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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向代辦人提出代辦海運進口貨物國內港口接交和國內代運業務的委托辦法,主要有兩種:
(1)授權代辦人以委托人的名義在港口辦理接交代運工作;
(2)向代辦人提出長期或臨時委托。長期委托的委托期一般為3年,屆時如雙方未提出異議,委托書有效期可自動延長3年;臨時委托則以委托書注明的期限為準,合同項下貨物代運完畢,即委托人確認收到貨物,代辦人確認收到全部費用,該委托書即視為終止。
基本程序是:
一、簽定委托協議書。委托人和代辦人簽訂《海運進口貨物國內代運委托協議書》作為接交、代運工作
中雙方責任劃分的依據。
二、寄送貨物裝船通知及提單。委托人收到國外發貨人發出的貨物裝船通知后,立即轉告代辦人。同
時,國外發貨人按貿易合同確定的交貨地向貨運目的港的我港口所在地的對外貿易運輸公司發送貨
物裝船通知及提單。
三、送交有關單證。委托人通過結匯銀行對外付匯、贖單后,在貨物到港之前,按照代辦人的要求,將
代運依據中所提及的一切有關單證送交目的港的對外貿易運輸公司。
有關單證包括:
(a)合同副本,(二份);
(b)正本提單;
(c)發票(二份);
(d)裝箱單(二份);
(e)品質證明書(二份),
(f)CIF條件到貨的保險單;
(g)進口貨物許可證(原件);
(h)減免關稅證明(原件);
(i)歸口管理部門出具的批準文件(原件);
(j)裝船通知;
(k)屬于危險品的,還應提交危險品品質證明書等。
代辦人收到委托人提交的單據、證件,于貨物抵港后,按海關、商檢,動植物檢疫等有關部門的規
定,辦理進口報關、報驗手續。
四、發出到貨通知。在進口貨物船舶抵達國內港口聯檢后3日內,代辦人港口機構填制《海運進口貨物到貨通知書》,寄送給委托人或由委托人指明的收、用貨單位。委托人或收、用貨單位收到到貨通知書后,對該通知書逐項核對,如發現內容有誤,用電報通知代辦人港口機構糾正。如屬于同一張提單內貨物需要分運幾個地點,則須告知代辦人港口機構,由代分人港口機構根據港口條件酌情受理。
五、接貨。代辦人港口機構收到委托人或收、用貨部門對到貨通知的反饋后,根據委托人的授權代辦加保手續和選擇運輸方式。在貨物由港口發運后,另以承運部門的提貨通知(運單)或《發貨通知書》,通知委托人或收、用貨單位據以收貨。代運貨物到達最終目的地時,收、用貨單位與承運部門辦理交接,查驗鉛封是否完好,外觀有無異狀,件數是否相符,是否發生殘、短。如發現殘、短,收、用貨單位須及時向承運部門取得商務記錄,于貨到10日內,交代辦人向責任方辦理索賠。如發現國外錯裝或代辦人錯發、錯運、溢發,收、用貨單位須立即采取措施,妥善保管貨物,并及時通知代辦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