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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杭州陳曉忠律師(hzcxz571)
應收賬款是指企業因銷售商品、產品或提供勞務而形成的債權,是企業流動資產的一個重要項目。在企業面臨日益復雜的糾紛中,如何加快收回應收賬款關系到企業的生死存亡,成為企業管理者頭等大事。
一、應收賬款是企業向客戶提供銷售信用,這種信用風險產生的主要原因是:
1.信用管理不健全因素。客戶的信用風險是客戶不良的信用對應收賬款產生的風險。目前企業授予客戶的信用是在主觀決策控制下運作的,缺乏有效的信用決策系統;企業沒有統一的客戶資信管理制度和客戶授信制度,企業對客戶的信用檔案不完整,信用決策和信用控制缺乏有效的信息支持。由于企業盲目地提供信用政策,從而導致應收賬款風險的產生。
2.商業信用不發達因素。由于全民信用意識不普及,社會信用體系不完備、不可靠,使得失信帶來的收益往往大于守信的成本。筆者在經辦的許多案子中,有些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但為了和諧訴訟,避免因執行不到位或執行成本過高而不得不選擇調解。當然,調解的前提是免除部分利息或全免,甚至本金、貨款等還要打個折,這就是如今“十賠九不全”的現狀。在這種情況下,要形成嚴格還本付息的信用準則,樹立成熟的信用競爭意識是很困難的。
3.市場競爭因素。在市場競爭條件下,競爭機制作用迫使企業以各種手段擴大銷售。賒銷作為企業擴大銷售的主要手段,它除了能夠向客戶提供所需要的商品外,還在一定時期內向客戶提供資金。企業間的激烈競爭要求企業向客戶提供的信用條件起碼與他的競爭對手所提供的相等,甚至更優一些。貨幣信用政策使其獲得了競爭上的有利條件,但同時也帶來了應收賬款風險。
二、應收賬款管理不善的主要弊端有:
1.降低了企業的資金使用效率。由于企業的實物流與資金流不一致,發出商品,開出銷售發票,貨款卻不能同步回收,而銷售已告成立,這種沒有貨款回籠的入賬銷售收入,勢必產生沒有現金流入的銷售業務損益產生、銷售稅金上繳及年內所得稅預繳,如果涉及跨年度銷售收入導致的應收賬款,則可產生企業流動資金墊付股東年度分紅。企業因上述追求表面效益而產生的墊繳稅款及墊付股東分紅,占用了大量的流動資金,久而久之必將影響企業資金的周轉,進而導致企業經營實際狀況被掩蓋,影響企業生產計劃、銷售計劃等,無法實現既定的經營目標。
2.夸大了企業經營成果。由于我國企業實行的記賬基礎是權責發生制,發生的當期賒銷全部記入當期收入。因此,企業賬面利潤的增加并不表示能如期實現現金流入。如果實際發生的壞賬損失超過提取的壞賬準備,會給企業帶來很大的損失。因此,企業應收賬款的大量存在,虛增了賬面上的銷售收入,在一定程度上夸大了企業經營成果,增加了企業的風險成本。
3.加速了企業的現金流出。賒銷雖然能使企業產生較多的利潤,但是并未真正使企業現金流入增加,反而使企業不得不運用有限的流動資金來墊付各種稅金和費用,加速了企業的現金流出,如所得稅、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以及城市建設稅等,必然會隨著銷售收入的增加而增加;另外,應收賬款的管理成本、應收賬款的回收成本都會加速企業現金流出。
4.對企業營業周期的影響。營業周期即從取得存貨到銷售存貨,并收回現金為止的這段時間,營業周期的長短取決于存貨周轉天數和應收賬款周轉天數。由此看出,不合理的應收賬款的存在,使營業周期延長,影響了企業資金循環,使大量的流動資金沉淀在非生產環節上,致使企業現金短缺,影響工資的發放和原材料的購買,嚴重影響了企業正常的生產經營。
三、運用法律手段加強應收賬款管理,主要法律手段有:
(一)合同簽訂之前的調查階段,這一階段的工作是前期的預防工作。企業可通過調查分析客戶的經營狀況、資本結構、償債能力、糾紛情況等,對客戶的資信度做出初步的判斷,進而決定是否要與該客戶簽訂合同、是否可以對該客戶賒銷商品以及賒銷的額度,以提高貨款回收的可能性,尤其對于新發展的客戶和要求改變交易習慣(如要求增加交易額、延長付款期限和改變付款方式等)的老客戶更應該進行調查。對于其他的老客戶,也要經常地了解其經營狀況的變化,以便及時采取應對措施。調查時,通常采用以下方法:
1.直接調查,即通過派人到客戶處進行參觀、查閱財務資料等, 直接了解客戶的信息。通過參觀經營場所,了解客戶的資產結構、工作效率和員工團隊精神等;通過查閱財務資料,將財務資料去偽存真并進行合理分析,對客戶財務狀況做出整體的評價等。這一方法一般適用于新發展的客戶。
2.間接調查即通過對客戶以外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 間接了解客戶信息。企業可以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稅務部門、房地產管理部門、司法部門、行業協會、消費者組織、與客戶有經濟交往的其它企業等調查客戶的經營和資信情況;還可以委托社會中介機構對客戶進行經營和資信情況調查。另外由于市場經濟的高度競爭性,客戶總處在一個不斷變化的狀態中,因此對于客戶的調查不能一勞永逸,要定期對客戶的實際情況進行調查,了解客戶的變化情況及原因,及早做出應對措施。這一方法一般適用于存在長期業務關系的客戶。
(二)合同簽訂后至貨款支付期限屆滿前防治階段,這一階段的工作是事中的預防工作,主要包括簽訂合同、依約履行合同并做好合同履行記錄、采取債權保障措施、依法行使不安抗辯權等。
1.簽訂合同時要保證合同的合法性,合同內容要盡量詳細,合同條款要盡量完備。如果合同不合法,會導致合同全部或部分無效,使債權難于實現;如果合同條款不完備,則可能使合同因欠缺必要條款而不成立,或者合同雖成立但因約定不明確或沒有約定而埋下爭議的伏筆,同樣不利于債權的實現。
2.要依約履行合同。企業依約履行了合同中的義務后,方能享有相應的權利,對于出賣方來說,也就獲得被法律承認和保護的債權。因此,對于如何證明出賣方獲得了上述債權,做好合同履行記錄是十分重要的。合同履行記錄主要包括合同履行過程中雙方之間的聯系資料(包括書面函件、委托手續、會議紀要、電子郵件、電話錄音、各種短信等)、貨物運送單據(包括發貨證明、收貨證明、貨物驗收證明等)、往來賬目單據(包括付款證明、收款證明、結算憑證等)等。另外,如果雙方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變更,一定要及時對變更情況形成書面材料并由雙方確認。
3.采取債權保障措施,通常是指設法為自己的債權設定擔保。由于履行合同形成的債權在法律上稱為普通債權,對于同一債務人來說,普通債權對債權人是平等的,由于債務人的財產可能因正常的商業競爭或因債務人的惡意轉移而減損,當減損到不足于清償各普通債權之和時,普通債權的實現便面臨很大的風險。因此,為普通債權設定擔保,有利于債權的優先受償。《擔保法》規定的擔保方式包括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定金。現僅重點介紹保證和抵押這兩種主要的擔保方式。
(1)保證,是指由債務人之外的第三人(即保證人)以其全部財產為債權實現提供的一般性擔保。保證責任可分為一股保證責任和連帶保證責任。由于債權在主債務履行期屆滿后仍沒有得到清償,則連帶保證責任條件下的債權人既可以要求債務人與保證人中的任一者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債務人與保證人兩者一起履行債務;而一般保證責任條件下的債權人卻只能先向債務人提起訴訟或仲裁,只有等到訴訟或仲裁的結果被強制執行后仍不能實現債權時,才可以要求保證人履行債務,因此,連帶保證責任的保證更有利于債權的實現。
(2)抵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這兩者又都可稱為抵押入)提供特定的物為債權的實現提供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又稱抵押權人)得以該物折價或拍賣、變賣該物的價金優先受償。在抵押擔保方式中,抵押物的價值是否相當于或大于債權債務額,是實現抵押物價值時能否使債權受到完全清償的最后保障。另外,對抵押物擁有處分權的抵押人設定的抵押才有效、特殊抵押物的抵押還需依法進行登記方才有效。這些都需要抵押權人在設定抵押時進行充分的調查,否則,將使抵押合同不生效或使抵押合同不能對抗第三人,從而使債權的實現缺乏保障。
4.依法行使不安抗辯權。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在合同沒有完全履行完畢前,如果合同先履行義務的一方發現對方財務狀況惡化或對方根本沒有履約能力,可以暫時中止履行合同,并要求對方為此提供擔保,否則,先履行義務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這種權利在法律上被稱為不安抗辯權。企業通過行使不安抗辯權,可以盡量避免貨款無法回收而產生更大的損失。但不安抗辯權的行使條件有著嚴格的法律規定,企業在決定行使該權利前必須掌握客戶財務狀況惡化或客戶根本沒有履約能力的確鑿證據,行使該權利后還應及時通知客戶,如果客戶在接到通知后提供了可靠的擔保,企業應恢復履行合同。否則,企業很容易造成違約,而給對方造成損失。
5.及時發現貨款被拖欠的征兆。如果客戶做出以下表現,則發生拖欠貨款的可能性較大:
(1)在付款期限內以各種借口作為不能馬上付款的理由, 如已把支票寄出、貨物質量有問題、貨物與單據不符等;
(2)突然推翻付款承諾,如以資金周轉困難等理由要求延期付款或開出遠期票據等;
(3)在貨款仍未還清的情況下要求繼續賒購貨物甚至要求增大信用交易額。這種情況下,企業就需及時采取措施,分析客戶是否有意拖欠貨款,爭取主動。
(三)發生貨款被拖欠后積極清收階段,這一階段屬于事后的補救,因此這一階段的工作比較艱苦,需要采取靈活多樣的方式清收貨款,通常包括企業自追、訴訟追收和委托追收三種方式。
1.企業自追是指企業以自身的力量向客戶追收被拖欠的貨款,適用于貨款剛被逾期拖欠的時候。企業自追時,對于企業的大客戶來說,企業應根據不同的情況采取不同的措施,以處理好商業機會損失與貨款回收風險之間的關系。由于大客戶往往占一個企業銷售額的半數以上,所以,對于這些大客戶拖欠貨款的情況,企業應予重視,應當直訪客戶,了解其拖欠貨款的原因。如屬暫時財務困難而拖欠,則企業應持理解的態度,并盡力幫助客戶度過難關。如屬財務狀況惡化或經營出現嚴重困難而拖欠,則企業應立即停上供貨,并嚴密觀察客戶的情況發展,當客戶的情況惡化到無法恢復的地步時,企業應立即采取靈活多樣的措施進行大力追討。對于一般客戶拖欠貨款,企業可采用一般追討程序處理:即在貨款被拖欠的前幾個月,發出書面的催款通知;如果客戶在收到催款通知后沒有回應,企業應及時派人到客戶處了解情況,進行溝通,適當向客戶施壓;如果還沒有收到效果,應已將該項業務作為專案處理,及時采取訴訟追收或委托追收的方式處理。由于我國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限為兩年,企業在自己追收被拖欠貨款時,應當注意不要超過訴訟時效,否則企業將喪失勝訴權,法律將不再強制拖欠貸款的客戶還款,企業的合法權益將無法得到法律保護。
2.訴訟追收是指企業向法院提起訴訟或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并根據裁判結果促使客戶清還被拖欠的貨款,適用于企業自我追收失敗以后,訴訟追收是目前比較常用的一種追收方式,其優點是由權威機構做出的裁決對拖欠貨款的客戶具有威懾力,且最后的裁判結果被依法賦予可強制執行的效果,取得最終裁判結果的企業能隨時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拖欠貨款客戶的財產,從而使企業在往后的追收過程中居于主動地位。其缺點是企業必須預先支出一筆費用,包括訴訟費、財產保全費、律師費等;另外,拖欠貨款的客戶可能因經營虧損而沒有可供強制執行的財產,或者通過惡意轉移財產、申請破產等途徑逃避財產被強制執行。這時,企業被拖欠的貨款同樣難于收回。
隨著我國信用知識的普及和信用體系的逐漸完備,我國企業應不斷積累管理經驗和不斷創新管理模式,結合自身情況,從應收賬款的源頭開始采取事前、事中、事后控制,盡可能降低應收賬款給企業可能帶來的風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