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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河南溫縣一企業在中國農業銀行溫縣支行(下稱溫縣支行)辦理的100萬元承兌匯票遭遇該行工作人員“暗箱解付”,但銀行有關負責人卻稱,“人員已解聘與單位無關”。
來源: 新華社
河南省中業煤礦機械有限公司(下稱中業公司)出納楚艷枝介紹說,該公司在中國農業銀行溫縣支行辦理業務已經8年了,是該銀行的“鉆石VIP客戶”。
2015年10月,楚艷枝發現,一張面額100萬元的承兌匯票到期后卻一直沒有兌付。楚艷枝立刻與承辦該項業務的銀行營業部副主任、大堂經理程某某聯系,但對方以銀行系統升級等理由推脫。之后,中業公司多次要求兌付匯票,對方一直推諉。
2015年12月2日,中業公司派業務經理王小強到該票據付款銀行咨詢,得到答復是該匯票早已解付。此時,楚艷枝再向程某某詢問,對方承認,“錢我挪用了。”
中業公司副總經理李春生介紹,多次索要無果后,他們將情況反映至程某某的上級,要求銀行及時補償損失,但支行領導的態度出乎他的意料。“企業提供的‘托收憑證’沒有銀行簽章,這是程某某的個人行為,跟銀行無關。”
9月20日,溫縣支行行長王宇峰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程某某確是該行大堂經理,享受營業部副主任待遇,但沒有辦理業務的權限。中業公司的“托收憑證”沒有銀行簽章,匯票也未進入銀行的業務辦理系統。客戶匯票被解付,是程某某的個人行為,與銀行無關。
據了解,中業公司已在溫縣支行辦理過120多張承兌匯票,涉及金額超6000萬元。楚艷枝說,2011年她第一次辦理承兌匯票就是程某某接待的。“當時我就發現他給出的‘托收憑證’沒有簽章,便要求其蓋章,可他說這是農行‘慣例’。”后來,匯票都順利解付,她也就沒有再提出這個簽章問題。
楚艷枝還出示了與問題匯票同一批辦理的4筆承兌匯票業務,“這幾筆是正常兌付了的,也都沒有銀行簽章。”
“辦事流程都是按照銀行工作人員指引,難道出了問題銀行還可能賴賬?”但2016年4月,農行告知企業,程某某被“解除勞動合同”,其個人行為與農行無關。李春生說,目前程某某處于“失聯”狀態,100萬元資金無處追討。記者撥通了程某某電話,但一直無人接聽。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地點,由銀行相關負責人辦理的承兌業務,銀行是否應當承擔相應責任?王宇峰表示,“大堂經理的職責只是給顧客起到指引作用,他的這種行為是代客辦理業務,是明令禁止的,我們已經對他做出解聘處罰。”
那么程某某違規為企業“代辦”上百份業務,銀行為何沒有察覺和糾正?對此,王宇峰說,管理制度是有,但任何制度都有漏洞,不可能萬無一失。
河南豫龍律師事務所律師付健認為,收款人將匯票交給銀行工作人員,并開具托收單,此時收款人與銀行已形成了委托管理的關系。“銀行應將承兌匯票合法保管,不允許外漏、外轉,不允許用于其他用途。但該行在管理中存在漏洞,導致銀行工作人員挪用,因而造成當事人的損失,相關人員已涉嫌構成犯罪;而銀行因管理不善,給當事人造成的損失,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鄭州大學法學院教授張嘉軍認為,目前焦點問題在于程某某是個人行為還是職務行為。“程某某是銀行工作人員,在工作時間、工作地點接收匯票,且中業公司的業務一直由其來做,他就代表銀行,是公職行為。”
張嘉軍強調,溫縣支行在匯票管理和操作上的這種“習慣”流程很不規范,暴露出銀行管理漏洞。尤其是程某某長期違規為客戶代辦業務,銀行應有監管責任。銀行以解聘人員來推脫責任,難以令人信服。
據了解,目前中業公司已對溫縣支行依法提起訴訟,案件正在審理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