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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中國金融資產管理
一、債權收益權的法律內涵
關于債權收益權的法律性質,我國現行法律法規并無明確定義,本所律師認為,其法律性質應為財產性權利,理由如下:
1、債權收益權為債權中所派生出的財產性權利,債權收益權的基礎權利為債權。債權與物權、知識產權一樣均具有財產性,其本身即具有了收益權能,收益權的法律實質是在某種確定的、法律認可的權利中具有財產性質的權利,如果基礎權利僅具有人身性而不具備財產性,則基礎權利中不存在收益權。
2、債權收益權與債權具有可分離性。債權收益權作為債權的一部分,基于其財產性質而具有可分割性,盡管無明確法律規定,但類比同樣財產性權利的法律安排則可知我國法律認可同一權利中對具有不同權能的權利予以分割,物權中的用益物權即將所有權中“占有、使用、收益”的三項權能與“處分”權能相分割而獨立成為一項物權,相應的債權中的收益權也可實現分離而使債權收益權成為一項獨立的權利。
3、債權收益權不存在流轉限制。債權收益權作為債權人所享有的財產性權利,債權人對其轉讓具有自主權,法律法規對收益權的轉讓無任何禁止性或限制性規定。
基于前述,應收賬款債權收益權是源于應收賬款債權的一種財產性權利,具備對外轉讓的基本法律屬性。
二、轉讓應收賬款收益權不需要通知債務人
如前所述,債權收益權不等同于債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80條“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之規定,轉讓債權應當通知債務人,否則該轉讓不對債務人發生效力。
但對于債權收益權而言,債權收益權是基于債權而產生的權利,其基礎權利是債權,債權收益權的權利享有方為受讓人,債權收益權的相對方為轉讓人,轉讓人負有按照債權收益權轉讓合同約定將債權產生的債權收益款劃付給受讓人的義務。受讓人有要求轉讓人將債權產生的債權收益款支付給受讓人的權利。
綜上所述,本所律師認為,轉讓應收賬款收益權并不發生債權的轉移,故轉讓應收賬款收益權不需要通知債務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