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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應鏈融資是商品交易項下應收應付、預收預付和存貨融通衍生出的組合融資。銀行以核心企業作為切入點,通過對信息流、物流、資金流“三流”的控制或對有實力的關聯方進行責任捆綁,為核心企業及其上、下游長期合作的供應商、經銷商提供整體的融資方案。下面擬就該業務的操作模式及擔保、“三流”的控制問題在法律層面予以探討。
操作模式及法律風險
以上游的保理業務為融資產品模式。保理是指供應商將應收賬款轉讓給銀行以獲得融資。銀行可通過名單制管理來篩選合格的融資申請人,應收賬款應保證具有真實合法性、可轉性(法律允許債權可轉、債權主體同意轉讓)、轉讓權力的完整性及權利的無瑕疵性。核心企業一般都有明確的供應商準入機制及共同價值的獎罰措施,如訂單保障、銷售返點等,這有利于銀行利用核心企業的主導地位加大受信客戶的違約成本。在合同控制上,銀行還可加入一些限制性條款,如一旦保理申請人退出核心企業供應商名單,銀行即可單方解約、提前要求融資人回購。
商業糾紛是指買方拒收貨物或商業發票,或根據交易合同或賣方的履約行為提出的任何抗辯、反訴或抵銷,一般包括但不限于質量、技術、服務方面的糾紛。因此,在合同簽訂中應對商業糾紛的定義予以完整、明確。出現商業糾紛時,銀行應準確設定回購情形,要求賣方回購應收賬款,以保護銀行的債權。
在保理關系中,銀行面臨著法律性質不確定的風險。從司法實踐看,保理關系既有可能被認定為借貸關系,也有可能被認定為應收賬款的轉讓關系。若被認定是借款性質,導致的后果是銀行無法對核心企業(買方)進行債權追索,而預扣利息部分根據《合同法》第200條的規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并計算利息。”因此,銀行無法從融資金額中預扣利息;若被認定是應收賬款轉讓,如采取后收利息方式,一旦產生糾紛,銀行采取應收賬款轉讓后的利息計收方式可能不被法律認可。因此在保理融資業務中,選擇誰進行追索至關重要。針對此問題,銀行有兩種解決方式,一是訴訟保理申請人,同時對其應收賬款主張代為求償權,再另外立案對基礎合同的買方進行追索;二是事先讓保理申請人承諾對買方的付款承擔連帶保證。
以下游的保兌倉業務為融資產品模式。保兌倉是銀行為經銷商購貨提供授信支持,并視為是在經銷商提前還款的情況下通知核心企業發貨。在此模式下,核心企業是否承擔連帶的擔保責任、回購責任,應視核心企業在行業中的市場競爭力而定。在審核經銷商的資質及經銷商品的品牌及品種控制上,銀行應將品種的區域差異作為發放融資前需考察的因素列入考查重點。銀行對物權的控制可重點關注貨物在途中的風險及控制貨物的出入庫管理。因此,需明確核心企業或第三方物流放貨的唯一憑證是銀行的提貨指令。
在下游的保兌倉業務融資過程中采取抵質押方式的,如果采取動態質押方式,銀行要對質押合同進行修正,約定質物以最新變更的質押清單為準;若采取浮動抵押的方式,銀行應至抵押人所在地的工商部門辦理抵押登記,還需注意的是,浮動抵押方式不能對抗正常的銷售行為。
風險控制應全面到位
為有效分散風險,銀行需引入擔保方式。擔保方式有兩種:應收賬款質押,即供應商將對核心企業的應收賬款向銀行設置質押,此種模式需在央行應收賬款登記系統作質押登記;應收賬款轉讓,即供應商將核心企業的應收賬款轉讓給銀行,此種模式需在央行應收賬款登記系統作進行轉讓登記。基于對貨權的控制,即融資申請人需將貨物設置質押或提供倉單質押,此類擔保形式對于其上下游的供應商、經銷商均適用。
完善信用體系建設,建立核心企業的信用機制。在上游的供應商融資中,銀行可要求核心企業作付款承諾,在下游的經銷商融資中,銀行也可要求其提供保證擔保、回購擔保、退貨承諾、定向付款等承諾,如商品價格下跌,經銷商商品銷售回籠款不足于覆蓋銀行本息的,可要求核心企業補齊差價。此外,銀行可借助第三方來分散風險,通過物流企業的監管責任、擔保作用及保險公司來承保風險,來化解銀行風險。在對融資賬戶的監管方面,在上游融資中,銀行應控制核心企業的付款情況;在下游融資中,銀行應跟蹤經銷商的銷售資金回籠情況。
上游應收賬款融資中,需加強對“三流”的風控措施。在信息流方面,銀行應在央行的應收賬款登記系統作轉讓登記,以達到公示及對抗第三人的目的。通過關注信息的對稱性,銀行應核實從供應商、核心企業、第三方物流公司處獲取的信息是否一致。在合同條款的控制上,銀行應要求供應商、核心企業承諾所傳遞信息的真實、有效性。
在物流方面,銀行應要求核心企業出具承諾,表明其已收到貨物,并且收到的貨物已驗收入庫,不會再以商品瑕疵提出付款爭議。
在資金流方面,第一資金流作為銀行的信貸資金,從銀行流向供應商,以彌補其因核心企業賒銷造成的資金不足;第二資金流是核心企業在加工實現銷售后,將回籠款打入供應商回款賬戶,銀行可根據資金回籠情況提前收貸或到期收回融資。對于回款賬戶,建議銀行以保理行的名義開立,這樣更符合債權轉讓的法律要求,同時因其已與供應商財產隔離,就可對抗司法機關的查、凍、扣行為。如回款賬戶開立在供應商名下,應對該賬戶采取控制措施,如結算方式限制(不出售流通票據)、渠道控制(不開通網銀、電子銀行)、印鑒控制(預留融資行客戶經理印鑒)等。特別是在暗保理業務中,發放融資款前,須做到回款賬戶已開立在該融資行且已受該行的監管控制。
下游應付款融資中,需加強對“三流”的風控措施。在信息流方面,下游信息流相對較復雜,銀行和核心企業的信息流體現在,銀行需了解核心企業的自身狀況及其對供應鏈的掌控程度;銀行和經銷商的信息流體現在,經銷商的運作情況、市場占有率;銀行和物流倉儲的信息流體現在,了解貨物運輸情況、入庫及出庫的監管情況。針對這種情況,銀行應關注信息的對稱性、一致性。在合同條款上,銀行應要求經銷商、核心企業承諾傳遞信息的真實性、有效性,并制定違約的處罰條款。此外,銀行應保留查庫權利。
在物流方面,下游的物流中,倉儲監管企業根據銀行的指令發貨給經銷商,完成物流流轉。銀行需加強貨物的出入庫管理,與核心企業、倉儲監管公司簽訂協議,約定銀行的發貨通知是唯一的發貨指令。同時,銀行還要明確監管公司的監管職責及違約責任,并選擇大型優質、有良好倉庫管理電子系統的倉儲監管公司進行管理。為與核心企業的財產隔離,貨物在倉庫監管階段,相關倉儲合同應標明貨物存儲人為銀行。若采用質押方式,倉儲公司應明確標明受銀行委托代為占有及監管。此外,銀行需規定每天進行無負債結算,如價格下跌,經銷商應補足保證金或增加質物、提前歸還部分貸款。
在現金流方面。在下游,一個現金流是銀行的信貸資金,從經銷商處流向核心企業,用于支付貨款。經銷商的銷售回款打入監管賬戶或保證金賬戶,進行贖貨。銀行可收回相應融資或收取保證金后指令倉庫放貨。在向核心企業支付貨款時,銀行應要求經銷商進行受托支付,直接將款項支付至核心企業,并控制經銷商結算方式、結算渠道,規定銷售回籠賬戶是唯一的支付賬戶。此外,還需注意的是,經銷商繳納的首筆資金不得用于提貨,用于預防價格波動帶來的潛在風險。
來源:互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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