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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
一位接近人行的權威人士告訴記者,ECDS系統中顯示,該張電票的持票人是與申請人無任何關聯的第三人,即法律稱之為善意持票人。這與法院公告中的持票人不一致。也就是說,該電票目前并不在申請人名下,當地法院其實只要通過相關銀行進行查詢便可知曉,且無任何爭議。
見習記者 馬媛 北京報道
來源:21世紀經濟報道
近日,浙江天臺縣人民法院發出一張電子銀行承兌匯票喪失的公示催告,在票據圈高頻轉發,并引起極大爭議。這也是目前監管從嚴整頓票據市場和電票占比逐漸提高背景下,國內第一起發生電票公示催告行為的案例。
公告顯示,申請人為浙江康和機械科技有限公司(請核對,名字似有誤),因2016年2月4日出票的金額為600萬人民幣的電子銀行承兌匯票喪失,而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程序。收款人為天臺縣日成機械制造有限公司,付款行為上海浦東發展銀行臺州天臺支行。
記者從浦發銀行總行處了解到,目前付款行按照法院要求對該票據予以止付。
天臺縣人民法院在公告中稱,法院決定受理,并要求公告起60日內,利害關系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屆時如果無人申報權利,本院將依法作出判決,宣告上述票據無效。
記者多次致電上述法院詢問情況,相關負責人回復是,“央行系統確實可以查到電票信息,但問題在于銀行并無幫企業查詢的義務。”記者也曾致電浙江康和機械科技有限公司以及其母公司浙江銀輪機械股份有限公司,但截至記者發稿時,并未收到答復。
電票也能丟失?
爭議的焦點在于,電票究竟適不適用公示催告。公示催告的目的,是將下落不明的票據找出來,確定票據的實際占有人。申請公示催告,必須具備的條件是:因被盜、遺失、滅失的事實導致票據下落不明。
與傳統紙票不同,電子銀行承兌匯票是以數據電文形式統一保管在人民銀行的電子商業匯票系統(ECDS)里。只要將票號報給央行清算總中心,即可查詢到持票人所在銀行。公示催告程序的目的實際上是尋找票據的過程。如果能夠確定票據的占有人,確定票據的下落,不論是盜竊、撿拾,或者有其他詐騙、威脅情節,直接提起票據權利訴訟即可。
“電票不可能被盜、遺失或者滅失”,票據專家趙慈拉告訴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在司法立案情況下,票據權利人可以申請電票的司法保全,“但電票辦理司法保全,是由司法機關通知ECDS系統中所顯示的最后持票人的電票賬戶的開戶機構,由該機構通過其內部系統進行保全措施。”因此,除非該持票人為票據糾紛案中的被告,或刑事立案中的嫌疑人,否則,司法機關是不予出具凍結通知書的。由此,善意持票人在電票中完全可以避免被卷入與其無關的票據糾紛案而遭受延期兌付的經濟損失或被限制行使票據權利。
在此公告中,申請人為該項票據的出票人和持票人,亦即意味著在ECDS系統中該票據處于申請人名下,但持票人在銀行網銀中卻對自己持有的票據失去控制。如確屬該情況,其開戶銀行會幫其在系統中找出原因,不會發生被盜、遺失或者滅失。
“電票被盜、遺失或者滅失,至今從未發生過一起,將來也不可能發生。”趙慈拉對記者表示。
電票系統自2009年運行以來,也曾發生過疑似“票據丟失”情況。但迅即查明,是因接收方的開戶銀行系統存在漏洞,導致在電票發起方戶名、賬戶和行號三要素錄入錯誤,接收方開戶銀行無法入賬的情況下,沒有按照電子商業匯票的交易規則做即時退回處理,而是滯留在其開戶銀行服務器里,才造成收付雙方的暫時性恐慌。之后,該行通過系統升級方式解決了該問題。這也證明在ECDS統一托管的情況下,傳統紙票面臨的票據下落不明的情況是不可能出現的。
持票人到底是誰?
那么,一紙看似本不應存在的公示催告因何而來?
一位接近人行的權威人士告訴記者,ECDS系統中顯示,該張電票的持票人是與申請人無任何關聯的第三人,即法律稱之為善意持票人。這與法院公告中的持票人不一致。也就是說,該電票目前并不在申請人名下,當地法院其實只要通過相關銀行進行查詢便可知曉,且無任何爭議。但可能該法院對電票保全程序不了解,造成申請人可能為惡意公示催告的法律行為。
不過,目前尚無第二個信源能證實電票持票人的真實情況,上述推論并不一定完全成立。
趙慈拉告訴記者,若在人行ECDS查詢下來,該項票據已登記在善意持票人名下,則說明申請人向法院謊報了票據遺失、被盜、滅失這三種并不存在的情況,申請了公示催告程序。對此,最高法院在《關于當前商事審判工作中的若干具體問題》司法解釋中指出,“近年來,偽報票據喪失事實而申請公示催告的案件明顯增多,法院在適用該程序時應審慎判斷。公示催告程序的適格申請人應是票據喪失前的最后合法持票人”。
據此,他認為,該項公示催告在法律上應該是無效的。“此案充分體現了電票由第三方ECDS托管,權屬關系清晰,票據安全可靠,無法篡改的優勢。是個典型案例。”
他解釋,惡意公示催告一般都是當事人與直接后手在貿易交易中產生糾紛,通過惡意公示催告來說明其票據是不慎遺失、被盜,直接后手是以重大過失所取得票據,以此通過惡意公示催告、申請票據除權等司法程序,排除善意持票人的票據權利。但電票徹底避免了此類糾紛的可能性。
“電票的操作風險比較低。從監管的角度來講,也為整個票據流轉的過程提供監管便利。”招行票據中心副總經理李明昌認為。電票的一級托管人為央行ECDS,二級托管人為開戶銀行。而央行ECDS每天日終與二級托管人進行對賬,這大大降低了操作風險。電子商業匯票的操作風險基本上只與電腦系統運行有關,紙票的易被仿制、變造等風險,均不復存在。
另外,電子商業匯票一切活動均在ECDS上記載生成,全流程電子化處理,降低、免除了紙票的傳遞及保管成本、查詢成本和時間成本。大大提高了交易效率。電票普及后,由于出票人不良信用會被系統記錄,信用環境可以更好,風險套利的行為也會大大減少。
“該法院公示催告程序用的還是1992年公布的民訴法司法解釋。從去年2月4日起,最高院規定施行2015年公布的民訴法司法解釋,第四百四十九條修改為‘公告期間不得少于六十日,且公示催告期間屆滿日不得早于票據付款日后十五日。’即公示催告期間必須滿足兩個時限條件,由此避免了惡意持票人在善意持票人不知情的情況下,通過公示催告、除權申請判決等程序非法獲取票據權利的行為。”
在紙票風險事件頻發和銀行考核制度變化的背景下,監管部門多次發文規范票據市場。去年12月31日,銀監會就下發了關于票據業務風險提示,要求各機構全面加強票據業務風險管理。今年4月底,126號文下發,要求銀行在貿易背景真實性、規范票據交易、強化監督檢查等方面進行全系統票據業務風險排查。除排查外,還有一個重要意圖就是引導商業銀行加速推進電子票據的使用。央行多次討論和醞釀以更加有效手段提高電票占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