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國人民銀行于2016年4月29日發布了《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在全國范圍內實施全口徑跨境融資宏觀審慎管理的通知》,將先前試點的全口徑跨境融資宏觀審慎管理政策推廣至全國范圍。
按該通知的規定,境內企業可按規定自主開展本外幣跨境融資。這也就意味著內資企業也獲得了外債額度。這樣先前的中資企業和外資企業外債分別管理模式便告終結,中資企業借取外債不再需要經外管局或發改委核準或備案(發行債券除外),一般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債額度不再依據投注差而定,也不會再因為借取中長期外債或人民幣外債而永久減少。人民幣被動負債、貿易信貸、人民幣貿易融資、集團內部資金往來、境外同業存放、聯行及附屬機構往來、自用熊貓債以及轉增資本與債務減免等業務類型不納入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計算。值得注意的是,不同于人民幣貿易融資,外幣貿易融資應按20%納入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計算,期限風險轉換因子統一按1計算。而集團內部資金往來資金來源限于生產經營和實業投資等依法合規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這返回到了《中國人民銀行關于跨國企業集團開展跨境人民幣資金集中運營業務有關事宜的通知》(銀發[2014]324號)中的提法,與《中國人民銀行關于進一步便利跨國企業集團開展跨境雙向人民幣資金池業務的通知》(銀發[2015]279號)沒有對現金流來源進行限制相比,是個倒退。該通知沒有對企業因內保外貸、外保內貸而形成的對外負債是否納入跨境融資余額計算進行規定。由于該通知將跨境融資界定為境內機構從非居民融入本、外幣資金的行為,從文義解釋角度來說應不包括前述負債,但究竟如何還有待于觀察人民銀行和外管局的后續態度。企業應當在跨境融資合同簽約后但不晚于提款前三個工作日,向國家外匯管理局的資本項目信息系統辦理跨境融資情況簽約備案。為企業辦理跨境融資業務的結算銀行應向中國人民銀行人民幣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統報送企業的融資信息、賬戶信息、人民幣跨境收支信息等。所有跨境融資業務材料留存結算銀行備查,保留期限為該筆跨境融資業務結束之日起5年。該條規定解決了因人民銀行和外管局管轄糾紛而困擾市場已久的人民幣外債究竟是否仍需在外管局辦理簽約登記的問題。盡管此處規定企業向外管局資本項目信息系統辦理跨境融資簽約備案,但依據外管局先前出具的《關于實施全口徑跨境融資宏觀審慎管理試點有關外匯管理操作指引》,我們理解企業仍需去外管局辦理現場備案手續,而不可以通過結算銀行將相關材料上傳資本項目信息管理系統方式進行備案。企業融入外匯資金如有實際需要,可結匯使用。企業融入資金的使用應符合國家相關規定,用于自身的生產經營活動,并符合國家和自貿區的產業宏觀調控方向。按該條規定,不再禁止中資企業外債結匯,中外資企業均可按實際需要對外債進行結匯。而該條對于用途的規定非常原則,“自身的生產經營活動”范圍究竟如何,如是否包括股權投資和償還本外幣貸款,尚有待于觀察人民銀行和外管局的后續態度。5.政府融資平臺、房地產企業、外商投資性公司、外商投資租賃公司該通知適用的企業僅限非金融企業,且不包括政府融資平臺和房地產企業,因此中外資房地產企業都不能依據該通知進行跨境融資。對于房地產企業來說,可通過跨境雙向人民幣資金池或外保內貸方式進行直接或間接的跨境融資。此外,外商投資企業可在現行跨境融資管理模式和本通知模式下任選一種模式適用,直至過渡期(尚未確定)結束。由于外商投資性公司和外商投資租賃公司在現行模式下的外債額度應會遠超在本通知模式下的外債額度,預計外商投資性公司和外商投資租賃公司會選擇適用前者。《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推進企業發行外債備案登記制管理改革的通知》(發改外資[2015]2044號)要求境內企業及其控制的境外企業或分支機構向境外舉借1年期以上本外幣債務,包括境外發行債券、中長期國際商業貸款等,須事前向發改委申請辦理備案登記手續,并在每期發行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向發改委報送發行信息。由于發改委對國際商業貸款的管理權限原先僅限于批準境內中資企業借取中長期外債,因此該通知曾引起市場嘩然。而由于除境內中資企業借取中長期外債外,不辦理發改委備案并不會影響貸款合同的效力以及貸款的借用還,因此有些境外金融機構并沒有將辦妥該備案作為貸款的發放條件。在該通知出臺后,就國際商業貸款而言,我們估計發改委的備案要求會被越來越多的市場主體束之高閣。按該通知規定,自該通知施行之日(2016年5月3日)起,為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實行的本外幣境外融資等區域性跨境融資創新試點設置1年過渡期,1年過渡期后統一按該通知模式管理。而人民銀行于2016年1月22日公布并于同月25日實施的《中國人民銀行關于擴大全口徑跨境融資宏觀審慎管理試點的通知》也有類似的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在各自貿區、試驗區實行的本幣、外幣境外融資等區域性跨境融資創新試點,1年過渡期后統一按本通知模式管理。”在這樣的情況下,前海等自貿區現有跨境融資試點政策究竟應在哪天終止,從后法優于前法的解釋角度來說,該等政策應于2017年5月3日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