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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頌
“我沒跟這家公司打過交道,更別提做生意。”企業主陳成(化名)拿著一張購銷合同對記者說。合同上,陳的企業作為甲方,向乙方“采購”了幾百萬的材料。
盡管合同有問題,陳成還是憑此向銀行“貸款”支付給乙方。而這一切,他表示都出自放貸銀行的安排。
去年“華鼎擔保案”爆發,有企業接受了銀行“轉貸”,即通過前述手法,銀行新批一筆流動資金貸款以填補華鼎留下的資金問題,暫時擱置爭議。隨著記者調查的展開,越來越多企業主愿意出示轉貸的文本,他們認為銀行轉貸存在一定的模糊操作。據企業主自發統計,廣東地區轉貸金額高達10億,期限普遍為一年。年中這批貸款將陸續到期,對轉貸的定性決定了債務歸屬。
兩種“轉貸”手法
2006年開始,廣州金融圈“名人”陳奕標利用華鼎、創富、中擔三家擔保公司,以協助企業從銀行貸款為名,誘使企業虛報貸款金額,并截走資金用于“理財”;2010年末事發,據陳本人的供述,留下資金爛帳高達19億。
但不到一年里,官方公布的涉案金額就縮減到9億,原因之一是有些企業主接受了銀行“轉貸”,暫時補了窟窿。
據企業主反映梳理,銀行轉貸手法主要分兩種:
其一是“過橋”:先由第三方把資金打入企業舊貸款賬號,把壞賬還了;銀行再以新批貸款的名義,配合虛假合同,通過“受托支付”把款打給第三方。此法適用于原貸款出現逾期的企業主,因逾期后銀行無法對其發放新貸款,需過橋方墊付。
據企業主劉偉(化名)講述,去年某銀行新任支行長一直催他“轉貸”,但要企業自己找過橋。“我堅決不干,大不了企業破產。這關系到貸款的定性。如果我找人過橋,變成是主動歸還貸款,以后就沒法談判了。”
企業主陳成較為配合,自己找過橋資金,但沒找到。“哪有那么容易?我找了很多公司,跟我有長期合作的,人家都不敢給我過橋,聽到華鼎都躲著走。”
后來陳成在銀行安排下,見了一名陌生的深圳企業家。對方拿出一份“購銷合同”,他蓋了章,還向對方支付了1.8萬元“手續費”和“資金占用費”。幾天后,他發現華鼎那筆債務已“還清”,之后一個下午,他的賬戶進了700萬,兩小時內資金又被轉走,進了深圳某貿易公司。
“銀行提前把貸款合同都做好了,再給我找過橋資金。我上交了財務章,出納也守在銀行配合他們轉貸。”
若舊賬尚未逾期,銀行可用第二種做法,不必在合同上做文章。
企業主洪波在銀行授意下,提交了真實的購銷合同,內容是向其上游企業采購500多萬元的電纜——按正常程序,銀行應把新批貸款直接打給其上游企業,但這樣無法歸還舊賬。
“當天晚上7點多我接到短信通知,有500多萬打到賬上,接著被全額取現,又以現金方式存入華鼎那個貸款賬戶。”洪波說,他曾交給銀行幾張空白支票,取現時點又是下班時間,他認為顯然只有銀行內部能操作。
因上游企業未收到貨款,合同隨之作廢。在銀行賬上,洪波名下放了一筆500多萬的貸款;但在洪波看來,該款項從未下放,“憑這點我就可以告銀行”。
違規一說未能得到銀行的回應。記者向涉事銀行辦公室求證,相關人員均表示“不了解情況”,且因涉及刑事案件,司法結果出臺前不便答復。
借新還舊還是違規放貸?
企業主認為轉貸涉嫌違規;而另一說法是,銀行只不過以“重組貸款”的方式幫企業借新還舊。
根據銀監會2007年印發的《貸款風險分類指引》定義,重組貸款是指“由于借款人財務狀況惡化,或無力還款而對借款合同還款條款作出調整的貸款”,同時規定,“需要重組的貸款應至少歸為次級類”。
一名國有大行對公業務主管表示,銀監會對重組的操作流程未作詳細規定,各省可能會出臺指引。“重組就是‘死馬當活馬醫’,給企業展期,或者讓他另找資金過橋。我們手里案例極少,更沒給中小企業辦過。”
他表示,貸款重組有兩大特征:其一,重組前后的貸款是同一筆貸款,或者新舊兩筆貸款有明顯接續、關聯關系;其二,重組后的貸款一定會劃入不良,貸款人在征信系統留下“污點”。
記者采訪發現,轉貸與此不符。
企業主洪波(化名)向記者出示了轉貸的全套文本,包括《小企業借款合同》、《保證擔保合同》以及《購銷合同》。從條款看,這完全是一筆新貸款,未提到華鼎事件留下的壞賬,因此不存在“重組前后的關聯性”。
多名企業主證實,轉貸后,新貸款是按“正常類”來管理,不符合銀監會“重組貸款至少歸入次級類”的規定。“接受轉貸就是為了保住征信記錄,不影響其他貸款,維護企業運營。如果還劃成不良,誰愿意配合銀行?”
舊賬未了,就向沒有還款動機的企業發放新貸款,甚至找資金、造合同來“過橋”,銀行此舉顯然不能理解為貸款重組。
華鼎高管未出庭
銀行轉貸尚未進入法庭視野,當前檢方對企業主的起訴,亦可作為轉貸定性的參照:如果企業不負主要責任,則不必承擔爛帳(或僅承擔部分),轉貸后的新貸款亦不應算作企業債務。但庭審似已陷入僵局,結果遙遙無期。
本月15日、24日,越秀區人民法院擬分別提審創富、華鼎公司高管。但等后被告知庭審延緩。“法院說,原因是被告方的訴訟代理人不能到庭。”一名企業主發來短信。
自從今年3月華鼎案首宗刑訴開庭,事件逐步變為企業主的“獨角戲”。企業主法律顧問、國信信揚律師事務所律師謝學鋒稱庭審存有三大疑問:
首先,檢方以“騙取貸款罪”起訴企業主,該罪量刑較輕,一般在無法證明被告犯罪動機時使用;同時,檢方在起訴狀中指企業主與華鼎高管是“伙同”關系,照此推理,則也應用“騙貸罪”起訴華鼎高管。。
若華鼎高管與企業主定罪不同,兩者是否仍算“伙同”?
再次,“騙取貸款罪”的要件包含受害人、犯罪后果。按照起訴書,受害人為銀行,但銀行既未報案、也不到庭。犯罪后果亦難統計,約10億的貸款通過轉貸“調整”,能否計入損失?
最后,檢方圈定近70家企業作為刑訴對象,但涉事企業達數百家,對其他企業應如何處理?
“開始以為這事可以很快解決,現在看來很難。過兩個月貸款到期了,搞不好要再做一次轉貸。”洪波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