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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澎湃新聞
記者:李瑩瑩
今年是票據行業的轉折之年,在紙票案件頻發之后,央行終于使用洪荒之力,全面推進電票使用,為正在籌建的票交所鋪路。
澎湃新聞從市場人士處了解到,9月7日,銀行收到了中國人民銀行下發的《關于規范和促進電子商業匯票業務發展的通知》(銀發[2016]224號,下稱224號文)。多位票據行業人士紛紛激動地用“重磅”來形容此文,是近年來票據市場最重要的文件。
這份重磅文件的重磅之處主要有3點:一是擴大票據轉貼現市場參與者,所有金融機構皆可參與,為票交所建立鋪路。二是取消電票貼現貿易背景審查,引導電票使用。三是一定金額以上強制使用電票。
開放轉貼市場,培育市場深度
向所有金融機構開放轉貼現市場,這一改變是歷史性的。有了足夠的參與者才能有足夠龐大的交易量,市場深度才能增加,票交所才能成為要素市場。224號文中規定,”自2016年9月1日起,除銀行業金融機構和財務公司以外的、作為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主體的其他金融機構可以通過銀行業金融機構代理加入電票系統,開展電票轉貼現(含買斷式和回購式)、提示付款等規定業務。”
但是其實這一規定并不意外,澎湃新聞此前在報道票交所時,票據專家趙慈拉就曾表達過類似的觀點。他認為,票交所一定要向非銀行類金融機構,即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頒發許可證的所有金融機構都可成為票據交易市場參與主體。如果不擴大開放主體,那么票交所的交易對象還是只能局限于原來的交易對手,無法提供足夠的市場深度。
票據交易可分為直貼市場和轉貼市場。直貼是企業和銀行之間的環節,直貼市場不宜開放,參與者僅可限定為非金融機構(企業)和銀行機構(含信用社、財務公司)。而轉貼市場類似于債券市場,參與者可為央行、銀行機構和非銀行金融機構,轉貼市場參與者相當于債券市場的做市商,可以雙向報價,提升市場的活躍度。
這一舉措也可被視為央行在為票交所做準備。
取消電票轉貼貿易背景審查,全方位鼓勵電票
深受貿易背景審查之苦的企業們,這次終于可以喘喘氣了。224號文中規定,電票承兌只需審核合同和發票的復印件,對電子商務企業可審核電子合同或電子發票,企業貼現無需再提供合同與發票。對電票的這一優惠條件,將大大促進企業開電票的意愿。
除此之外,224號文還要求銀行做好電票系統的培訓和傳播,提高綜合營銷力度、優先辦理電票貼現、給予費率優惠等方式,鼓勵和引導企業簽發、收受、轉讓電票。除了費率優惠之外,有條件的金融機構還應為企業辦理柜面電票業務、批量電票業務和集團企業集中管理電票業務提供便利。
同時224號文要求銀行制定本機構推廣電票應用的細化措施和推進時間表,于2016年10月15日前以正式文件向人民銀行報送細化措施、推進時間表和系統功能改造情況,并于每年1月20日前報送上一年度電票業務推進情況。
設立起點金額強制使用電票,堵住紙票“藏規模”作用
除了全方位做好電票服務,設立門檻強制使用電票更是央行的大招。
224號文規定,自2017年1月1日起,單張出票金額在300萬元以上的商業匯票應全部通過電票辦理;自2018年1月1日起,原則上單張出票金額在100萬元以上的商業匯票應全部通過電票辦理。
除此之外,224號文還要求嚴格紙票登記,“紙票買入返售(賣出回購)業務的轉入行按照轉貼現業務登記要求辦理登記;原轉出行辦理紙票贖回業務應參照轉貼現業務登記要求辦理登記,其中轉貼現日期填寫紙票贖回日,備注欄注明“贖回”字樣。”
如此一來,紙票原先的藏規模“買返”等被堵,紙票優勢不再。
央行為何選擇此時祭出大招推動電票?
其實類似上述內容已經在央行今年3月下發的《關于促進電子商業匯票業務發展開展書面調研的函》出現,調研的內容包括,是否要強制要求一定金額以上商業匯票必須使用電票辦理,金額起點應該如何設置等,即上述第三個重點問題。
普蘭金融投資研究部經理季鵬飛向澎湃新聞透露,其實今年4月份時,票據行業也曾熱傳推動電票業務發展的量化指標和推廣進度,部分設定的占有率以及金額開票指標也在這次文件中明確表示。
即使市場對這個監管文件也有預期,但是這次央行推動電票的政策組合力度還是令市場震驚。
自從2009年11月央行推出電票系統以來,電票系統一向是雷聲大,雨點小。央行一直在努力推動,但電票系統使用緩慢。
電票此前推行緩慢的主要原因是,不易像紙票那樣找到“消規模”(消減信貸規模)等等規避監管約束的套利空間,和“打同業戶”的銀行內控漏洞。
但是在央行推出MPA(宏觀審慎評估體系)政策后,銀行通過票據消規模方式騰挪資產的必要性大大降低,電子票據安全性交易快捷等優勢得以充分發揮。在紙票一票多賣案件頻發之后,央行決心建立一所全國統一的票據交易所。所以央行推動電票的決心也越來越大。
平安銀行票據業務人士劉楓認為,票據中介現行的業務模式和獲利空間將會大大壓縮。但是票據市場仍然需要多層次多主體的參與者,票據中介轉型成功,還是有很大的市場空間。
那么,票據中介還可以做什么?
劉楓認為,目前至少有四塊業務是肯定可以做的。
第一是咨詢業務,和現在的撮合業務不同,這種咨詢更多偏重于智力輸出,如提供市場研究報告、策略報告、業務培訓等服務。
第二是商票評級業務,通過對承兌企業各種大數據分析、建模,形成評級體系,提供給票據交易機構進行參考,這也將助推商票市場的繁榮發展。當然也可以對一些中小金融機構承兌的票據進行評級。
第三是擔保業務,對于一些小微企業承兌的商票,其流動性較差,可以在信用評級的基礎上,對其進行擔保增信,提高票據流動性,獲取擔保業務收入。
第四是自營交易,如果票據市場全面電子化之后,其操作風險將非常低,且監管機構將有及時而透明的數據,在此基礎上不排除設立一定門檻,允許社會資本成立票據專營公司參與票據市場交易。
如果政策允許,或許票據中介還可以名正言順地進入票據交易市場。對此,澎湃新聞了解到,有票據中介在試圖進入票交所的股東行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