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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2008年4月11日,H金融租賃公司與B工程機械有限公司簽訂《租賃合作協議》,約定租賃公司利用機械公司提供的營銷渠道和客戶資源,為客戶提供融資租賃服務,機械公司利用租賃公司的資金優勢為其提供融資租賃業務所需的工程機械設備。機械公司為其出售給租賃公司的融資租賃設備承擔回購義務。同日,租賃公司與機械公司、N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三方簽訂《回購擔保合同》作為《租賃合同協議》的補充協議,約定了回購條件和方式:在《融資租賃合同》生效后,承租人單筆逾期超過10日或累計超過60日未支付租金的,回購條件成就;機械公司和汽車公司應在租賃公司發出《回購通知》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支付全部回購價款;回購價款為《融資租賃合同》未付租金總額減去租賃公司已經收取的租賃保證金數額。
2008年3月24日,租賃公司與機械公司推薦的客戶閆賓簽訂了《融資租賃合同》,約定租賃公司根據閆賓的選擇向機械公司購買挖鉆機一臺,并以融資租賃的形式出租給閆賓使用。
2008年4月25日,機械公司與租賃公司簽訂《補充協議》,約定機械公司向租賃公司支付499,000元用作閆賓融資租賃業務的回購保證金。
2008年8月25日,機械公司與租賃公司又簽訂《租賃合作保證金協議》,約定機械公司向租賃公司支付合作保證金273萬元,作為其向租賃公司介紹的所有融資租賃項目承租人逾期租金的相應墊付款,當《租賃合同協議》項下任一承租人發生逾期情況時,租賃公司可從合作保證金中先行扣除墊付的相應逾期租金(不含逾期利息),并且不影響租賃公司對逾期租金的催收。當合作業務項下的逾期租金金額累積超過合作保證金數額時,除非機械公司補足相應保證金,否則租賃公司將暫停操作機械公司推薦的項目。 后因閆賓拖欠并拒付租金,租賃公司向機械公司、汽車公司發出《回購通知》,要求支付回購價款。但機械公司及汽車公司均未履行回購義務,租賃公司遂訴至法院,要求閆賓支付租金4,513,531元及罰息501,835.24元;機械公司、汽車公司支付回購價款3,515,531元(即閆賓所欠租金4,513,531元減去閆賓已支付的租賃保證金499,000元,再減去機械公司已支付的回購保證金499,000元)。
審判結果
一審:黃浦區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6日作出民事判決:閆賓支付租賃公司剩余租金人民幣4,513,531元及相應罰息;機械公司、汽車公司共同支付租賃公司回購價款人民幣3,515,531元;若閆賓、機械公司、汽車公司任何一方履行了上述判決主文中相應的給付義務,則其他當事人相對于租賃公司相應的給付義務予以免除。
二審: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9日作出民事判決:駁回汽車公司的上訴,維持原判。
法律分析
一、三種保證金的法律性質及其差異
租賃保證金、回購保證金及合作保證金均為出租人為提高融資租賃債權的安全性而收取,均以承租人發生違約行為作為扣付保證金的前提條件。但上述三種保證金因涉及當事人不同,繳納保證金所依據的合同條款有別,雖在承租人違約后均產生扣付情形,但其實質及結果卻大相徑庭。
租賃保證金系承租人為確保融資租賃合同履行而支付的保證金,若承租人違約,出租人有權將租賃保證金充抵租金或其他應付款項,若承租人無任何違約情形,待租期屆滿租賃保證金則全額退還。回購保證金系回購人為確保某項具體的回購義務履行而支付的保證金,若承租人違約,該項保證金用于充抵部分回購價款,若承租人無違約情形,租期屆滿,該項保證金退還給回購人。合作保證金系回購人為確保其與出租人一系列融資租賃業務的按約履行而支付的保證金,該系列融資租賃業務中任一承租人發生違約情形,出租人均可以該筆保證金對未按約支付的租金作先行墊付,待一系列融資租賃業務全部履行完畢,結算最后剩余的保證金,并退還給回購人。若合作業務項下的逾期租金金額累積超過合作保證金數額時,除非回購人補足相應保證金,否則出租人將暫停與回購人的合作。
三種保證金支付依據不同,實踐中的爭議焦點也存在差異。在本案中,租賃保證金支付的依據為租賃公司與閆賓簽訂的《融資租賃合同》,實踐中主要爭議在于租賃保證金的扣除時間和順序問題;回購保證金支付的依據為租賃公司和機械公司簽訂的《補充協議》,主要涉及閆賓違約后,機械公司以回購保證金充抵部分回購價款,可否同時免除其他回購人即汽車公司的該部分回購價款的問題;合作保證金的依據為租賃公司與機械公司簽訂的《融資租賃合作協議》,主要爭議在于閆賓違約后,合作保證金先行墊付是否視為已經代承租人支付了相應租金,從而直接應在回購價款中扣除。而這幾點爭議,恰恰是回購價款確定的關鍵,也是回購型融資租賃糾紛案件的審理難點所在。
二、三種保證金的處理思路
(一)租賃保證金爭議處理
租賃保證金爭議的問題主要在于計算回購價款時,是否以租賃保證金先行充抵罰息。在出租人與回購人簽訂的《回購擔保合同》中約定,回購價款等于“承租人未支付的剩余租金總額減去承租人繳納的保證金”,即“回購價款=未付租金-租賃保證金”;而《融資租賃合同》中約定,承租人違約時,租賃保證金按以下順序清償所欠出租人的債務:“各項費用,罰息,租金”,即“回購價款=未付租金-剩余保證金(租賃保證金先充抵費用、罰息之后的剩余部分)”,因此本案出租人與回購人在租賃保證金是否先行充抵罰息上存在沖突。
租賃保證金對于承租人及回購人的意義不同,對于承租人而言,其系《融資租賃合同》的當事人,對租賃保險金的處理應當符合出租人和承租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因此在計算承租人應支付的租金和罰息時,其充抵順序應當按照《融資租賃合同》的約定計算。而租賃保證金是先充抵罰息抑或是本金,雖然對承租人的還款義務沒有實質影響,但對于回購價款的認定影響重大。回購人并非《融資租賃合同》的當事人,《回購擔保合同》也并非《融資租賃合同》的從合同,對回購價款的計算,依照《回購擔保合同》的約定對租賃保證金進行抵扣更為合理。另外,從利益衡平的角度來說,回購擔保的本意也只是擔保融資租賃公司的本金債權,不包含各項費用、罰息部分,否則在回購型融資租賃業務中,融資租賃公司的風險趨近于零,回購擔保人風險過大,也不符合商事交易合作互利、風險共擔的本意。
(二)回購保證金爭議處理
回購保證金系回購人為保障融資租賃合同的正常履行,針對具體承租人所繳付的保證金。根據《回購擔保合同》的約定,回購價款系融資租賃合同全部未付租金總額減去出租人已經收取的租賃保證金數額,所謂“已經收取的租賃保證金”,不僅包括承租人繳納的租賃保證金,也應涵蓋回購人繳納的回購保證金。本案租賃公司起訴時,回購條件已經成就,租賃公司以承租人未付租金總額減去所收取的租賃保證金和回購保證金后計得的金額3,515,531元,向回購人主張支付回購價款符合合同約定。
至于該保證金的扣付是否可同時惠及其他回購人的問題,租賃公司以上述回購價款向汽車公司主張回購價款,僅是租賃公司自身對權利的讓步,未損及機械公司的權利,又可避免權利重復主張的風險,提高司法效率,并無不當。況且,融資租賃業務實踐中多見回購人之間關系緊密之情形,或互為供貨商,或互為關聯公司,即便存在賬目模糊之處,回購人之間內部解決也更為有效。
(三)合作保證金爭議處理
合作保證金系用于保證回購人與出租人之間《租賃合作協議》項下所有融資租賃項目的債務履行。就本案而言,《租賃合作協議》明確約定“當租賃合作協議項下任一承租人發生逾期情況時,融資租賃公司可從合作保證金中先行扣除墊付的相應逾期租金(不含逾期利息),并且不影響對逾期租金的催收”;“雙方簽訂的《租賃合作協議》合作期滿,且于合作期內簽訂的《融資租賃合同》全部期滿執行完畢后,租賃公司退還回購擔保人合作保證金”。從該條款文義可以看出,合作保證金只是為了保證合作繼續進行而用于墊付租金,若承租人后期支付了租金,合作保證金仍退回保證金賬戶,并非用于代為履行支付租金義務。
關于汽車公司能否要求直接抵扣機械公司回購保證金的問題,應從雙方簽訂該協議的目的以及商事交易習慣綜合考察。本案中租賃公司與機械公司簽訂《租賃合作協議》,依據合同相對性原則,該協議也僅針對合同當事人有效。且機械公司繳付保證金的目的是擔保自身履約能力,與汽車公司無涉,亦不影響汽車公司的權利。按照一般的商事交易對價原則來說,若汽車公司的回購金額中也直接扣除機械公司的合作保證金,無異于機械公司代汽車公司支付了部分回購價款,汽車公司未支付對價而享有利益,并不合理。因此,法院認定合作保證金不應在回購價款中進行抵扣,亦是合理的。
來源: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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