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批發企業改善物流功能的舉措
時間: 2009-06-09 16:21:45 來源: 中國貿易金融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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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零售商主導地位的提高與批發商的困境
批發商在現代商品流通中承擔著各種調節作用,在大規模生產和大規模流通時代,批發商承擔著商品匯集、倉儲、分散、整理、平衡等多種功能,沒有大規模批 發系統,流通業很難順利運轉。但由于批發商介于生產與零售之間,客觀上增大了流通路線,對流通效率產生影響,因此,批發業一直被看成“流通革命”的對象。 特別是90 年代以來,隨著流通業的重組和生產商與零售商戰略聯盟的形成,批發商遇到了更加嚴峻的挑戰。
據日本通產省《商業統計表》顯示,1991年到1994 年日本批發商擁有的店鋪數減少了7%,其中100 人以上的大店鋪保持增加態勢,99 人以下的中小店鋪有所減少。據1997年商業統計快報顯示,從1994 年到1997 年,日本批發商店數量繼續減少,減少幅度為8.8%,即使100 人以上的大型店鋪也減少了10.6%。這些數據表明,批發商遇到了十分嚴峻的形勢,大型批發商之間的淘汰、集約化態勢日益明顯。
導致批發商數量減少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包括廠家與零售商對批發商的選擇性增強和以二次、三次批發環節為中心的流通路線的簡短化趨勢等因素。這種現 象可以通過反映流通路線長短的指標——W/R 比率來反映。根據日本商業統計表計算的W/R 比率明顯呈現降低的趨勢,1982 年最高值達到2.93 倍,1994 年降低為2.50 倍。在這種形勢下,日本流通業的結構發生了很大變化,其中最明顯的是零售商市場主導地位提高,批發商不得不探索新的生存之道。
與歐美國家不同,日本零售業存在許多業種專門化、單獨性和經營生鮮商品的家族性企業,這些企業通常規模較小,保持傳統形態,因此日本零售業一直是比較分散的。但是,近十幾年來,零售業逐步向業態化和組織化推進,大大提高了自身的市場地位,逐步贏得了市場領導權。
日本零售業傳統的形態是按照“業種”不同所構造的,所謂業種就是按照銷售商品種類的不同進行分類,比如蔬菜商店、文化用品商店等;“業態”則是按照零 售商的立地條件、品種、店鋪規模、價格政策、銷售方式等進行分類的,換言之,業態就是在體現“如何開展銷售活動”這一標志下對零售商的分類方法,通常表現 為食品超市、綜合超市、便利店、廉價店等多種形態。日本最具代表性的業態是食品超市,它出現在50 年代。食品超市通過低價格、無人售貨、品種齊全等方法,實現便利性和廉價性,作為一種劃時代的流通系統逐步滲透到消費者中。在食品超市之后,更廣泛的經營 家電、服裝等各領域商品的綜合超市出現,零售業態呈多樣化。
零售業的組織化主要是通過連鎖方式進行的,連鎖經營將分散的零售店鋪統一起來,實現了統一品牌、統一采購、統一庫存和統一管理。連鎖化主要有正規連鎖 (RC)、自由連鎖(VC)和特許連鎖(FC)等方式。正規連鎖是由單一資本企業建立的連鎖組織,又稱為公司連鎖。自由連鎖是有一定實力的批發商將獨立的 零售商統一在一個組織之內,開展共同經營活動。特許連鎖是總店賦予加盟店一定地區內的經營權,總店通過店鋪和服務標準化,對加盟店和直營店進行同樣的指導 和管理。現在,許多零售業態都利用連鎖方式加強了組織化,如方便店大多采用了特許連鎖方式,百貨店則采用正規連鎖的較多。連鎖化使中小零售商實現了共同化 和協作化,適應了零售業規模增大的趨勢。
零售商通過業態化和組織化,提高了經營規模、擴大了經營范圍、增強了銷售能力,對零售商市場地位的提升發揮了積極作用。通過業態化和組織化,零售商降低了成本,實現了低價格運作,對消費者的影響力大大增強,從而使零售商在整個流通渠道中獲得了十分有利的地位。
零售商地位的提高導致傳統的商業慣例崩潰和價格破壞發生,結果使批發商受到影響。日本商業活動存在許多傳統慣例,其中代表性的是廠家為了維持商品價格 實行的“建值制”和“回扣制”。許多廠家為了在零售階段控制價格決定權,采用“建值制”,這種制度是以廠家提出的希望價格為基礎,對流通各環節規定交易價 格。與此相配合,廠家通過向批發商和零售商提供回扣,向那些執行廠家價格政策的商家返還部分現金,以資鼓勵。這兩種制度對廠家有許多好處,可以防止商品價 格的崩潰、阻止品牌聲譽的下降和掌握價格決定權以及穩定收益等。這些慣例對批發商而言也是很重要的,廠家的資金返還對于彌補微薄的批發利潤十分重要。
但是,建值制和回扣制加劇了日本流通體系的封閉性,阻止了自由、公正價格的形成,因此成為日美貿易摩擦的主要理由之一。1990 年通產省在頒布的《商業慣例改善指針》中取消了回扣制,公正交易委員會也在1991年發表的《關于流通商業慣例在壟斷禁止法上的方針》上將價格再維持行為 和現金返還視作與壟斷禁止法相抵觸。
泡沫經濟破滅后,零售商將回扣視作流通企業利潤彌補的渠道,以回扣為支撐展開價格競爭,這就導致實際價格與廠家希望價格發生很大的背離,廠家希望價格 名存實亡,商品的實際定價權已經讓位給零售商,零售商進一步要求廠家增加回扣,廠家受到零售商的打壓。泡沫經濟破滅后,消費者偏向低價格,出現了所謂的 “價格破壞”現象。導致價格破壞的主要因素是廉價商店(DS)的崛起和商業品牌(PB)的開發。
廉價商店利用大量采購產生規模效益,對很多實用商品實行低價格銷售,強調薄利多銷,直接引發了價格破壞。廉價商店為了保證低價銷售,不僅要降低采購單 價,而且要減少流通費用,這樣對批發商的批發價格和運輸費用提出降低的要求。PB 商品是指大型零售商通過自主企畫、委托生產,以自己品牌銷售的商品。零售商從商品企畫到銷售實行一攬子管理減少了中間費用,保證了低價格。在這種方式下, 零售商與生產者直接聯系,繞過了批發商,流通路線顯著縮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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