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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隨著票據業務的迅猛發展,票據市場融資性票據泛濫、掮客活躍、承兌與貼現供需失衡、票據表外循環現象嚴重,商業銀行以“創新”票據業務來逃避信貸規模監管等問題,對票據市場的長期健康發展埋藏了隱患,提高了票據的交易成本,也增加了監管當局的監管成本,降低了監管效率。雖然出現上述問題的因素很多,但是商業銀行票據監管政策的制度性缺陷是導致上述問題產生的核心根源,亟需進一步關注并加以調整。 現有監管政策的票據會計核算和貸款口徑統計 另外,從邏輯上來分析,商業銀行為什么有“出表”的強烈動機呢?歸根到底,是因為票據資產占用商業銀行的信貸規模。銀行業在追求利潤的壓力下,必然有強烈的資產規模擴張沖動,票據業務的特性顯然成為資產規模擴張的主要路徑選擇。銀行承兌匯票的簽發屬于表外業務,不占信貸規模,同時承兌保證金又能給銀行帶來大量存款,導致銀行簽發票據的動力十足。例如,假定某企業向銀行申請100萬元貸款,銀行可以直接發放100萬元貸款。如果不對企業直接發放貸款,而是采取簽發銀行承兌匯票的方式,先讓企業按照50%的比例交納50萬元的保證金,給企業簽發一張100萬元的銀行承兌匯票,然后企業到銀行進行貼現。這樣仍然是給企業融資接近100萬元(不等于100萬,因為要付出一定的貼現利率成本)。這樣,企業解決了融資的需求,而且對于銀行方面來說,增加了50萬元半年期的保證金存款,授信風險也降低,信用風險敞口減少了一半,還有貼現利息收入和承兌手續費收入。有時候,根據市場存款利率與票據貼現利率的波動,出現倒掛的窗口,以100萬元全額保證金簽發100萬的票據,然后進行貼現融資,企業進行無風險套利。 票據貼現經過銀行的背書,進入了銀行間市場流通之后,就衍生了票據資產作為商業銀行資產擺布“調節器”和“蓄水池”的功能,具有良好流通性銀行承兌匯票,經常被商業銀行用來當做調節資產結構的“緩沖劑”,以滿足各項監管指標的調控要求,包括存貸比指標、LCR流動性指標、信貸規模指標等等。當然如果票據仍然在一級市場流通,沒有銀行貼現的支持,則無法進入銀行間市場,這條路是走不通的。從實際情況來看,企業之間由于正常貿易往來而流通的票據約占20%到30%,其余約70%到80%的票據是進入銀行體系進行貼現融資。在盈利壓力和信貸規模約束的雙重作用下,商業銀行開始在貼現信貸規模上動起了腦筋。而票據業務,這幾年使得商業銀行在“規模擴張”與“規模調控”之間總能夠“收放自如”。 當發現通過農信買入返售會計科目可以達到票據資產出表的作用時,眾多銀行紛紛通過農信來“消規模”;在銀監會開始對農信模式進行“堵截”后,票據信托模式又被“聰明”的交易員“發明”;當銀監會又對票據信托模式叫停,券商票據定向資管計劃模式又應運而生了。由此可見,商業銀行因為盈利壓力和資產規模擴張,但是卻受到信貸規模的約束,總會想方設法的進行金融創新突破信貸規模限制,其后就會引來“管制”。這種“監管——創新——監管——又創新”的“貓捉老鼠游戲”不僅浪費監管資源,也使銀行的經營成本增加,經過各種路徑傳導,最終導致實體經濟的融資成本上升。 根據《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試行)》,票據業務作為資產業務,須占用商業銀行的風險資本,不過,票據的不同業務模式的風險資本計算權重并不相同。承兌業務,按照新資本管理辦法,承兌業務屬于表外等同于貸款的授信按100%風險權重計算;貼現業務,銀行承兌匯票貼現業務,則按普通商業銀行債權計算風險權重,原始期限3個月以上25%,三個月以內為20%;買/賣斷轉貼現業務,買斷行買入的票據貸記貼現資產,也以普通商業銀行債權標準,按照25%(三個月以上)和20%(三個月以內)兩種比例來計算。對于賣斷行而言,由于新資本管理辦法規定,“信用風險仍在銀行的資產銷售與購買協議,信用風險轉換系數為100%”,而票據是通過背書轉讓的,所有背書人都有被追索的可能性,因此其風險未完全轉讓,因此賣斷票據后,賣斷行還需計提與買入時相同的風險資產,即風險權重為20%或25%;票據賣出回購和買入返售業務,同樣,資金融出行(買入返售方)對返售資產按原始期限3個月以上的普通商業銀行債權計算風險權重,比例為25%,三個月以內票據則按照20%計算加權風險資產。資金融入行(賣出回購方)的風險資產權重不變。也就是一筆業務,買入返售和賣出回購方都必須計提同樣的加權風險資產。 按照新資本管理辦法,因銀行承兌匯票的可追索性,賣斷行不能釋放其風險資產,仍然要計提。本身,對于票據的持有行而言,票據轉貼現買入后,是必須計提加權風險資產,無可厚非。但現在即使其賣斷票據,也還需計提風險資產,直至票據到期承兌為止。而作為買入行,因增加了票據資產,也需要再次計提加權風險資產。也就是說,一筆票據資產在銀行業同業之間的一次買斷和賣斷交易,就會被計算兩次加權風險資產。我們可以設想,一筆票據業務,經A行貼現后買斷給B行,B行賣斷給C行,C行賣斷給D行,D行賣斷給E行,五次市場的交易之后,由于A、B、C、D、E行都必須計提加權風險資產,假設票據的期限在三個月以上,則都按照25%比例計提,則最后5家商業銀行計提的加權風險資產比例為25%*5=125%,遠遠超過了票面金額的100%。 這樣的制度安排,讓商業銀行“左右為難”:如果不正常計提,則存在較大的合規風險,可能遭到監管當局的處罰;如果正常計提,則提高了轉貼現市場的資本成本,需要提高定價予以彌補,結果是可能導致轉貼現業務量萎縮,并最終影響票據市場活躍度。顯然這違背了資本充足率管理對于商業銀行債權加權風險權重為25%和20%的初衷,一個不合理的制度扼殺了票據的交易,而流通性是票據的天然屬性。 根據金融創新理論,創新的動力來源之一就是逃避監管。我們研究發現,這種監管的制度安排本來就存在巨大的紕漏,建議監管當局立即糾偏,讓票據創新回歸到本源來。近幾年以來,逼迫商業銀行走上這條“不正常”創新之路的罪魁禍首,就是來自于監管制度的這兩個核心的缺陷:貸款規模的會計核算及統計口徑偏頗,以及票據加權風險資產計量的不合理。 我們梳理近幾年來銀監會對票據業務下發的文件,可以說是強勢監管,密集發文,其核心都指向了逃匿信貸規模,可以說是“圍追堵截”。2011年6月下發《關于切實加強票據業務監管的通知》(銀監辦發〔2011〕197號)對信用社的“逃避信貸規模”做法予以糾正,要求徹底整改。2012年10月叫停票據信托收益權。2013年5月,中國銀監會下發《關于排查農村中小金融機構違規票據業務的通知》(銀監辦發〔2013〕135號)再次進行專項排查,排查內容包是否通過復雜合同安排為他行騰挪和隱瞞自身信貸規模(包括簽訂不對稱協議,或與票據賣斷行簽訂隱形回購協議,與票據買入行簽訂回購協議但實際上商業銀行在票據到期前買斷票據等),是否亂用會計科目隱瞞真實交易逃避內控與監管等。2014年下發《關于規范商業銀行同業業務治理的通知》(銀監會辦發〔2014〕140號)文件,專門規范了同業投資業務。商業銀行一方則“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總是“發明”各種新模式,層出不窮、花樣百出。這種“貓和老鼠”的“追逐游戲”,引來的后果就是,一方面,增加了監管的成本,減少了監管的效率;另一方面,提高了票據的交易鏈條,增加了票據的交易成本,而且極易引發各種道德風險和操作風險。 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國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調整和放松了存貸比不得超過75%的規定,將存貸比由法定監管指標轉為流動性監管指標,對票據市場的發展將產生深刻的影響,為規避信貸規模控制而進行的創新將會逐漸萎縮。但是,為促進票據流通,降低票據融資成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信貸規模占用行僅為承兌行。票據直貼后,貼現行通知承兌行,承兌行直接將票據的風險敞口納入本銀行的信貸規模,同時不計入貼現行的信貸規模。因為對于承兌行來說,應屬于剛性兌付,納入資產負債的表內資產,此時,再納入表外或有負債統計確實已經不合適。后期的銀行間市場的轉貼現交易,應屬于資金業務,與債券的買賣核算類似,不應該納入買入行的信貸規模,而只納入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科目。 修改《貸款通則》第九條:“票據貼現,系指貸款人以購買借款人未到期商業票據的方式發放的貸款。”人民銀行應根據《合同法》,對《貸款通則》規章進行完善,明確承兌行、貼現行與轉貼現行的貸款屬性問題,將轉貼現從貸款種類中剔除。 適當降低票據轉貼現占用的風險資產權重。例如從25%降低至5%~10%。修改《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將票據資產單獨列出,降低風險權重。
來源:bank資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