性審核,目的是促進我國境外直接投資持續健康發展,實現互利共贏、共同發展。
在統籌本外幣管理方面,《通知》要求未按規定報送信息的境內機構于通知發布之日起一個月內主動上報,并對境內機構境外放款業務實行本外幣一體化的宏觀審慎管理。境內機構辦理境外放款業務,本幣境外放款余額與外幣境外放款余額合計最高不得超過其上年度經審計財務報表中所有者權益的30%。
外匯局有關負責人表示,實施本外幣全口徑境外放款管理是為進一步建立健全宏觀審慎管理框架下的資本流動管理體系,促進本外幣跨境資金流動雙向平衡。
外匯局表示,《通知》印發后,真實合規的跨境收支和匯兌不受影響,要求銀行、企業遵守現行外匯管理規定,確保交易真實合規,在改革開放總原則下堅守風險底線,維護外匯市場秩序,防范跨境資金流動風險。
國家外匯管理局有關負責人就相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通知》出臺的主要背景和思路是什么?
答:一直以來,外匯局緊密圍繞黨中央、國務院工作部署,加快推進簡政放權和政府職能轉變,狠抓改革攻堅,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促進貿易投資便利化。同時,加強跨境資金流動監測預警,嚴格履行真實性合規性審核要求,保持對外匯違法違規行為的高壓打擊態勢,維護健康外匯市場秩序,服務實體經濟發展。《通知》繼續落實上述工作思路,一是有序推進重點領域改革,特別是境內外匯市場對外開放方面,進一步促進貿易投資便利化。二是建立健全宏觀審慎管理框架下的資本流動管理體系,要求銀行、企業遵守現行外匯管理規定,確保交易真實合規,在改革開放總原則下堅守風險底線,維護外匯市場秩序,防范跨境資金流動風險。真實合規的跨境收支和匯兌不受影響。
問:允許具有貨物貿易出口背景的境內外匯貸款辦理結匯,對市場有何好處?有何注意事項?
答:在風險可控前提下,允許具有貨物貿易出口背景的境內外匯貸款辦理結匯,將有利于解決部分中小進出口企業融資難、融資貴問題,也有利于實體經濟發展。可結匯資金主要包括信用證及托收項下出口押匯、出口貼現、出口商業發票貼現、出口保理、福費廷、訂單融資、協議融資、出口海外代付、打包放款等具有貨物貿易出口背景的境內外匯貸款。同時,為避免企業和銀行資金貨幣錯配,降低境內外匯貸款結匯對貨幣政策的沖擊,對于已結匯使用的境內外匯貸款,要求境內機構以貨物貿易出口收匯資金償還,原則上不允許購匯償還,在總量上保持外匯市場供求平衡。
問:允許內保外貸項下資金調回境內使用的主要考慮是什么?
答:2016年以來,全口徑跨境融資宏觀審慎管理政策實施,境內中資企業可在凈資產的一定比例內借用外債。在全口徑跨境融資宏觀審慎管理框架下,允許內保外貸項下資金以外債形式調回境內使用,將有利于進一步便利企業跨境投融資,充分利用境內外兩個市場資源,緩解融資難、融資貴的問題,服務實體經濟。實際操作方面,按照現行外債管理相關規定辦理外債登記即可。同時,也允許內保外貸項下資金按相關規定以股權投資形式調回境內使用。
問:對支持跨國公司外匯資金集中運營管理方面,有何新進展?
答:2015年印發的《跨國公司外匯資金集中運營管理規定》(匯發〔2015〕36號),允許“境內銀行通過國際外匯資金主賬戶吸收的存款,可在不超過前六個月日均存款余額的50%額度內境內運用;在占用短期外債余額指標的前提下,可將國際外匯資金主賬戶吸收存款中超過50%的部分境內運用”。實踐中,各銀行主要結合自身經營實際,確定境內運作的具體模式和路徑。此次將50%的比例調整為100%,且境內運用資金不占用銀行短期外債余額指標,主要是為進一步發揮銀行主動性,優化國際外匯資金主賬戶功能,豐富資金運用渠道。
問:允許自由貿易試驗區內境外機構境內外匯賬戶辦理結匯,主要考慮是什么?
答:建立自由貿易試驗區,是黨中央、國務院在新形勢下深化改革和擴大開放的重大舉措,外匯局積極支持、貫徹落實。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境外機構境內外匯賬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9〕29號),未經注冊所在地國家外匯管理局分局、管理部批準,不得直接或者變相將境外機構境內外匯賬戶內資金結匯。為探索離岸性質賬戶監管經驗,進一步發揮自由貿易試驗區全面深化改革和擴大開放試驗區作用,《通知》允許在自由貿易試驗區內銀行開立的境外機構境內外匯賬戶(NRA賬戶)內外匯資金可辦理結匯,結匯后匯入境內使用的,按照跨境交易相關規定,審核境內機構和境內個人有效商業單據和憑證后辦理,按規定辦理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此外,2015年,外匯局已明確境外機構按照規定可開展即期結售匯交易的業務,注冊在自由貿易試驗區內的銀行可以為其辦理人民幣與外匯衍生產品交易,允許自由貿易試驗區內境外機構境內外匯賬戶結匯也可進一步推進上述創新措施發揮效果。
問:《通知》為何再次強調“企業應當按照‘誰出口誰收匯、誰進口誰付匯’原則辦理貿易外匯收支業務,及時辦理收匯業務”?
答:按照《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指引》第十四條以及《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指引實施細則》第二條規定,企業應當按照“誰出口誰收匯、誰進口誰付匯”原則辦理貿易外匯收支業務,出口業務應按合同約定及時、足額收回貨款。代理進出口業務的,應由代理方收付匯。同時,對于符合規定的收付匯單位和進出口單位不一致的情況,企業可在所在地外匯局辦理主體變更手續。近期外匯局在監測和核查中發現,少數企業存在出口不收匯或少收匯、進出口報關主體和收付匯主體不一致等情況,擾亂正常外匯收支秩序。為此,《通知》對上述要求進行重申,警示風險,強調外匯業務真實合規,以進一步規范外匯市場秩序,服務經濟持續健康發展。
問:為何要求境內機構報送經常項目外匯收入存放境外信息?
答:按照現行《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印發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法規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2〕38號)、《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印發服務貿易外匯管理法規的通知》(匯發〔2013〕30號)等規定,境內機構貨物貿易和服務貿易外匯收入存放境外,應事前到外匯局辦理境外外匯賬戶開戶登記或核準手續,并及時報送境外外匯賬戶收支信息,外匯局對其實施非現場監測。監測核查中發現,個別機構因各種原因未按規定辦理相關登記備案手續或報送信息。為全面了解和掌握經常項目外匯收入情況,對存放境外外匯收入信息進行全面采集,規范數據報送,完善外匯收入存放境外管理,《通知》要求對于未按照規定及時報告境外賬戶及其收支相關信息的,境內機構應在《通知》發布之日起一個月內主動、完整、準確地向所在地外匯局現場報告或通過系統補錄入相關信息,以便于全面掌握相關信息。未按《通知》規定辦理登記和信息報告的,外匯管理部門依據《外匯管理條例》予以處罰。
問:《通知》對境內機構利潤匯出管理進行了哪些完善?
答:直接投資利潤匯出屬于經常項目。我國已實現經常項目可兌換,境內機構真實合規的利潤,只要按程序出具證明材料,可以直接在銀行辦理匯出手續,沒有任何限制。根據《公司法》等,《通知》進一步明確境內機構利潤匯出前應先依法彌補以前年度虧損,重申等值5萬美元(不含)以上利潤匯出單證審核要求,對境內機構利潤匯出未增加新的審核材料。等值5萬美元(含)以下的利潤匯出,仍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印發服務貿易外匯管理法規的通知》(匯發〔2013〕30號)規定,銀行原則上可不審核交易單證,但對于資金性質不明確的,應要求境內機構和境內個人提交交易單證進行合理審查。銀行應繼續按照“展業三原則”的要求,完善對境內機構利潤匯出真實性和合規性審核,這是符合國際慣例的。
問:在境外直接投資管理方面,是否有政策調整?
答:外匯局一貫支持真實合理的境外直接投資。近年來,在境外直接投資政策方面不斷簡政放權,從較多的審批核準轉向登記備案,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政策是一貫的、穩定的。《通知》并未改變境外直接投資的監管導向,要求境內機構應向銀行說明投資資金來源與資金用途(使用計劃)情況,提供董事會決議(或合伙人決議)、合同或其他真實性證明材料,主要是完善真實性合規性審核,目的是促進我國境外直接投資持續健康發展,實現互利共贏、共同發展。相關真實性材料可為董事會決議(或合伙人決議)、合同或財務報表(說明資金來源)以及資金使用計劃(說明資金用途)等。
問:實施本外幣全口徑境外放款管理的主要考慮是什么?
答:人民幣與外幣跨境流動對國際收支的影響本質相同,人民銀行、外匯局一貫堅持完善跨境資金本外幣一體化管理。2016年4月,人民銀行發布《關于在全國范圍內實施全口徑跨境融資宏觀審慎管理的通知》(銀發〔2016〕132號),將本外幣一體化的全口徑跨境融資宏觀審慎管理試點擴大至全國范圍內的金融機構和企業,進一步豐富境內市場主體融資渠道,助力降低融資成本,服務和支持實體經濟發展。《通知》對境內企業辦理境外放款業務實施本外幣一體化的宏觀審慎管理,是為進一步建立健全宏觀審慎管理框架下的資本流動管理體系,促進本外幣跨境資金流動雙向平衡,加強和改善宏觀調控。現行其他外匯管理規定關于上述“所有者權益”的比例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執行。
附: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進一步推進外匯管理改革完善真實合規性審核的通知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
為進一步深入推進外匯管理改革,簡政放權,支持實體經濟發展,促進貿易投資便利化,建立健全宏觀審慎管理框架下的資本流動管理體系,現就有關措施通知如下:
一、擴大境內外匯貸款結匯范圍。允許具有貨物貿易出口背景的境內外匯貸款辦理結匯。境內機構應以貨物貿易出口收匯資金償還,原則上不允許購匯償還。
二、允許內保外貸項下資金調回境內使用。債務人可通過向境內進行放貸、股權投資等方式將擔保項下資金直接或間接調回境內使用。銀行發生內保外貸擔保履約的,相關結售匯納入銀行自身結售匯管理。
三、進一步便利跨國公司外匯資金集中運營管理。境內銀行通過國際外匯資金主賬戶吸收的存款,按照宏觀審慎管理原則,可境內運用比例由不超過前六個月日均存款余額的50%調整為100%;境內運用資金不占用銀行短期外債余額指標。
四、允許自由貿易試驗區內境外機構境內外匯賬戶結匯。結匯后匯入境內使用的,境內銀行應當按照跨境交易相關規定,審核境內機構和境內個人有效商業單據和憑證后辦理。
五、進一步規范貨物貿易外匯管理。境內機構應當按照“誰出口誰收匯、誰進口誰付匯”原則辦理貿易外匯收支業務,及時辦理收匯業務,外匯局另有規定除外。
六、完善經常項目外匯收入存放境外統計。境內機構因各種原因已將出口收入或服務貿易收入留存境外,但未按《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印發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法規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2〕38號)、《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印發服務貿易外匯管理法規的通知》(匯發〔2013〕30號)等辦理外匯管理相關登記備案手續或報送信息的,應于本通知發布之日起一個月內主動報告相關信息。
七、繼續執行并完善直接投資外匯利潤匯出管理政策。銀行為境內機構辦理等值5萬美元以上(不含)利潤匯出業務,應按真實交易原則審核與本次利潤匯出相關的董事會利潤分配決議(或合伙人利潤分配決議)、稅務備案表原件、經審計的財務報表,并在相關稅務備案表原件上加章簽注本次匯出金額和匯出日期。境內機構利潤匯出前應先依法彌補以前年度虧損。
八、加強境外直接投資真實性、合規性審核。境內機構辦理境外直接投資登記和資金匯出手續時,除應按規定提交相關審核材料外,還應向銀行說明投資資金來源與資金用途(使用計劃)情況,提供董事會決議(或合伙人決議)、合同或其他真實性證明材料。銀行按照展業原則加強真實性、合規性審核。
九、實施本外幣全口徑境外放款管理。境內機構辦理境外放款業務,本幣境外放款余額與外幣境外放款余額合計最高不得超過其上年度經審計財務報表中所有者權益的30%。
十、違反本通知規定的,由外匯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依法處罰。
十一、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由國家外匯管理局負責解釋。外匯局將定期評估政策實施效果,根據國際收支形勢對政策進行調整。以前規定與本通知內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各分局、外匯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應盡快轉發轄內中心支局、支局和外匯指定銀行,并認真遵照執行。
來源:外匯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