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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華稅
企業分立,作為資產重組業務中運用十分廣泛的一種類型,具有適用稅種多、交易金額大、業務復雜等特點,在實際操作過程中需要注意協調好諸稅種對分立的不同要求。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第一條第(六)項中,對企業分立有如下的定義:一家企業(以下稱為被分立企業)將部分或全部資產分離轉讓給現存或新設的企業(以下稱為分立企業),被分立企業股東換取分立企業的股權或非股權支付,實現企業的依法分立。
分立的模式
1.存續型分立
即被分立企業將部分資產分離轉讓給分立企業,在分立完成后繼續存在的分立模式。
存續型分立可以再細分為讓產分股型和讓產贖股型分立。分別以被分立企業的股東是否放棄其在被分立企業的股份或投資額為標準。根據財稅〔2009〕59號文件第四條第(五)項的對存續式分立的處理規定,如果存續式分立按一般性處理, 則“被分立企業繼續存在時,其股東取得的對價應視同被分立企業分配進行處理。”。其中,個人股東因為被分立視同分配而獲得的收益存在個人所得稅問題,需要引起重視。
2.新設型分立
即被分立企業將全部資產分離轉讓給分立企業,分立完成后,被分立企業解散,在此基礎上設立兩個或兩個以上新的企業。
新設型分立根據股東的持股情況,將新設型分立分為兩類。第一類是企業分立后,原股東不分立。第二類是企業分立,股東也分立。
根據59號文件第四條第(五)項的對新設式分立的處理規定,如果存續式分立的企業所得稅核算按一般性處理,則“被分立企業不再繼續存在時,被分立企業及其股東都應按清算進行所得稅處理。”即理解為被分立企業解散,其股東以分得的資產向分立企業再投資。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清算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0號)規定:“相當于被清算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中按該股東所占股份比例計算的部分,應確認為股息所得;剩余資產減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額,超過或低于股東投資成本的部分,應確認為股東的投資轉讓所得或損失。”被分立企業股東需就此進行稅務處理。
稅務處理的注意事項
1.土地增值稅和契稅的規定
(1)土地增值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改制重組有關土地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5號)則規定,按照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企業分設為兩個以上與原企業投資主體相同的企業,對原企業將國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變更到分立后的企業,暫不征土地增值稅。(房地產開發企業不適用)
(2)契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事業單位改制重組契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4號)規定,公司依照法律規定、合同約定分設為兩個以上與原公司投資主體相同的公司,對派生方、新設方承受原企業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支持企業事業單位改制重組有關契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37號)更明確的規定了,依照法律規定、合同約定分立為兩個以上與原公司投資主體相同的公司,對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
2.企業所得稅特殊性處理的規定
在本文上述兩種模式中,如果企業股東和企業希望符合特殊性處理的規定,除了股權支付比例不得少于85%,分立企業和被分立企業均不改變原來的實質經營活動以外,需要注意財稅〔2009〕59號文件第六條第(五)項的規定,被分立企業所有股東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業的股權。
法規強調的要點
1.土地增值稅和契稅更注重要求分立企業的投資主體必須與被分立企業相同,但并未強調股權比例不變。原被分立企業的投資主體在分立后依然實質擁有原企業的土地、房產。以防止部分擁有土地、房產的企業利用重組政策逃避繳納稅款。
2.企業所得稅在一般性處理時更強調股東在分立過程中,放棄和換取股權時,需要比照分配股息或取得清算資產進行稅務處理。
3.在分立符合特殊性處理時,財稅〔2009〕59號文件強調的是被分立企業所有股東應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業的股權,在分立完成后,被分立企業原股東在分立完成后的全部企業中匯總持有的股權比例應和分立前相同。
假設:某企業的存續分立一分為二,不僅投資主體不能改變,而且需要按原持股比例取得這個分立企業的股權。如果是一分為多,由于財稅〔2009〕59號文件并未要求每個分立企業的投資主體都必須與被分立企業投資主體比例相同。在特殊情況下,分立企業的股東如果能做到在多個分立企業取得的股權,匯總后的總比例與分立前的被分立企業相同,理論上并不違反財稅〔2009〕59號文件的規定。
而財稅〔2009〕59號文件保持比例的限定,事實上是從另一個角度重申了該文件第五條第(五)項要求的:“企業重組中取得股權支付的原主要股東,在重組后連續12個月內,不得轉讓所取得的股權。”僅僅是第五條第(五)項更明確要求了不轉讓股權的時間要保持12個月。
同時,需要注意的是,稅收規定并未禁止其他新增股東在分立重組完成后的12個月內對各分立參與企業增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