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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運托運
一、編制船期表。外運公司按月編印出口船期表,分發給各外貿公司及工貿企業,內列航線、船名及其國籍、抵港日期、截止收單期、預計裝船日期和掛港港口名稱(即船舶停靠的港口)。各外貿公司
及工貿企業據此進行催證、備貨。
二、辦理托運。外貿公司在收到國外開來的信用證經審核(或經修改)無誤后即可辦理托運。按信用證或合同內有關裝運條款填寫《托運單》并提供全套單證,在截止收單期前送交外運公司,作為訂艙
的依據。
三、領取裝運憑證。外運公司收到有關單證后,即繕制海運出口托運單,并會同有關船公司安排船只和艙位;然后由船公司據以簽發裝貨單,作為通知船方收貨裝運的憑證。
四、裝貨、裝船。外運公司根據船期,代各外貿公司往發貨倉庫提取貨物運進碼頭,由碼頭理貨公司理貨,憑外輪公司簽發的裝貨單裝船。
五、換取提單。貨物裝船完畢,由船長或大副簽發"大副收據"或"場站收據",載明收到貨物的詳細情況。托運人憑上述收據向有關船公司換取提單。
六、發出《裝船通知》。貨物裝船后,托運人即可向國外買方發出《裝船通知》,以便對方準備付款、贖單、辦理收貨。如為C&F或FOB合同,由于保險由買方自行辦理,及時發出《裝船通知》尤為重要
陸運托運
一、編報車皮計劃。各外貿公司及工貿企業每月向外運公司編報隔月車皮計劃,注明去向,并據此進行催證、備貨。
二、辦理托運。各外貿公司及工貿企業在收到國外開來的信用證并經審核無誤后,便可辦理托運,即按信用證或合同內有關裝運條款,以及貨物名稱、件數、裝運日期,填寫《托運單》并提供有關單證,送交外運公司,作為訂車皮的依據。
三、落實裝運車皮。外運公司在收到《托運單》后,根據配載原則、貨物性質、貨運數量、到站等情況,結合車皮計劃,與火車站聯系,并由火車站據以向上級鐵路分局申請車皮。
四、提貨、裝車。外運公司根據裝期,代各外貿公司往發貨倉庫提取貨物并運至車站貨場,車站憑貨運單據將貨裝車。
五、收取提單。貨物裝車完畢,由車站司磅員簽發貨運單,載明收到貨物的詳細情況。有條件就地封關的,可由海關監管加封,辦妥轉關手續。外運公司則憑運單簽發承運貨物收據,即陸運提單。
六、發出裝車通知。貨物裝車后,外貿公司或工貿企業即可向買方發出《裝車通知》,以便買方準備付款、贖單,辦理收貨。
空運托運
一、辦理托運。各外貿公司及工貿企業在備齊貨物,收到開來的信用證經審核(或經修改)無誤后,就可辦理托運,即按信用證和合同內有關裝運條款,以及貨物名稱、件數、裝運日期、目的地等填寫《托運單》并提供有關單證,送交外運公司作為訂航班的依據。
二、安排貨艙。外運公司收到托運單及有關單據后,會同中國民航,根據配載原則、貨物性質、貨運數量、目的地等情況,結合航班,安排艙位,然后由中國民航簽發航空運單。
三、裝貨、裝機。外運公司根據航班,代各外貿公司或工貿企業往倉庫提取貨物送進機場,憑裝貨單據將貨物送到指定艙位待運。
四、簽發運單。貨物裝機完畢,由中國民航簽發航空總運單,外運公司簽發航空分運單,航空分運單有正本三份、副本十二份。正本三份,第一份交給發貨人,第二份由外運公司留存,第三份隨貨同行交給收貨人。副本十二份作為報關、財務結算、國外代理、中轉分撥等用途。
五、發出裝運通知。貨物裝機后,即可向買方發出裝運通知,以便對方準備付款、贖單、辦理收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