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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自:定向增發
非公開發行即向特定投資者發行,也叫定向增發,實際上就是海外常見的私募,中國股市早已有之。但是,作為兩大背景下——即2006年新《證券法》正式實施和股改后股份全流通——率先推出的一項新政,即“恢復不增加即期擴容壓力的定向增發以及以股本權證方式進行的遠期再融資”。
一、定增的基本概念
《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2006年證監會令第30號)
第三章 非公開發行股票的條件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規定的非公開發行股票,是指上市公司采用非公開方式,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的行為。
第三十七條 非公開發行股票的特定對象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特定對象符合股東大會決議規定的條件;
(二)發行對象不超過10名。發行對象為境外戰略投資者的,應當經國務院相關部門事先批準。
第三十八條 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發行價格不低于定價基準日前20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均價的90%;
(二)本次發行的股份自發行結束之日起,12個月內不得轉讓;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業認購的股份,36個月內不得轉讓;
(三)募集資金使用符合本辦法第十條的規定;
(四)本次發行將導致上市公司控制權發生變化的,還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的其他規定。
第三十九條 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非公開發行股票:
(一)本次發行申請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二)上市公司的權益被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嚴重損害且尚未消除;
(三)上市公司及其附屬公司違規對外提供擔保且尚未解除;
(四)現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最近36個月內受到過中國證監會的行政處罰,或者最近12個月內受到過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
(五)上市公司或其現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涉嫌違法違規正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
(六)最近一年及一期財務報表被注冊會計師出具保留意見、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保留意見、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所涉及事項的重大影響已經消除或者本次發行涉及重大重組的除外;
(七)嚴重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二、定增的定價方式及參與方式
《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實施細則》證監發行字〔2007〕302(2011年修訂)
第二章 發行對象與認購條件
第七條 《管理辦法》所稱“定價基準日”,是指計算發行底價的基準日。定價基準日可以為關于本次非公開發行股票的董事會決議公告日、股東大會決議公告日,也可以為發行期的首日。上市公司應按不低于該發行底價的價格發行股票。
《管理辦法》所稱“定價基準日前20個交易日股票交易均價”的計算公式為:定價基準日前20個交易日股票交易均價=定價基準日前20個交易日股票交易總額/定價基準日前20個交易日股票交易總量。
第八條《管理辦法》所稱“發行對象不超過10名”,是指認購并獲得本次非公開發行股票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合法投資組織不超過10名。
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以其管理的2只以上基金認購的,視為一個發行對象。信托公司作為發行對象,只能以自有資金認購。
第九條 發行對象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具體發行對象及其認購價格或者定價原則應當由上市公司董事會的非公開發行股票決議確定,并經股東大會批準;認購的股份自發行結束之日起36個月內不得轉讓:
(一)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其控制的關聯人;
(二)通過認購本次發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實際控制權的投資者;
(三)董事會擬引入的境內外戰略投資者。
第十條 發行對象屬于本細則第九條規定以外的情形的,上市公司應當在取得發行核準批文后,按照本細則的規定以競價方式確定發行價格和發行對象。發行對象認購的股份自發行結束之日起12個月內不得轉讓。
第三章 董事會與股東大會決議
第十一條 上市公司申請非公開發行股票,應當按照《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召開董事會、股東大會,并按規定及時披露信息。
第十二條 董事會決議確定具體發行對象的,上市公司應當在召開董事會的當日或者前1日與相應發行對象簽訂附條件生效的股份認購合同。前款所述認購合同應載明該發行對象擬認購股份的數量或數量區間、認購價格或定價原則、限售期,同時約定本次發行一經上市公司董事會、股東大會批準并經中國證監會核準,該合同即應生效。
第十三條 上市公司董事會作出非公開發行股票決議,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應當按照《管理辦法》的規定選擇確定本次發行的定價基準日,并提請股東大會批準。
(二)董事會決議確定具體發行對象的,董事會決議應當確定具體的發行對象名稱及其認購價格或定價原則、認購數量或者數量區間、限售期;發行對象與公司簽訂的附條件生效的股份認購合同應當經董事會批準。
(三)董事會決議未確定具體發行對象的,董事會決議應當明確發行對象的范圍和資格,定價原則、限售期。
(四)本次非公開發行股票的數量不確定的,董事會決議應當明確數量區間(含上限和下限)。董事會決議還應當明確,上市公司的股票在定價基準日至發行日期間除權、除息的,發行數量和發行底價是否相應調整。
(五)董事會決議應當明確本次募集資金數量的上限、擬投入項目的資金需要總數量、本次募集資金投入數量、其余資金的籌措渠道。募集資金用于補充流動資金或者償還銀行貸款的,應當說明補充流動資金或者償還銀行貸款的具體數額;募集資金用于收購資產的,應當明確交易對方、標的資產、作價原則等事項。
三、戰略投資者的規定
《關于進一步完善股票發行方式的通知》([99]證監發行字94號,1999-07-28)
第四條本通知中所稱的法人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登記注冊的除證券經營機構以外的有權購買人民幣普通股的法人。法人分為兩類,一類是與發行公司業務聯系緊密且欲長期持有發行公司股票的法人,稱為戰略投資者;一類是與發行公司無緊密聯系的法人,稱為一般法人。與發行公司有股權關系或為同一企業集團的法人不得參加配售。法人不得同時參加配售和上網申購。
四、 定增的報價原則
(一)、主板定增報價原則
發行價格不低于定價基準日前20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均價的90%(定價基準日可以為董事會決議公告日、股東大會決議公告日,也可以為發行期的首日(最新窗口指導:如發行期首日作為定價基準日的,原則上不會再出反饋意見);最新窗口指導:定價基準日前停牌時間不得超過20個交易日,如超過許復牌后交易20個交易日再作為定價日;定價基準日前20個交易日股票交易均價=定價基準日前20個交易日股票交易總額/定價基準日前20個交易日股票交易總量)。
注:依據2011.4.27《關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與配套融資相關規定的決定》
(二)、創業板定增報價原則
1)發行價格不低于發行期首日前一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均價的,本次發行股份自發行結束之日起可上市交易;(創業板溢價發行可以沒有鎖定期,定增并購圈社群小伙伴還是在反復問的問題!)
2)發行價格低于發行期首日前二十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均價但不低于百分之九十,或者發行價格低于發行期首日前一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均價但不低于百分之九十的,本次發行股份自發行結束之日起十二個月內不得上市交易;
注:依據2014.08.01《創業板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業務辦理指南》
五、定增的流程
(一)、董事會決議。董事會就上市公司申請發行證券作出的決議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1)本次增發股票的發行的方案;(這個最重要,要仔細研讀!)
(2)本次募集資金使用的可行性報告;
(3)前次募集資金使用的報告;
(4)其他必須明確的事項。
(二)、提請股東大會批準。股東大會就發行股票作出的決定至少應當包括下列事項:本次發行證券的種類和數量;發行方式、發行對象及向原股東配售的安排;定價方式或價格區間;募集資金用途;決議的有效期;對董事會辦理本次發行具體事宜的授權;其他必須明確的事項。股東大會就發行事項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向本公司特定的股東及其關聯人發行的,股東大會就發行方案進行表決時,關聯股東應當回避。上市公司就增發股票事項召開股東大會,應當提供網絡或者其他方式為股東參加股東大會提供便利。
(三)、由保薦人保薦,并向中國證監會申報,保薦人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編制和報送發行申請文件。
(四)、中國證監會依照有關程序審核,并決定核準或不核準增發股票的申請。中國證監會審核發行證券的申請的程序為:收到申請文件后,5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受理后,對申請文件進行初審;由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申請文件;作出核準或者不予核準的決定。
(五)、發行——6個月內發行,否則重新核準;有重大變更,暫緩發行。
(1)上市公司收到中國證監會發行審核委員會關于本次發行申請獲得通過或者未獲通過的結果后,應當在次一交易日予以公告,并在公告中說明,公司收到中國證監會作出的予以核準或者不予核準的決定后,將另行公告。
(2)上市公司收到中國證監會予以核準決定后作出的公告中,應當公告本次發行的保薦人,并公開上市公司和保薦人指定辦理本次發行的負責人及其有效聯系方式。
(3)上市公司、保薦人對非公開發行股票進行推介或者向特定對象提供投資價值研究報告的,不得采用任何公開方式,且不得早于上市公司董事會關于非公開發行股票的決議公告之日。
(4)董事會決議未確定具體發行對象的,在取得中國證監會的核準批文后,由上市公司及保薦人在批文的有效期內選擇發行時間;在發行期起始的前1日,保薦人應當向符合條件的特定對象提供認購邀請書。 認購邀請書發送對象的名單由上市公司及保薦人共同確定。
注:認購邀請書發送對象的名單除應當包含董事會決議公告后已經提交認購意向書的投資者、公司前20名股東外,還應當包含符合《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規定條件的下列詢價對象:不少于20家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不少于10家證券公司;不少于5家保險機構投資者。
六、定增的注意事項
(一)、非公開發行股票的特定對象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1、特定對象符合股東大會決議規定的條件;
2、發行對象不超過10名(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以其管理的2只以上基金認購的,視為一個發行對象;信托公司作為發行對象,只能以自有資金認購);
3、本次發行的股份自發行結束之日起,12月內不得轉讓(上市公司應當在取得發行核準批文后,按照本細則的規定以競價方式確定發行價格和發行對象。發行對象認購的股份自發行結束之日起12個月內不得轉讓);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業認購的股份,36個月不得轉讓(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其控制的關聯人;通過認購本次發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實際控制權的投資者;董事會擬引入的境內外戰略投資者);
4、募集資金使用符合規定;
5、本次發行不得導致上市公司控制權發生變化。(根據具體發行方案確認)
(二)、資管計劃(包括專項)參與一年期定增
基本要求
1、以競價方式確定發行價格和發行對象的非公開產品,股票鎖定期(或禁售期)為12個月;
2、非關聯方可以審慎參與,對關聯方需穿透認定;委托人承諾:我方及我方最終認購方不包括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其控制的關聯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主承銷商、及與上述機構及人員存在關聯關系的關聯方。
3、允許結構化設計;
4、投資于一家上市公司定增股票,原則上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增發完后總股本的5%,且不得超過獲取該上市公司實際控制權的最低持股比例;
5、關于資管計劃委托資金的到賬情況共有4種情形,如果出現未繳款情形,觸發違約條款;具體情形如下:
(1)資管計劃成立并生效,委托資金同一時間到賬,可以進行類貨幣的投資;
(2)資管計劃成立并生效,委托資金于定增經證監會核準后再到賬繳款;
(3)資管計劃成立并生效,定增經證監會核準后,發行法案備案前(參照相關公告并以管理人發出的繳款通知為準)到賬;
(4)定增繳款前2個工作日管理人通知再到賬;
資管計劃主動管理參與定增
1、單一資產管理計劃
(1)通道類資管計劃表述:
因本計劃系委托人自主決定設立,管理人依據委托人(或委托人聘請的投顧)的指令投資,管理人僅承擔事務性管理職責,不進行主動管理;但需遵守管理人的投資管理制度及風險控制及公平交易;嚴格禁止同一投資組合同日反向或其他可能導致不公平交易和利益輸送的交易。
委托人在此不可撤銷的承諾,除因管理人過錯等原因帶來的損失外,委托人認可管理人按照指定投資事項進行投資,由此帶來的任何投資風險后因投資造成的損失,由委托人自行承擔,與管理人無關,委托人承諾不向管理人主張因采納該指定投資事項而造成計劃資產損失的賠償責任。
(2)主動管理類定增計劃表述:
委托人承認和同意,如何管理以及在何等價位處置資管計劃財產由管理人全權決定,委托人不以任何方式干涉,管理人在買賣股票前將會是否處于信息披露敏感期向管委會進行咨詢;管理人無法確保僅在市場最高價時將該等資產予以變現;委托人有權提出投資建議,但管理人有權否決;
2、對多資產管理計劃
(1)如果計劃有投資顧問,按照投資顧問的投資建議進行,資管合同中需明確投顧的權利義務,但需遵守管理人的投資管理制度及風險控制及公平交易;嚴格禁止同一投資組合同日反向或其他可能導致不公平交易和利益輸送的交易;
(2)由管理人主動參與定增,主要表述為:委托人承認和同意,如何管理以及在何等價位處置資管計劃財產由管理人全權決定,委托人不以任何方式干涉;管理人無法確保僅在市場最高價時將該等資產予以變現;
(3)結構化設計定增:一般設計優先級與次級份額、預警線與止損線、次級委托人補倉(堅持份額恒定原則);
鎖定期內,如資管計劃單位凈值觸及或低于等于預警線時,管理人需提示次級委托人;低于等于止損線時,管理人通知次級委托人(同時通知連帶補倉義務人,如有),提示其履行補倉義務,如法定期間內未補倉或雖補倉但是未使凈值回復至預警線上,管理人有權在標的股票解禁后連續地、不可逆轉地按市價進行平倉操作,資管計劃終止且資管計劃的全部財產(包括次級份額的財產)歸優先級份額所有。
解禁后,如單位凈值觸及或低于等于預警線時,管理人通知次級委托人(同時通知連帶補倉義務人,如有),提示其履行補倉義務,如法定期間內未補倉或雖補倉但是未使凈值回復至預警線上,管理人有權自主決定邊現品種;如資管計劃單位凈值低于止損線,管理人通知次級委托人(同時通知連帶補倉義務人,如有),提示其履行補倉義務,如法定期間內未補倉或雖補倉但是未使凈值回復至預警線上,管理人有權連續地、不可逆轉地按市價進行平倉操作,直至計劃可變現和可流通的財產全部變現為止。
(4)資產委托人全權授權管理人行使全部相關股東權利,資產委托人對此充分認知并無任何異議。資產管理人承諾依照恪盡職守、誠實信用、謹慎勤勉以及為資產委托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則管理和處置資產管理計劃財產,但是資產管理人無法確保在市場最高價時將該等財產予以變現。資產委托人承認和同意,如何管理以及在何等價位處置資產管理計劃財產由資產管理人全權決定,資產委托人不以任何方式進行干涉,資產委托人認可資產管理人處置資產管理計劃財產的價格和結果。
(三)、資管計劃(包括專項)參與三年期定增
基本要求
1、以定價定向方式確定發行非公開產品,股票鎖定期(或禁售期)為36個月;(也就是一般俗稱的三年期鎖價發行項目)
2、不允許結構化設計;
3、投資于一家上市公司定增股票,原則上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增發完后總股本的5%,且不得超過獲取該上市公司實際控制權的最低持股比例;
4、本次發行對象的“最終出資不包含任何杠桿融資結構化設計產品”;
5、資管計劃參與定增的,發行人在T-1日公告非公開發行事項,包括資金來源(募集資金:“本次發行對象A、B的資金來源為向XXX募集;自有資金:本次發行對象C、D的資金來源為自有資金(或借貸資金),不存在向第三方募集的情況。”)、資管合同全文、承諾本次發行對象的最終持有人和受益人與公司和主承銷商無關聯關系。
資管計劃參與三年期定增
資產管理人承諾依照恪盡職守、誠實信用、謹慎勤勉以及為資產委托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則管理和處置資產管理計劃財產,但是資產管理人無法確保在市場最高價時將該等財產予以變現。資產委托人承認和同意,如何管理以及在何等價位處置資產管理計劃財產由資產管理人全權決定,資產委托人不以任何方式進行干涉,資產委托人認可資產管理人處置資產管理計劃財產的價格和結果。
對多資產管理計劃可以接受委托人的安排代表計劃聘請投顧,由投顧出具限售期滿后出賣出的投資建議。
標亮部分為最關鍵的四大步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