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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銀行聯合信息網
2015年3月,國務院發布《關于深化體制機制改革 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若干意見》,提出要選擇符合條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探索試點投貸聯動。2016年3月,“投貸聯動”作為助推創新創業的金融動力,被首次寫入《2016年政府工作報告》。2016年4月20日,銀監會、科技部、人民銀行聯合印發了《關于支持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大創新力度開展科創企業投貸聯動試點的指導意見》,標志著投貸聯動試點工作正式啟動,也標志著商業銀行進行股權投資的綜合化經營正式起步。
【銀聯信分析】
一、投貸聯動試點的基本業務模式
《指導意見》提出的商業銀行投貸聯動試點模式,由具有試點資格的商業銀行以“信貸投放”與本集團設立的具有投資功能的子公司“股權投資”相結合,通過投資收益抵補信貸風險,實現科創企業信貸風險和收益的匹配,為科創企業提供持續資金支持。
一是以集團內開展的投貸聯動業務為基礎。《指導意見》中規定銀行集團設立“投資功能子公司”開展股權投資和設立“科技金融專營機構”來進行與科創企業股權投資相結合的信貸投放,“試點機構設立的投資功能子公司與銀行科創企業信貸賬務最終納入銀行集團并表管理”。從銀行角度看,投貸聯動的核心是科技企業高成長帶來的股權增值溢價彌補銀行貸款投放面臨的違約風險,實質是通過并表管理在銀行內部實現利潤的轉移。如果股權和債權不能在集團層面實現并表管理,也就不能實現利益轉移,與第三方股權投資合作的方式更是使銀行機構的貸款做了別人的“嫁衣”。
二是業務開展順序是先投后貸。《指導意見》中規定銀行應當“對投資功能子公司的股權投資項目進行再篩查,確定投貸聯動企業項目后跟進信貸投放”。信貸投放對股權投資項目進行再篩查而不是股權投資對貸款項目再篩查表明,銀行的貸款是對股權投資的配合。基于持續經營(going concern)假設,一般而言,如果科技企業有了正的現金流,則銀行的貸款實質是給企業加杠桿,即使在資產收益率(ROA)不變的情況下,將顯著提高企業的凈資產收益率(ROE),何況成長期企業規模的擴張可能帶來更好的收益率。
二、投貸聯動試點模式的風險分析
(一)投貸聯動業務不具備對沖特征
目前,市場有一些“以股權投資的高收益對沖信貸投放的高風險”的論斷,但這種說法并不嚴謹。對沖的本質是投資者持有獲利動機相反的多空兩種頭寸,即多頭頭寸能從標的價值上升中獲益,而空頭頭寸能從價值下跌中獲益。投貸聯動模式下,銀行顯然不能從科創企業股權價值下跌和信貸償還能力下降中獲益,幾乎沒有持有空頭頭寸的可能。因此,銀行集團僅持有科創企業的多頭頭寸,只是這種資產組合的投資方式為股權和債券相結合,并通過分散項目投資實現投資組合風險分散化。
(二)投貸聯動具有杠桿特征且杠桿率較高
以單一科創企業實行投貸聯動為例,先投后貸的聯動方式實質上是銀行集團的科技金融專營機構通過信貸投放對投資子公司的股權投資進行“配資”和“加杠桿”。雖然銀行集團的信貸投放、金融支持和投顧方面的指導非常有利于科創企業的快速成長和健康發展,但仍需通過股權投資的有序退出來實現這種杠桿收益。
從風險資本角度看,投資子公司的資本金來自銀行集團表內資金,應屬工商企業股權投資,風險權重計1250%,科技創新事業部的信貸資金也來自銀行集團表內資金,應屬一般貸款,風險權重計100%。因此,科技事業部的信貸投放至少應為股權投入的1250%才符合資本占用的成本。以近期南京銀行的投貸聯動試點業務為例,“南京銀行鹽城分行與南京銀行旗下鑫沅股權投資管理公司共同與鹽城宏景機械有限公司簽下2500萬元貸款和30萬元風險投資的合同,南京銀行鹽城分行依托鑫沅股權投資管理公司,持有宏景機械有限公司2%的股權”,該筆投貸聯動業務實際杠桿率達8300%,甚至超過商品期貨的杠桿水平。
(三)銀行集團內部杠桿比較脆弱,特別依賴第二還款來源
雖然銀行的信貸投放能對股權投資形成杠桿效應,但股權投資很難發揮對信貸資金的“劣后”作用。由于銀行入股的股權投資并未上市公開交易,流動性較差,很大程度上無法及時彌補企業經營能力下降導致的貸款賬面損失。即使股份可以折價出售,但并不能觸發“股權投資實現收益進而實現集團內部利潤轉移”的條件,很難通過并表管理來抵補科技金融事業部的不良資產。因此,投貸聯動項目的信貸損失將特別依靠地方政府等第三方作為第二還款來源來償還。
三、投貸聯動試點的風險防范措施
如何實現“股權投資收益抵補信貸風險”是投貸聯動試點工作需要重點解決的問題之一。當企業貸款償還出現問題時,基于清償條件考慮,債權投資的清償順序高于股權,股權自身的價值也會低于企業正常運營時的價值,很可能的情況是銀行集團面臨股權和貸款的雙重損失。因此,要實現股權投資收益彌補貸款違約損失,要么銀行以其他項目的股權投資收益(可能含貸款收益)彌補問題項目的損失,要么在問題項目風險暴露前,提前將股權變現,彌補將來可能出現的貸款損失。因此,提出三點防范措施:
一是防范股權投資集中度風險,實現投資組合分散化。實現“股權投資收益抵補信貸風險”的有效模式是通過投貸聯動投資項目的多樣化組合來分散風險,銀行集團進而獲得整體上的收益。因此,《指導意見》規定“投資功能子公司投資單一科創企業的比例不超過子公司自有資金的10%”,要求投貸聯動業務要分散化投資,防范集中度風險。
二是做好股權投資的風險隔離。如果投貸聯動的理想目標是實現投資收益抵補信貸風險,那么底線要求則應是投資子功能公司的股權投資損失不能傳導至科技金融專營事業部,更不能對整個銀行集團能形成風險傳染。因此,《指導意見》要求“投資功能子公司應當以自有資金向科創企業進行股權投資,不得使用負債資金、代理資金、受托資金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非自有資金;與銀行母公司實行機構隔離、資金隔離”。
三是做好信貸資金來源管理。針對科技創業企業高風險特征,《指導意見》要求“銀行開展科創企業信貸投放時,貸款來源應當為表內資金,不得使用理財資金、委托資金、代理資金等非表內資金”,既便于實現貸款的真實資本占用,加強風險資本管理,又便于避免表外資金的信息不透明,通過提高銀行管理貸款風險的內生動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