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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首批信用違約互換(CDS)交易低調“出爐”。據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下稱“交易商協會”)公告顯示,10月31日,10家機構在銀行間市場開展了15筆CDS交易,為中國版CDS正式登上舞臺揭幕。
這10家機構分別為工商銀行、農業銀行、中國銀行、建設銀行、交通銀行、民生銀行、興業銀行、浙商銀行、上海銀行、中債信用增進,共達成15筆CDS交易,名義本金總計3億元。
據悉,首批CDS交易參考實體涉及石油天然氣、電力、水務、煤炭、電信、食品、航空等行業,交易期限一年至兩年不等。據記者了解,不少參與機構在當日積極參與首批交易,與交易對手達成數筆CDS交易。
作為一種合約類信用風險緩釋工具,CDS是指交易雙方達成的,約定在未來一定期限內,信用保護買方按照約定的標準和方式,向信用保護賣方支付信用保護費用,由信用保護賣方就約定的一個或多個參考實體,向信用保護買方提供信用風險保護的金融合約。
隨著近年來信用事件逐步增多,市場機構對相應衍生工具的需求再起。在這一背景下,今年9月,交易商協會發布了《信用違約互換業務指引》等4份產品指引,標志著中國版CDS產品的正式推出。
對于CDS推出后的影響,業內專家認為,應客觀看待這把“雙刃劍”。上海交通大學上海高級金融學院金融學教授嚴弘指出,CDS的引入對標的實體的債券和股票的定價都會產生影響。其后果就是,使得企業的融資能力增加,特別是有CDS的企業,但同時也會加大這些企業的信用風險。
“CDS的引入還將影響債權人信用監督的動力,也將改變債權人跟借債人之間的關系。”嚴弘說,此外,因為CDS可以幫助銀行降低資產的風險權重,所以這既可以幫助銀行提高資金回報,但同時也有可能加大這些金融機構的風險敞口,因此它是一把“雙刃劍”。
由于CDS一度被視為2008年金融危機的重要推手,故如何汲取經驗和防范風險,成為中國版CDS推出后市場熱議的話題。一些市場分析人士指出,探索和發展金融衍生工具,對熨平經濟周期性波動固然重要,不過建議相關監管機構、自律組織和參與者投入一定資源,共同完善我國信用衍生品市場。
有券商人士建議,可適時推進信用衍生品決定委員會和拍賣機制的建立。“雖然CDS并不總是面臨賠付要求,但在出現信用風險時,標準化的判定流程和結算方式有助于建立有序的市場環境。”
10月31日,經交易商協會金融衍生品專業委員會審議通過,包括國家開發銀行、中信證券、中信建投證券等14家機構備案成為信用風險緩釋工具(CRM)核心交易商,另外分別有10家機構成為信用風險緩釋憑證(CRMW)和信用聯結票據(CLN)創設機構。
來源:上海證券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