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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個周末,貸幫CEO尹飛突然陷入輿論的漩渦中,原因是,他再一次公開表示,拒絕為前海融資租賃(天津)有限公司(下稱“前海租賃”)在貸幫網站上發布的共計1280萬元的逾期標的“兜底”。
尹飛在接受《第一財經日報》記者采訪時表示,從今年5月20日第一筆項目貸款在貸幫網上出現逾期后,他便開始著手債務處理和追討,因為前海租賃涉及惡意欺詐,他與投資人一起報了案。但截至目前,該案件還未正式立案。
與貸幫不同,另一家同樣受累于前海租賃的P2P借貸平臺——人人聚財則選擇了自己墊付資金。11月8日,其發布公告稱,自今年6月前海租賃的標的出現第一筆逾期開始,公司對到期項目就進行了全額本息墊付,并接手投資人所有債權。
值得注意的是,貸幫與人人聚財都是較早一批與小貸、擔保等外部公司展開合作的P2P借貸平臺。盡管前海租賃存在惡意詐騙、發布假標的嫌疑,但扮演“第二道風控”角色的P2P借貸平臺顯然也有擺脫不了的責任。
在“兜底”與否的爭論背后,另一個問題也浮出水面:如今在P2P行業已被廣泛復制的O2O(OnlineToOffline,線上到線下)合作模式存在怎樣的合力與分歧?小貸、擔保等外部公司與P2P借貸平臺如何分配風險與收益?
誰為逾期買單?
公開信息顯示,前海租賃的業務范圍包括投資、融資、租賃、基金管理、金融業務。從2013年10月開始,前海租賃開始與貸幫、人人聚財合作。
據了解,前海租賃在貸幫網上發售的主要是汽車和小型機械等融資租賃項目的批量債權。從2014年5月起,前海租賃在貸幫網上的項目開始出現逾期,目前總的逾期金額為1280萬元資金,共涉及500多位投資人。
據人人聚財CEO許建文介紹,前海租賃與其合作的業務類型是車貸,具體合作以債權轉讓的形式開展,即擔保公司先向借款人放款,然后通過P2P平臺進行債權轉讓。2014年6月起,前海租賃的項目開始逾期,涉及總金額1296萬元。
《第一財經日報》記者從這兩家網貸平臺了解到,前海租賃于2014年春節前后在多家網貸平臺發布虛假標的,而通過此渠道獲得的資金最終流向了遵義、廣安兩地的房產項目以及一家四川企業。
據尹飛介紹,由于上述項目有關的企業負責人違紀,已被當地政府部門控制,樓盤被法院暫時查封,企業資金被有關部門凍結。所以,這直接導致了前海租賃在多家網貸平臺上的項目逾期。
尹飛認為,由于這是與外部公司合作的項目,貸幫只應該承擔居間合同違約責任。但同時,他也承認貸幫在該項目的風控上存在失職,“在走完法律程序后,貸幫愿意承擔相應的責任,但不會直接剛性兌付。”
事實上,自成立以來,貸幫已經累計處理過四百多筆不同形式的不良貸款,共涉及金額數百萬元,每一筆逾期貸款都會在網站上公示。因為堅持不兜底,也有不少虧了錢的投資人來抗議,這些年貸幫一直都有處理類似的糾紛。
也是因為沒有剛性兌付的承諾,貸幫的業務規模并沒有趕上P2P行業規模快速擴大的東風。成立于2008年的貸幫,截至目前的貸款余額約4000多萬元,相比同業,貸幫的業務增長緩慢。
盡管一直堅持不兜底的策略,但尹飛并不避諱承認貸幫在該事件中的失職。包括項目風控出現漏洞,以及該項目在貸幫網上線時,貸幫在合同中的一些表述令人產生了有本金保證的誤解等。
那么,在這種O2O的合作模式下,誰將為投資人的損失買單呢?
大成律師事務所資深律師肖颯分析稱,在此事件中,如果投資者以借貸合同糾紛為由起訴貸幫想要勝訴存在難度。“借款合同具有相對性,就借款法律關系而言,大額投資者應當起訴實際借款人,要求實際借款人償還借款并承擔違約責任”。
但她也表示,如果投資人就居間合同起訴貸幫,并要求貸幫承擔居間合同的違約責任,則要分情形對待。如相關情況屬實,貸幫應當就其風控人員把關不當承擔居間合同違約責任。
“此外,依據《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五條之規定,如果貸幫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受托人利益的,其不得要求支付報酬并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肖颯稱。
O2O模式之困
貸幫與人人聚財遇到的問題并不是孤例。在過去一年多時間里,這種線下公司提供債權資產、線上平臺負責吸引資金的O2O合作模式在P2P行業里被廣泛復制。
目前,包括有利網、愛投資、人人貸、你我貸、開鑫貸、貸幫網、人人聚財等多家行業排名靠前的P2P借貸平臺均與小貸、擔保等外部公司展開了不同程度的業務合作。
在這種模式下,小貸、擔保等公司負責向P2P借貸平臺推薦項目,平臺會對借款人進行第二道審核,將通過審核的借款客戶推薦給平臺投資人。通常,小貸、擔保等提供債權的公司都被要求對借款人按時還本付息提供100%連帶責任擔保,并且繳納一筆保證金,一般占貸款余額的10%~20%左右。
而在P2P借貸平臺方面,在該模式中,僅提供居間服務,擔任撮合交易與“二次風控”的職能,不涉及任何募資、承諾還本付息等擔保行為。與此同時,平臺會收取1%~2%的服務費。
一邊是缺少資金的小貸、擔保公司,一邊是渴求投資標的、提升交易規模的P2P借貸平臺,雙方合作正好互補短板。對于P2P借貸平臺而言,這種合作模式在擴大業務規模方面成效顯著。
以最具代表性的有利網為例,2013年2月正式上線至今,短短一年多時間里,有利網的業務規模已達47億元。目前有利網合作的小貸公司有二十余家,它也是唯一一家完全采用與外部公司合作模式的P2P借貸平臺。
在不少業內人士看來,該模式的缺點與優點同樣明顯。盡管表面上P2P借貸平臺僅承擔中介作用,但在實際操作中,它仍面臨潛在的聲譽、兌付等風險。而此次貸幫與人人聚財面臨的危機恰好印證了這種擔憂。
據尹飛介紹,選擇這種合作模式主要是由于平臺自己進行債權開發的成本過高,所以一旦P2P平臺準入了某家合作機構,以后對于該機構提供的債權資產只會抽查,而不會再逐筆地進行實地調查。
因此,對于P2P借貸平臺而言,選擇和準入合作機構合作實際上是它們風控最為重要的關口。而在日后推薦項目的過程中,P2P借貸平臺可以采取的風控手段則非常有限。
“自己做線下都會出現飛單、假標等各種問題,何況還是外部的公司。”一位P2P借貸平臺CEO認為,即便符合合作的準入條件,P2P平臺也很難保證外部公司持續推薦項目的真實性、安全性。
尹飛也坦言,在O2O的合作模式中,P2P平臺與外部公司的“聯接”太脆弱了,平臺只是依靠自身的流量優勢,而對于外部的公司缺乏核心的控制力,對于資產的質和量都很難有效地掌控。
對于如何防范合作機構可能出現的經營風險、道德風險,有利網相關負責人認為,P2P市場實際不是坐擁無風險收益,收益跟風險成反比,風險始終存在,只有在操作過程中不斷加強風控手段。
“例如,對內要做更多的系統支持(減少操作風險)、更多的數據分析(動態監控資產組合和合作機構)、更嚴謹地調整內部銜接的操作流程;對外則要去做更充分的實地調查、更積極地控制第一還款來源、更高標準地選擇合作伙伴,對資產組合堅持小額、分散。”該負責人稱,“在這些基礎上,交易層面還針對機構的不同情況設計了單標期限上限(短期到期,有問題要退出也快)、產品限制、保證金等各種保障制度作為保護。極端情況下,如果外部合作公司惡意詐騙,有利網可以動用保證金來減小影響。”
來源: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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