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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運實踐中,常常遇見各種保函,比如電放保函、提單保函、并單保函、分單保函、換單保函等。在不同發貨人、同一收貨人的情況下,考慮到發貨人分開報關的退稅便利或者是收貨人在目的港節省換單費等,會向船公司申請提單合并,并應船公司的要求出具并單保函。 并單保函是托運人在起運港要求船公司分票發送艙單數據給海關進行報關,但合為一票提單提貨時所出的保函。并單保函要求合并提單的收貨人和通知人必須一致,且并單的件數、重量、體積和箱號必須是各分單之和。 發貨人和貨代公司在簽發并單保函時一定要謹慎,尤其是合并提單中有一方收貨人沒有收到應由買方支付的貨款的情況下,簽發并單保函有可能要對未收貨款承擔賠償責任。 貿易公司A委托貨代公司C出運一票紡織品貨物,同時貿易公司B也委托C公司出運一票紡織品貨物。貨代公司C接受A、B兩家公司委托后,向貨代同行H公司發送貨運委托書,委托H向船務公司T訂艙。T公司訂艙的材料上顯示的托運人均為B公司。 隨后,A公司向國外買家S開具了商業發票。船務公司T簽發了托運人為B公司的提單,提單載明貨物為紡織物,裝于一個40尺高箱,收貨人憑指示,通知方為S。提單簽發后,C公司將正本提單交付于B公司。B公司收到正本提單后,將提單郵寄給了L某。L某稱其收到提單后即交給S用于提貨。 期間,B公司向貨代公司C出具并單保函,明確要求將B公司的貨物和A公司的貨物并單出運,并承諾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風險和責任。貨代公司C于是想貨代同行H公司出具了同樣內容的并單保函,并承諾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風險和責任。B公司和C公司表示出具并單保函是根據Z某的指示,但Z某對此予以否認。 因未收到貨款,A公司將C公司和B公司訴至法院,法院判決由C公司和B公司連帶賠償A公司的貨物損失。 與A公司的訴訟案結束之后,B公司和C公司將L某和Z某起訴至上海海事法院,稱L某和Z某隱瞞了收貨人未向A公司全額支付貨款的信息的情況下,B和C出具了并單保函,L某和Z某拿到正本提單后,提取了貨物,構成不當得利,致B和C遭受經濟損失,要求L某和Z某共同返還前案中B和C已向A公司賠償的貨物損失。 Z某辯稱,其僅為L某的翻譯,且B和C陳述不實,B和C對于貨物并單的事情是明知的,并單屬于C公司的習慣做法,通常一個箱子僅出具一份提單,Z某并未要求B和C出具并單保函,按慣例均是B和C自行合并提單,Z某為告知過B和C收貨人已將A公司的貨款全額付清,沒有要求B和C將提單郵寄給L某。 L某辯稱,其并非涉案貨物的收貨人,只是代烏克蘭的收貨人到中國訂貨,僅為貿易中間人,收貨人未支付前案貨款的原因是A公司的貨物存在質量問題,其也曾要求收貨人支付貨款,但遭到收貨人拒絕,Z某確為其在中國的翻譯,并非貿易中間商。 上海海事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本案的主要爭議在于兩被告L某和Z某是否存在不當得利,應否向兩原告B和C返還該利益。 舉證責任在于兩原告。兩原告主張,兩被告取得的財產利益是A公司發運的貨物,導致兩原告向A公司承擔了賠償貨款的責任。然而在案證據僅能認定Z某是L某的翻譯,不足以證明Z某指示兩原告出具并單保函,并將正本提單郵寄給L某的事實,Z某從未取得過涉案正本提單,也沒有提取A公司發運的貨物或者收到貨物買方支付的貨款,不能認定Z某取得了財產利益。同時,現有證據不足以認定L某實際提取了A公司發運的貨物或是貨物的買方,也沒有證據證明貨物的買方將貨款支付給了L某,因此,也不能認定L某取得了財產利益。 據此,在兩原告提供的證據尚不足以證明兩被告存在獲利的情況下,不能認定兩被告存在不當得利,兩原告以不當得利為請求權基礎要求兩被告返還款項缺乏法律依據,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判決駁回兩原告的訴訟請求。 一審判決后,兩原告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