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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郭梅亮 興業銀行總行,經濟學博士
載于《中國銀行業》雜志2016年第10期
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監管理念及制度的變遷歷程
2008年爆發的金融危機促使國際銀行業普遍提高對流動性風險的認識,更加重視對流動性風險的管理,加強流動性風險監管也日漸成為國際金融監管改革的重要議題。2010年12月公布的巴塞爾協議Ⅲ,引入流動性覆蓋率和凈穩定資金比例兩大流動性指標,并建立全球統一的流動性監管量化標準。此后巴塞爾委員會又對指標進一步修改完善,從短、中、長期全面加強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監管。巴塞爾協議Ⅲ的流動性監管模式對國內監管指標改進和監管水平提升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
回顧我國流動性風險監管的制度變遷歷程,1994年開始,我國監管當局首次設立存貸比等管理指標,并于1995年寫入《商業銀行法》。時隔十年后,銀監會于2005年頒布《商業銀行風險監管核心指標(試行)》,在流動性管理方面,提出流動性比例、核心負債比例和流動性缺口率三項指標,初步確立流動性風險監管理念。隨著中國金融改革的深化、金融市場的快速發展以及監管理念和實踐的不斷深入,銀監會又于2009年首次發布專門的流動性風險監管制度,即《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指引》,較為系統地闡述了我國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監管的制度框架。
2013年“錢荒”以后,我國金融市場環境發生重大變化,銀監會進一步加強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在2014年初發布我國首個《商業銀行流動性管理辦法(試行)》(下文簡稱《辦法》),并于2014年3月1日正式實施。《辦法》參考巴塞爾協議Ⅲ中的流動性風險監測主要框架,結合中國實際情況,確立存貸比、流動性比例和流動性覆蓋率三大監管指標。2015年銀監會對《辦法》進行修訂,將存貸比由監管指標變為監測指標,正式確立了對國內商業銀行流動性監管的“2+N”指標監管體系(“2”指流動性比例和流動性覆蓋率,“N”主要包括流動性缺口率、核心負債比例、同業市場負債比例、最大十戶存款比例、最大十家同業融入比例、超額備付金率、存貸比等)。《辦法》的實施標志著我國正式確立了流動性風險監管制度框架。
《辦法》中最引人關注的是借鑒巴塞爾協議Ⅲ精神引入了流動性覆蓋率(Liquidity coverage ratio,LCR)指標,并進行過渡期安排,要求商業銀行流動性覆蓋率應當在2018年底前達到100%,并在2015、2016、2017年過渡期間分別達到70%、80%、90%。
盡管在《辦法》中尚未將巴塞爾協議Ⅲ的凈穩定資金比例(Net Stable Funding Ratio,NSFR)指標納入,但目前巴塞爾委員會已經明確將其作為約束性指標,要求NSFR指標不低于100%,并在2014年10月的《巴塞爾協議Ⅲ:凈穩定資金比例》中規定實施時間為2018年1月1日。實際上,國內商業銀行也仍需按照監管要求上報NSFR指標情況,同時監管層也表示“待未來成熟后作為長期流動性風險結構統一的監管要求”。鑒于此,本文將主要針對LCR和NSFR兩大新指標進行分析,并在此基礎上提出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方面的相關政策建議。
當然,考慮到國內外金融市場環境區別較大,國內也應注意差異化監管,“因地制宜”制定符合中國銀行業實際發展情況的監管標準。特別是流動性覆蓋率和凈穩定資金比例指標具有較強的業務導向性,若對商業銀行采取完全一致性的標準,可能會限制商業銀行的差異化發展策略和金融創新,反而不利于提升銀行業整體抵御流動性風險的能力。
流動性覆蓋率和凈穩定資金比例指標解析
就監管目標而言,流動性覆蓋率重在強化對銀行短期流動性風險狀況的監控,要求銀行具備充足的合格優質流動性資產,應對短期流動性風險;凈穩定資金比例則要求銀行要有充足的穩定資金支持業務活動的持續開展,旨在鼓勵銀行吸收中長期資金,避免過度依賴短期批發資金來源,合理控制資產負債總量和結構錯配,降低中長期的融資風險。因此,流動性覆蓋率與凈穩定資金比例指標互為補充,從短、中、長期全面加強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監管。
流動性覆蓋率(LCR)為合格優質流動性資產與未來30天現金凈流出之比值。其中,合格優質流動性資產是指在流動性覆蓋率所設定的壓力情景下,能夠通過出售或抵(質)押方式,在無損失或極小損失的情況下在金融市場快速變現的各類資產。合格優質流動性資產由一級資產和二級資產構成,具體主要包括現金、壓力條件下可提取的央行準備金、國債、政策性金融債、地方債、鐵道債、評級BBB-及以上的非金融機構債券等。其中,根據監管要求,二級資產在合格優質流動性資產占比不得超過40%,其中2B資產占比不得超過15%。
未來30天現金凈流出是指在特定的壓力情景下,未來30天內預期現金流出總量與預期現金流入總量的差額,預期現金流出(入)總量為表內外負債(資產)與對應流出(流入)系數的乘積之和。根據監管規定,可計入的預期現金流入總量不得超過預期現金流出總量的75%。
對于不同類型的現金流出與流入,根據壓力情景條件采取不同的折算系數。具體而言,在現金流出中,對于零售與小企業存款、對公存款和同業存款等采取折算系數不同;在現金流入中,對于貸款、存放同業、買返資產和非標投資等折算系數也不同,如表1所示。

凈穩定資金比例(NSFR)與流動性覆蓋率一樣,也是巴塞爾協議Ⅲ框架下新推出的流動性監管指標。目前國內尚未將該指標納入監管辦法,但在人民銀行新構建的2016年宏觀審慎評估體系(MPA)的流動性指標中已包含此項。

凈穩定資金比例=可用的穩定資金/業務所需的穩定資金×100%。該指標的計算涵蓋了表內外所有的資產、負債及所有者權益項目。其中,可用的穩定資金主要包括權益資本項、負債項;業務所需的穩定資金主要包括各類貸款項、投資項等。為進一步與國際接軌,2016年起銀監會對凈穩定資金比率計算規則進行調整,調整后的相關項目劃分更為精細,計算也更為復雜。如在新的計算規則下,從期限劃分看:一年以內分設了兩檔,分別為6個月以內、6-12個月(含6個月),并按照不同的折算系數計算;從項目看:劃分更為精細,如可用的穩定資金方面,將存款劃分為有業務關系存款和非業務關系存款,并按照不同的系數折算等。新舊計算規則主要變化如表2所示。
兩大指標對商業銀行業務的三大影響
一是更加強調存款的穩定性,鼓勵銀行吸收有業務關系的存款。在相同規模存款中,吸收有業務關系存款更具有優勢,如流動性覆蓋率指標中,給予有業務關系存款現金流出率更低的折算系數;同時在凈穩定資金比例指標中,作為可用的穩定資金來源,也給予更高的折算系數。特別是在新的凈穩定資金比例計算規則中更加明顯,如在可用的穩定資金來源計算中,新增了1年以內的有業務關系的同業存款。
二是更加支持零售和小企業的業務發展,同時限制商業銀行過度依賴同業和市場批發資金,防止出現激進的期限錯配情況。如在流動性覆蓋率指標中,吸收零售和小企業存款,流出率折算系數僅為5%-10%;大中型企業存款居中,折算系數為25%-40%,而同業存款折算系數高達25%-100%。在新的凈穩定資金比例計算規則中,這種政策傾向更加突出。如可用的穩定資金來源中,1年以內的零售與小企業客戶存款折算系數繼續提升:有業務關系存款由90%上升至95%、無業務關系存款由80%上升至90%。業務所需要的穩定資金中,1年以內住房抵押貸款折算系數由65%調減為50%;1年以內的個人與零售貸款折算系數由65%調減為50%;新增1年以內對金融機構發放貸款的折算系數。
三是進一步突出合格優質流動性資產規模和結構管理的重要性。如監管要求合格優質流動性資產應由主管流動性風險管理部門控制,并且每天應能夠確定其構成,定期測試其變現能力。根據新的凈穩定資金比例指標,在業務所需要的穩定資金中,對不同類型的合格優質流動性資產進一步區分,鼓勵商業銀行持有2A級以上優質流動性資產,1年以上的2B資產折算系數由20%調增到50%、2A資產折算系數由20%調減為15%。
以兩大指標為契機改進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
對商業銀行而言,新的流動性監管指標實施意味著商業銀行未來很多業務的風險收益狀況將發生變化,業務發展模式也將隨之改變,特別在利率市場化時代,要結合監管指標和自身資產負債結構特征加強流動性風險管理,保障流動性安全。
一要轉變負債拓展理念,搭建良好的結算和清算平臺,加大交易結算型等穩定存款拓展力度。新的流動性監管指標已經摒棄“存款規模至上”的商業銀行傳統流動性管理理念,更加強調了商業銀行業務發展的均衡性和穩健性,更加突出銀行核心客戶和穩定存款的重要性。未來商業銀行要轉變傳統的關系式營銷方式,應著力依靠產品創新和服務創新滿足客戶金融需求。
二要加強人才隊伍建設,提升資產負債管理能力,統籌資產負債業務均衡發展。在利率市場化時代,市場價格波動成為一種常態,商業銀行流動性管理也趨于復雜,難度也加大,這需要商業銀行具有較強的資產負債統籌管理能力。商業銀行要在資產負債管理方面擁有一批專業性強、綜合素質高,且具有定性和定量分析相結合能力的管理團隊,既能夠深刻了解商業銀行內部經營運作及風險情況,同時又具有高度的市場敏感性,能夠隨時應變市場不斷涌現的風險變化。
三要進一步夯實基礎工作,加大相關系統投入建設,提升流動性指標管理的有效性與精確度。流動性覆蓋率和凈穩定資金比例指標計算較為復雜,涉及到所有資產負債及表外業務。商業銀行需要在信息系統和數據精細化管理方面進一步加大投入,提高數據質量,以提升流動性指標管理的有效性與精確度。
本文原載于《中國銀行業》雜志2016年第10期。(本文僅為作者個人學術思考,不代表所在單位觀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