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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成都訊(記者劉 銘)近日,記者從四川省瀘州市工商局獲悉,因使用存在霸王條款的格式合同,自去年以來,已有7家快遞公司被工商機關查處。
1月22日,瀘州市工商龍馬潭區分局執法人員對某快遞公司檢查時,發現其寄件單上運送服務條款規定:“由于自然災害、戰爭、政變等不可抗力及航班延誤或政府行為等造成貨件的延誤、損失、丟失,本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執法人員認為,該格式條款與國家郵電局發布的《快遞服務》行業標準內容不符,免除了對保價快件因不可抗力因素毀損滅失時的賠償責任,涉嫌違反《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相關規定。工商機關予以立案調查,對快遞公司罰款3000元。
另有5家快遞公司的快遞詳情單規定:“因自然性質、合理損耗以及托運人(寄件人)或收貨人的過錯,造成所寄快件物品毀損滅失的,快遞服務單位不承認賠償責任”;“因本公司原因造成寄物逾期送達7天以上的,本公司承諾免除本次運費,不做其他賠償”;“快件自交寄之日起滿30日寄件人未提出送達異議的,視為已經安全、及時送達”;“向寄件人提供自快件交寄之日起3個月內的查詢服務,逾期視為送達”;“對其他損失或間接損失,本公司不承認賠償責任”。5家快遞公司分別被龍馬潭區工商分局罰款3000元。
瀘州市龍馬潭區某貨運部規定:“如出現貨物損壞情況,本托運部將視程度輕重按運費10倍以下賠償(不包括易碎貨物)”;“貨物包裝必須完好,包內貨物應與交貨產品一致,貨物嚴禁夾帶易燃易爆等任何禁運物品,本運單限于10日內有效,超時本托運部概不負責,由發貨人自己負責一切后果”。工商機關認為,這兩條規定為霸王條款,該貨運部被罰款1000元。
據工商機關負責人介紹,該轄區內的快遞公司都屬于加盟商,所使用快遞寄件單均由總部印制并提供,而總部都在瀘州轄區以外,因此被處罰的快遞公司表示無法修改。“罰易改難”成為基層執法單位查處類似案例的一大難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