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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安 繪
離職員工另立門戶后,與原公司達成一致:交納一定管理費后,對外打著原公司的旗號繼續經營活動。日前,江東新河工商所在專項檢查中發現10余起無照經營行為,揭開了貨代業“寄居”經營的一角。
前業務骨干自辦“分公司”
工商人員在百丈東路一樓宇內發現了一家貨物運輸代理公司的貓膩。“該公司沒有營業執照,其負責人鄧某雖解釋自己是某貨代公司的分公司,但無法出示分公司的證明。”原來,鄧某曾經是一家貨代公司的業務骨干,后來覺得自己熟悉了該行業的流程,也積累了一定的人脈資源,就決定出來“單干”。今年4月,離職后的鄧某租了幾間辦公室,開始從事海上貨物運輸的代理業務。
為了方便開展業務,鄧某與原公司協商達成協議,鄧某以原公司名義對外經營,每年支付原公司1萬元費用,原公司為鄧某提供專業發票、公司賬戶等資源。
“鄧某雖然‘借殼’原公司,但其實際經營行為已構成無照經營。”新河工商所對鄧某所謂的分公司進行取締并處以罰款1.1萬元。
國際貨代借殼經營不新鮮
鄧某“借殼”原公司揭開了貨代業寄居經營的面紗。
“6月15日至7月15日,我們專門對轄區樓宇進行了為期一個月的專項‘大清掃’,共檢查發現此類無照經營行為10余起,其中立案查處10起,罰沒款共11.5萬元。”新河工商所副所長陳詞慨介紹,檢查發現此類無照經營行為大多數和鄧某相似,即離職人員與原公司達成協議,每年支付1萬元至5萬元不等的費用,允許其對外使用原公司的名稱、營業執照和賬戶。
根據國家法規,國際貨運代理對企業的注冊資本有明確要求:海上運輸500萬元起,航空運輸300萬元起,陸地運輸200萬元起,寧波依托港口優勢,絕大多數國際貨代公司的注冊資本起點為500萬元。“500萬元對不少創業者來說有難度,他們雖然離職,許多人還是需要借助原公司平臺進行經營。”陳詞慨說,原公司因為能收取一定費用,雙方開始進行貌似“雙贏”的合作。
除了離職員工“寄居”原公司外,還有一些國際貨代企業自己不直接開展業務,而專門靠收取“寄居者”的管理費贏利。
表面“雙贏”實藏風險
寄主和寄居者,這種看似雙贏的關系實際上蘊藏著很大風險。由于沒有注冊資金的保障,有些掛靠者規模不大、經營不規范,個人的失當經營行為必將使寄主受牽連。“以前就曾發生過寄居者走私或在報關時瞞報,這時寄主就容易被列入海關的黑名單,影響其他業務的正常經營。”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業內人士說。
工商部門特別提醒正規國際貨代企業,企業名稱、營業執照代表的是公司自身的形象和榮譽,為蠅頭小利而使企業處于潛在風險之中實屬不可取。
記者另悉,雖然注冊一家從事國際貨代的公司需要500萬元注冊資本,但對于一些創業者而言也并非無路可走。根據我國法規,國際貨代公司可申請開辦分公司,每開辦一家分公司,總公司需追加50萬元的注冊資本,相當于注冊資本的十分之一,這無疑為一些創業者與原公司的合作開啟了一條新途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