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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德勤中國Deloitte,葉紅,尤姜,鄭天成
一、并購已經成為中國企業“走出去”的重要形式
在中國企業的境外直接投資當中,通過并購海外公司以取得資產、技術、品牌、客戶以及市場等資源是中國企業經常使用的投資方式之一。近年來,中國大規模海外并購案例頻發,如五礦資源等企業聯營體以58.5億美元收購秘魯拉斯邦巴斯銅礦,聯想集團以29.1億美元收購美國摩托羅拉公司移動手機業務,中糧集團以15億美元并購新加坡來寶農業公司和以12.9億美元并購荷蘭尼德拉公司等交易,等等。然而,海外并購是一項機遇與風險并存的行動。對于諸多剛剛涉足這一領域的中國企業來說,在把握機遇的同時,能否準確地對風險進行識別和管控,是成功實施并購的關鍵。根據北京市國家稅務局第二直屬稅務分局2014年年末,針對該局管轄范圍內的“走出去”企業進行的一項問卷調查,有接近80%的受訪企業因對投資所在國家稅收制度的不了解導致了額外的稅收負擔,而有超過半數的企業在對外投資過程中遭遇到了稅務歧視。
隨著中國從資本輸入國向資本輸出國轉變,企業正確地識別并有效地控制海外稅務風險,對于企業降低海外并購風險,提高投資收益,提升中國企業的良好聲譽有著不言而喻的重要性。在中國企業的海外并購決策和管理當中,必須不斷增強稅務風險的防范意識,將稅務風險的防控有效地融入到企業的管理人員和財務人員的日常工作當中,盡快建立健全境內外稅務風險管控體系。
二、中國企業海外并購中常見的稅務風險點
并購活動通常分為項目啟動、談判、整合和退出四個環節,稅務風險存在于上述每個環節當中。我們擬對中國企業海外并購各環節中經常遇到的或容易被忽視的稅務風險進行分析,并提出相應的應對策略。
(一) 未實施詳盡的稅務盡職調查是產生海外稅務風險的重要誘因
在一項并購活動的初期,投資者通常需要對被投資公司進行盡職調查。調查的范圍可能涵蓋財務、稅務、商務、法務等領域。調查的目的在于識別目標公司歷史經營期間的潛在風險,以幫助投資者對目標公司的運營狀況進行評估。尤其在一項股權并購交易當中,買方可能會繼承被收購公司所有歷史稅務風險。同時,盡職調查的結果常常也是買賣雙方交易收購協議條款及價格的談判籌碼之一。
中國投資者海外并購稅務風險的識別與管控,首先就在于是否對目標公司展開詳盡的稅務盡職調查。在實務當中,不少中國企業的管理人員由于對稅務風險的防范意識不強,常常忽略稅務盡職調查的重要性。導致在交易還未進入正式交割階段,就已經存在可能導致未來經濟利益損失的稅務風險。
比如,中國公司如果希望收購美國公司,不能僅根據我國對有限責任公司的稅務處理來理解美國的有限責任公司稅務責任,否則就有可能忽略相關的稅務影響從而導致潛在的合規性風險。
美國公司最常見的法律形式包括有限責任公司(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LLC)和股份有限公司(Corporation)。從美國聯邦所得稅的稅務屬性來看,通常情況下,LLC不直接負有美國聯邦所得稅的納稅義務,Corporation則默認作為獨立納稅實體進行納稅。LLC本身的稅務屬性取決于其股東的數量,通常情況下,單一股東的LLC從美國聯邦所得稅的角度被視同為“稅務穿透體(A DisregardedEntity)”,即該LLC與母公司屬于同一個納稅實體,由母公司進行美國聯邦所得稅的申報;若LLC存在兩個或以上股東時,該LLC從美國聯邦所得稅的角度被視同為“合伙企業(A Partnership)”進行納稅,即LLC應當根據美國聯邦所得稅法對合伙企業的規定報送相關的納稅申報表,將其應稅所得按照約定的比例分攤至合伙人層面并由合伙人進行納稅。然而,LLC也可以對其美國聯邦所得稅稅務屬性做出選擇,即可選擇按照類似Corporation的獨立納稅實體屬性進行美國聯邦所得稅稅務申報。
由上可以看出,美國公司的稅收屬性對中國公司收購后的美國聯邦所得稅納稅和申報義務將產生不同的影響,如中國公司直接收購美國LLC,則中國公司將可能直接在美國產生納稅義務。
另一方面,收購LLC也可以帶來相應的稅收利益。比如,中國公司全資收購美國LLC時若通過銀行的收購貸款解決融資問題,其產生的部分利息費用在符合美國稅法的相關規定情況下,可用于抵減LLC的應稅所得,進而降低在美國的稅負。同時,從美國聯邦所得稅的角度出發,收購稅務屬性為“稅務穿透體”或“合伙企業”的LLC將被視同為資產收購,相關收購溢價可以被分攤至不同類型的資產從而提高資產的美國聯邦所得稅的計稅基礎。收購后,可以按照增值之后的資產計稅基礎計提折舊和攤銷,并進行稅前扣除。若該收購形成商譽,則該商譽也可以按15年的期限進行攤銷并在計算美國聯邦所得稅時進行稅前扣除。
若中國企業并不知曉這些規定,未準確申報稅前扣除,則會因此損失應得利益,從而導致稅務成本的上升??梢姡诓①弴夤局?,做好充分的稅務盡職調查是一個必要步驟。
(二) 不合理的股權架構有可能導致利潤匯回中國時產生額外的稅務成本
在企業海外并購過程中,投資股權架構的搭建是提升投資收益的重要手段之一,也是各個階中受到中國“走出去”企業關注最多的方面之一。合理的股權架構不但有助于降低境外利潤匯回中國時的稅務成本,同時也對中國企業在境外的整體布局、區域業務管理、跨境資金調配、未來業務整合與剝離提供了一定靈活性。在設計投資控股架構過程中,必須同時考慮境外稅法與中國稅法的協調性。
1. 境外稅法以及雙邊稅收協定(安排)的影響。股權投資架構所涉及的境外稅收影響主要取決于被收購運營公司所在國家(地區)以及中間控股公司(如有)所在國家(地區)的稅收法規以及相關國家(地區)所簽訂的雙邊或多邊稅收協定。中國公司在海外投資的過程當中,通常會選擇中國香港、新加坡、盧森堡、英國等國家(地區)作為中間控股公司所在地。這些國家(地區)從稅務的角度普遍對一些符合條件的被動收入(Passive Income)不征收或征收相對較低的所得稅,且往往擁有較為廣泛的稅收協定(安排)網絡。如中國香港、英國均對境外取得的股息所得不征所得稅,對向境外支付的股息也不征收預提所得稅;盧森堡對來源于境外子公司的符合參股豁免條件的股息所得不征收所得稅,而其國內稅法同時規定了盧森堡公司向與盧森堡簽有雙邊稅收協定的國家的稅收居民支付股息亦無需繳納盧森堡股息預提所得稅。
上述國家(地區)是較多中國公司選擇的中間控股公司所在地,但若盲目在上述國家(地區)設立中間控股公司用以收購境外目標公司,則可能給中國公司帶來額外的稅收成本。
仍以中國公司收購美國公司為例,某內地電信企業在美國收購一家技術研發公司(法律形式為Corporation)。由于聽說中國內地企業常常以中國香港、新加坡的公司作為控股平臺以達到稅收優化的目的,該電信企業選擇設立香港公司作為收購平臺。然而,該企業未了解到,由于美國與中國香港之間并未簽訂雙邊稅收協定,美國公司向中國香港公司支付股息需按美國國內稅法代扣代繳30%的預提所得稅。如果由中國內地公司直接收購美國公司,則根據美國和中國簽訂的雙邊稅收協定,對股息所得征收的美國預提所得稅稅率一般可降為10%。
2. 國際稅收規則變化的影響。保持對東道國稅收法規及全球稅務規則動態的持續關注在對外投資的過程中也十分重要。以2014年9月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發布的稅基侵蝕與利潤轉移(BEPS)最新工作成果為背景,世界各國都在不斷加強跨境稅收管理,以遏制跨國公司對本國稅收的侵蝕。如BEPS行動計劃第2項行動計劃“混搭錯配安排” 的工作成果,旨在打擊企業利用混合工具規避納稅義務的行為。在隨后短短幾個月內,法國、德國等多個國家開始采取相應的單邊行動。此外,英國、日本、新西蘭等國也紛紛開始考慮對涉及混合工具的稅收法規進行修訂。在全球并購領域,許多交易團隊已經針對最新的國際稅收動態考慮對交易架構進行必要的調整,而如果投資團隊在這一期間仍然參照BEPS行動計劃展開之前的思路將傳統混合工具納入交易安排中,不但無法達成節稅的效果,還可能產生不必要的架構搭建成本,并帶來稅務風險。
3. 中國國內稅法對股權架構的影響。在海外并購當中,企業常常陷入這樣一種誤區,即將海外并購的稅務風險完全等同于海外稅務風險。在實踐中,企業將精力全部投入到海外稅務風險的評估,卻忽視了對中國稅務風險的評估和管理。
以境外所得稅收抵免為例:某中國企業在收購某大型海外集團時,針對目標集團在中國境外的運營實體進行了詳盡的架構籌劃,但是沒有注意到目標集團下的中國子公司,在收購后形成了“中國母公司-外國子公司-中國孫公司”的“三明治”架構。其中,該中國母公司與孫公司均適用25%的企業所得稅稅率,中國孫公司向外國子公司支付股息可享受5%的股息預提所得稅優惠稅率,外國子公司(即中間控股公司)收到股息及支付股息在當地都無需繳納所得稅。
根據中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四條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5號),“居民企業從其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外國企業分得的來源于中國境外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外國企業在境外實際繳納的所得稅稅額中屬于該項所得負擔的部分,可以作為該居民企業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稅稅額,在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抵免限額內抵免?!庇捎谥袊鴮O公司在中國繳納的企業所得稅不屬于“在中國境外實際繳納的所得稅”,中國母公司在取得自中國孫公司以股息形式逐層匯回的利潤時需就取得的股息全額繳納25%的企業所得稅,無法享受稅收抵免處理,導致較高的整體稅負。如果該國內企業在確定收購架構時已關注這一稅務影響,則在不影響其它商業安排的前提下,可以考慮通過中國國內公司直接收購目標集團內的中國公司。在這種情況下,收購后中國國內母公司將直接持有被收購的中國子公司,根據中國《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中國居民企業之間支付的股息通常屬于免稅項目,無需在中國繳納企業所得稅。這兩種并購方案產生的實際稅負差異在20%左右。
(三)未充分重視收購協議當中的陳述、擔保和補償條款可能導致投資人收購后利益受損
收購協議中的陳述、擔保和補償條款是保障投資人權益的重要手段之一。稅務盡職調查階段發現的目標公司稅務風險,均可通過在收購協議當中添加賣方的陳述、擔保和補償條款達到降低買方收購后稅務風險的目的。同時,還可以通過在收購協議中約定以托管賬戶的形式凍結部分交易對價直至相關稅務風險得到妥善的處理,以保護投資人免于承擔潛在的歷史稅務風險。2007年,在一家境外知名私募基金投資某上市公司的案例當中,當簽署股權收購協議時,買方通過擔保及賠償條款,非常詳細地列示了所有已發現的稅務風險,并在收購協議中約定以托管賬戶的形式暫時不向賣家支付部分對價的安排。之后,買賣雙方就相關稅務風險補償申請仲裁時,買方根據股權收購協議中的相關條款成功取得了與賣方的和解并得到了相關的補償。
中國企業在“走出去”的過程當中,常常對收購協議中的陳述、擔保和補償條款不夠重視。在某些交易過程中,企業聘請的稅務專家已經明確建議企業在簽訂收購協議時應當包括與稅務風險相關的陳述、擔保和補償條款,但收購方在最終簽署協議時,仍然忽略了對上述條款的添加。在某起案例中,中國公司在完成收購后的次年,境外稅務機關就對被收購的企業進行了稅務稽查,發現了相關的稅務問題并要求該公司補繳稅款并接受相應的處罰。這些稅務成本由于無法從賣方處取得補償,最終全部由中國收購公司承擔。
(四)收購后母公司未能對境外稅務事項進行有效管理
一項成功的收購不僅取決于收購時點的明智決策,收購完成后能否對目標公司進行有效整合,對于收購項目而言更具有長久深遠的意義。
例如,收購完成后,日常經營涉及的關聯方交易問題就是企業應該考慮的問題之一。如前文所述,稅基侵蝕與利潤轉移是近期國際稅務的熱點問題,而關聯方交易又是稅基侵蝕與利潤轉移行動所重點關注的對象之一。國內某高新技術企業在美國成功完成一筆并購交易之后,根據其業務發展需要發生了一些國內關聯公司與美國公司之間的交易。并購交易發生后第五年,美國公司的關聯方交易轉讓定價安排在美國遭到了稅務機關的質疑,并導致美國子公司就過去3年的關聯方交易進行稅務調整,補繳了相應的稅款與滯納金。
根據企業管理人員的分析,國內公司與美國公司之間的交易定價雖然存在支持資料不夠充足的問題,但根據美國公司的職能風險定位,美國公司確實不應留存大量利潤,美國稅務機關提出的稅務調整并不合理。雖然該集團在美國根據稅務機關提出的納稅調整要求相應補繳了稅款,但國內公司無法對境內應稅所得進行相應的調減,集團因此實質上承擔了雙重征稅。企業管理層對此感到無奈,希望通過改進資料文件的質量避免可能再次出現的調整。如果企業管理層對收購后境外稅務事項足夠重視,及時對相關轉讓定價問題進行深入的研究并準備充分的支持資料文檔,上述風險導致公司承擔額外稅務成本的可能性將大大降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