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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押監管
一、概念
貨押監管,指由企業(抵押人)以其擁有完整、合法所有權的商品作為抵押物,由物流公司(監管方)作為第三方對抵押物實施占有、監管,同時,由銀行(抵押權人)按核定抵押物的市場價格給予企業一定比例的授信貸款的活動。
二、概念介紹
貨押監管業務是出質人(客戶企業即貸款方)以合法占有的貨物向質權人出質,作為質權人(銀行等金融機構)向出質人授信融資擔保,監管人(物流企業即保管方)接受質權人的委托,在貨押期間按質權人指令對質物進行監管的業務模式。在貨押監管業務中,監管方通常只對貨押清單上注明的貨物的數量負責。
通過圖1.1,我們可以看出,在貨押監管業務中,物流企業充當重要角色。作為銀行和客戶企業之間的中間人,它所行駛的是貨押物的監管和保管的職責,要保證銀行和客戶企業兩方面的利益都不受到損害。銀行方面,物流企業要替它監管好貨物,降低銀行的信貸風險;客戶企業方面,通過普通渠道向銀行貸款的成本比較高,手續也很繁瑣,通過物流企業的貨押服務,不僅簡化了過程,
圖1.2貨押監管三方當事人的法律關系
通過圖1.2我們可以清晰地了解貨押監管業務三方當事人的法律關系,質權人(銀行)和出質人(客戶企業)是貨押關系,質權人(銀行)和監管人(物流企業)是倉儲關系、租賃關系、委托裝卸作業關系。
因此,貨押監管業務是一項以保管為基礎的物流延伸服務,是同時服務于出質人和質權人的增值服務。貨押監管業務的性質是物流業務而不是銀行業務,是服務于貨押貸款的從屬性業務。由于監管方的介入,使得銀行的貨押貸款業務有了牢固的支撐,并使借貸雙方經濟成本降低。
三、主要模式及區別
我國目前已經成熟的貨押監管業務主要有以下五種模式:倉單貨押、動產貨押逐筆控制、動產貨押總量(總貨值)控制、買方信貸(保兌倉)、開證監管。它們的區別如下:
倉單貨押融資業務是指出質人(中小企業)將其擁有完全所有權的貨物存放在銀行指定倉儲公司(以下簡稱倉儲方),并以倉儲方出具的倉單在銀行進行貨押,作為融資擔保,銀行依據貨押倉單向出質人提供的用于經營與倉單貨物同類商品的專項貿易的短期融資業務。倉單貨押的特點是貨押物一次性凍結,只能待申請人還清所有貸款后才能一次性釋放。
動產貨押逐筆控制是針對倉單貨押只能一次性凍結一次性釋放的不足推出的一種業務模式,客戶可以分批還款,公司根據銀行的解凍通知書給客戶發貨。
動產貨押總量控制的特點是質物可以置換(能衡量出貨物數量的特點)。因為質物是動產貨押法律關系中用來擔保債權人債權的,債務清償期屆滿,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質權人有權以質物的價值最終確保質權人的債權實現。質物必須是 動產,這是國際上通行的一個原則,也是和傳統上的抵押權(抵押物為不動產)相區別的一個重要 標志。這主要是針對倉庫貨押物的特殊性質而推出的一項業務模式。
買方信貸跟動產貨押總量控制的區別在于,前者是先有款后有貨,后者是先有貨后有款。買方信貸業務模式可以解決批量采購或采購周期的問題,能夠規避一部分由市場價格波動引起的風險,還能以現款交貨的方式節省原材料的購買成本。銀行先把資金給采購方,然后根據情況提貨。
開證監管是指銀行為進口商開立信用證向國外的生產商或出口商購買貨物,進口商繳納一定比例的保證金,其余部分以進口貨物的貨權提供貨押擔保的貨押業務。
來源: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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