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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市場需求迅速擴大,基于碳交易的金融衍生品不斷出現(xiàn)
A碳遠期交易
碳遠期交易雙方約定在將來某個確定的時間以某個確定的價格購買或者出售一定數量的碳額度或碳單位,其是適應規(guī)避現(xiàn)貨交易風險的需要而產生的。清潔發(fā)展機制(CDM)項目產生的核證減排量(CER)通常采用碳遠期的形式進行交易。項目啟動之前,交易雙方就簽訂合約,規(guī)定碳額度或碳單位的未來交易價格、交易數量以及交易時間。其為非標準化合約,一般不在交易所中進行,通過場外交易市場對產品的價格、時間以及地點進行商討,但由于監(jiān)管結構較為松散,容易面臨項目違約風險。
目前有限排、減排需求的國家參與的CDM項目大部分為CDM遠期項目。對我國而言,參與的CDM項目雖然大部分都簽訂了CER遠期合約,卻極少參加期貨市場的套期保值,而且不通過看漲或者看跌期權規(guī)避風險。
碳遠期交易與碳現(xiàn)貨的價格密切相關,定價方式有固定定價和浮動定價兩種。固定定價方式規(guī)定未來的交易價格不隨市場變動而變化的部分,以確定的價格交割碳排放權。浮動定價在保底價基礎上加上與配額價格掛鉤的浮動價格,由歐盟參照價格和基礎價格兩部分構成。例如,假設雙方約定CER底價為8個計價單位,且承諾平均分配配額價格溢出部分,其中固定和浮動定價的比率為1∶1,如果交易時的配額價格為12個計價單位,則本次遠期合約的交割價格為8+(12-8)/2/2)=9個計價單位。
B碳期貨交易
碳期貨的交易原理
碳期貨屬于標準化交易工具,交易原理在于套期保值。購買者通過在碳期貨市場進行與碳現(xiàn)貨市場相反的買賣操作來達到套期保值的目的,鎖定碳融資收益。交易雙方事先將未來交易的時間、資產、數量、價格都確定下來,其具備風險規(guī)避和碳價格發(fā)現(xiàn)的雙重功能。目前碳配額排放單位EUAs通常采用這種方式進行交易。碳期貨交易一般在交易所中進行,也有少數參與場外交易市場交易。
與傳統(tǒng)期貨合約相比,以碳排放權作為基礎的碳期貨交易表現(xiàn)出如下三個主要特征:一是價格規(guī)律,據BlueNext統(tǒng)計,碳期貨價格與碳現(xiàn)貨價格的波動周期相符程度高;二是碳期貨交易資費,碳期貨交易一般面臨比較多門類的手續(xù)費,其中包括管理費、交易費和清算費,如BlueNext交易所的管理費為7500歐元/年,場內和場外交易費分別為0.002歐/噸、0.0015歐/噸;三是碳期貨與碳期權的關系,碳期貨作為目前碳期權唯一的基礎資產,其價格對期權本身價格以及期權合約的交割價格有重要的影響。
碳期貨合約
碳期貨合約是由交易雙方簽署的、規(guī)定雙方權利義務的憑證,其由九個要素構成,分別為交易品種名稱與代碼、交易單位、報價單位和最小變動價位、每日價格最大波動限制、交割品級、交割方式合約、交割月份、交易時間以及最低交易保證金。
交易品種名稱與代碼:對合約交易品種的名稱進行界定,并以符號作為代表方式。國際上現(xiàn)有的碳相關期貨品種名稱與聯(lián)合國清潔發(fā)展機制在術語規(guī)范上保持了嚴格的一致,均稱為核證減排量期貨。歐洲氣候交易所、芝加哥氣候期貨交易所、納斯達克商品事業(yè)部、美國綠色交易所、印度泛商品交易所等推出的與京都機制相聯(lián)系的期貨品種均稱為核證減排量期貨。
交易單位:期貨交易所的每手期貨合約代表的標的物的數量。在國際上,除了印度泛商品交易所的CER期貨使用了每手250噸CER交易單位以外,其他諸如歐洲氣候交易所、芝加哥氣候期貨交易所、納斯達克商品事業(yè)部、美國綠色交易所的交易單位均為每手1000個CER單位。
報價單位:報價單位一般根據交易所所屬地來確定,如芝加哥氣候期貨交易所以美元為報價單位,印度泛商品交易所以盧比為報價單位,其他諸如歐洲氣候交易所、納斯達克商品事業(yè)部和綠色交易所的交易單位均為歐元。
最小變動價位:國際上各交易所的最小變動價位分別是歐洲氣候交易所0.01歐元/噸、芝加哥氣候期貨交易所0.01美元/噸、納斯達克商品事業(yè)部0.01歐元/噸、美國綠色交易所0.01歐元/噸、印度泛商品交易所50派士/噸。
每日價格最大波動限制:對于碳期貨市最大波動限制較為寬松,歐美核證減排量期貨不限制每日價格波動范圍,印度則執(zhí)行了日內4%、6%和9%的階梯式限制的某種復雜設定。
合約交割月份:國際上合約交割月份大都以3個月作為間隔,印度泛商品交易所核證減排量期貨的合約交割月份設定為2月、5月、8月和11月,而歐洲氣候交易所、芝加哥氣候期貨交易所、綠色交易所、納斯達克商品事業(yè)部的合約月份都是3月、6月、9月和12月。在一般的期貨交易中,也存在交割月份按月計算。
交易時間、最后交易日和交割日期:歐美交易所普遍設計成交割月的最后一個星期一(如果該日是非交易日,那么最后交易日為上一個星期一),印度泛商品交易所則把交割月的日歷日期25日作為最后交易日(如果該日為非交易日,那么最后交易日為上一個交易日)。
交割品級:交割品級是指由期貨交易所同意規(guī)定的、準許在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合約商品的質量等級。國際上同類期貨交割品級要求均以歐洲氣候交易所的要求為準,該交易所要求可供交割的核證減排量必須是由聯(lián)合國清潔發(fā)展機制理事會簽發(fā),但拒絕其中裝機容量超過20兆瓦以上的水電項目、土地利用變更和森林(LULUCF)項目和核電項目。
交割方式:碳期貨交割主要有兩種交割方式:現(xiàn)金交割和實物交割。歐美、印度的同類期貨交割最終以在官方排放貿易登記處的核證減排量“過戶”為標記,交易所仍然扮演買賣雙方履約對手的角色。
最低交易保證金:最低交易保證金有比例保證金和定額保證金兩種形式。歐美碳期貨交易保證金的規(guī)定采用確定金額,例如綠色交易所投機客戶的開倉保證金是743歐元,維持保證金是675歐元;套期保值客戶開倉保證金和維持保證金均為675歐元。
C碳期權交易
碳期權的交易原理
與傳統(tǒng)的期權合約不同,現(xiàn)存的碳期權實際是碳期貨期權,即碳期貨基礎上產生的一種碳金融衍生品。碳期權的價格依賴于碳期貨價格,而碳期貨價格又與基礎碳資產的價格密切相關。首支碳期權是2005年EXC推出的EUA期權。全球金融市場的動蕩所帶來的避險需求,吸引工業(yè)企業(yè)、能源交易公司以及基金等經濟實體參與,碳期權產品及市場功能愈加多元化、復雜化。
碳期權的交易方向取決于購買者對于碳排放權價格走勢的判斷。以CER期權為例,當預計未來CER價格上漲時,CER的賣方會購買看漲期權對沖未來價格上升的機會成本,如果未來CER價格下降,通過行使看漲期權CER賣方獲得收益。期權的購買者能夠通過區(qū)別購買看漲期權或者看跌期權鎖定收益水平。此外,還可以通過對不同期限、不同執(zhí)行價格的看漲期權和看跌期權的組合買賣來達到鎖定利潤、規(guī)避確定風險的目的。碳期權除了具備碳期貨一樣的套期保值作用以外,還能使買方規(guī)避碳資產價格變動時帶來的不利風險,同時從碳資產價格利好中獲益。
碳期權合約
碳期權合約是由交易雙方簽署的合法憑證,規(guī)定期權的買方向賣方支付一定數額的權利金后,即可獲得合約有效期內的選擇權。目前比較常見的合約為EUA期貨期權、CER期貨期權以及ERU期貨期權。與碳期貨合約相似,其由如下要素構成:
交易品種名稱與代碼:由于碳期權是基于碳期貨合約而設立,所以交易品種名稱根據期貨的合約不同而不同,正如上文所提到的,碳期貨的通用名稱為核證減排量期貨,故而全球各大交易所推出的與京都機制相聯(lián)系的期權品種均稱為核證減排量期貨期權。
交易單位:交易所一般以手作為交易單位,而每手代表的核準減排量有所不同。在國際上,除了印度泛商品交易所使用了每手250個核證減排單位以外,其他主要交易所的交易單位均為每手1000個核證減排單位。
報價單位:報價單位一般根據交易所報價所采用幣種,如芝加哥氣候期貨交易所以美元為報價單位,印度泛商品交易所以盧比為報價單位,而歐洲氣候交易所、納斯達克商品事業(yè)部和綠色交易所的交易單位均為歐元。
最小變動價位:最小變動單位即為價格變動的最小單位。國際上各交易所的最小變動價位分別是歐洲氣候交易所0.01歐元/噸、芝加哥氣候期貨交易所0.01美元/噸、納斯達克商品事業(yè)部0.01歐元/噸、美國綠色交易所0.01歐元/噸、印度泛商品交易所50派士/噸。
每日價格最大波動限制:國際上對于碳期權最大波動限制較為寬松,歐美核證減排量期貨期權不限制每日價格波動范圍,印度則執(zhí)行了日內4%、6%和9%的階梯式限制。
合約交割月份:國際上碳期權合約分為季度合約和月度合約。季度合約中,歐洲氣候交易所、芝加哥氣候期貨交易所、綠色交易所、納斯達克商品事業(yè)部的合約月份都是3月、6月、9月和12月,而印度泛商品交易所核證減排量期貨的合約交割月份設定為2月、5月、8月和11月。
交割方式:碳期權交割主要有兩種交割方式——現(xiàn)金交割和實物交割。歐美、印度的同類期權交割最終以標的期貨所有權轉移為標記,交易所仍然扮演買賣雙方履約對手的角色,而現(xiàn)金交割則是由交易雙方根據價格進行現(xiàn)金結算。
D碳互換交易
碳排放權互換是指交易雙方通過合約達成協(xié)議,在未來的一定時期內交換約定數量不同內容或不同性質的碳排放權客體或債務。投資者利用不同市場或者不同類別的碳資產價格差別買賣,從而獲取價差收益。
碳排放權互換的產生主要基于兩個原因:一為目標碳減排信用難以獲得;二為發(fā)揮碳減排信用的抵減作用。由此產生兩種形式碳排放互換制度安排:一是溫室氣體排放權互換交易制度,政府機構或私人部門通過資助國家減排項目獲得相應的碳排放減排信用,該機制下碳排放權客體是由管理體系(如聯(lián)合國執(zhí)行理事會)核準認證后頒布;二是債務與碳減排信用互換交易制度,債務國在債權國的許可下,將一定資金投入于碳減排項目,其實質上是債務國和債權國之間的協(xié)議行為。
第一種形式是通常意義上的互換交易制度,以歐盟碳排放交易市場為例,其于2004年對EU-ETS指令進行修正,以增強與《京都議定書》的協(xié)調性。該指令允許EU-ETS下的排放實體能夠利用清潔能源機制CDM和聯(lián)合國履約機制JI中獲得的減排信用履行減排義務,即歐盟成員國可以利用CDM項目從發(fā)展中國家或未參與強制減排的國家購買減排信用,達成減排任務,此舉增強了成員國減排方式的可選擇性。單就EU-ETS市場而言,CDM產生的CER可以進入EU-ETS進行交易,EUA和CER可以進行互換。具體而言,當減排目標不能通過本國減排能力達成的時候,其可以通過投資清潔能源項目,獲取由此而產生的CER,通過EUA和CER對應比例的互換協(xié)議達成互換。而第二種形式的互換,則發(fā)生在具有特定債權債務關系的國家之間。
來源:中國大宗商品交易服務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