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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記者 張智 北京報道
6月30日,隨著內蒙古海拉爾鐵路法院、檢察院的移交,全國17個鐵路運輸檢察分院、59個基層鐵路運輸檢察院已經全部移交給所在省區市人民檢察院。至此,鐵路公檢法剝離暫告一段落。
“這標志著鐵路檢察院管理體制改革攻堅戰取得了決定性勝利。”最高人民檢察院鐵路運輸檢察廳有關負責人對媒體表示。
時過境遷,鐵路司法系統終于“回歸”,這是一場漫長的戰役。
2009年7月,中央有關部門下發鐵路公檢法管理體制改革通知,提出了鐵路檢察院人財物管理與鐵路部門、企業全部分離。當年9月,鐵路公安系統轉制考試率先啟動。
2010年12月,中編辦、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鐵道部等聯合發文,要求鐵路法院和鐵路檢察院與鐵路運輸企業全部分離,一次性整體納入國家司法管理體系,鐵路“兩院”的改制正式啟動。
今年1月12日,山西太原鐵路檢察機關改制,人財物由鐵路系統移交地方,實現屬地化管理,標志著鐵路司法改革的破冰。一場涉及全國30多個鐵路“兩院”和100多個基層“兩院”、數千名法官檢察官的改革大幕隨即拉開。
6月底大限
不管是鐵路還是地方,6月都是一個繁忙的月份。
2月下旬,最高法院下發通知,要求盡快完成鐵路運輸法院改革,在今年6月底前完成鐵路運輸法院向地方的移交。鐵道部也同時表態,對鐵路“兩院”的經費保障只維持到6月底。
于是,在6月底大限來臨之前,全國各地的鐵路運輸法院、檢察院開始扎堆移交地方。黑龍江、新疆、福建、遼寧、吉林等多個省區的鐵路法院,均在6月與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簽署了移交協議。
6月28日,黑龍江省鐵路法院、檢察院移交協議簽字儀式在哈爾濱舉行。所移交的黑龍江省鐵路兩級法院包括哈爾濱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及其管轄的哈爾濱、齊齊哈爾、牡丹江、佳木斯鐵路運輸法院。黑龍江省鐵路運輸兩級檢察院包括哈爾濱鐵路運輸檢察分院及其管轄的哈爾濱、齊齊哈爾、牡丹江、佳木斯鐵路運輸檢察院等10個單位。
而在這前后不到一周時間內,共有包括新疆、安徽合肥、內蒙古海拉爾等在內的6個省市、數十家“兩院”完成了移交地方。這也是全國30多個鐵路“兩院”中最后一批完成剝離的“兩院”。
“完成移交后所管轄的范圍基本不變,沒有什么問題,關鍵是人財物如何妥善安置。”發改委綜合運輸研究所研究員董焰表示。
1982年,鐵路系統內部成立了三級鐵路運輸法院和鐵路運輸檢察院,加上在部隊精簡大潮中并入鐵道部的鐵道兵部隊,鐵路系統從此擁有了囊括軍事和公檢法的職能。但因為鐵路公檢法系統與相關法律存在沖突,1987年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決議撤銷鐵路運輸高級法院和全國鐵路運輸檢察院。
不過,這一決定直到25年后才最終完成。
“鐵路系統不愿意放,一些地方不愿意收,是否將人財物一次性移交?硬件設施、工資收入、人員素質等存在的差別如何解決?這一系列問題導致鐵路法院改革進展較為緩慢。”曾參與鐵路法院改革設計的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原副主任、國家法官學院教授張泗漢曾這樣表示。
改革平穩進行
盡管歷時較長,但從目前情況來看,改革平穩進行,鐵路法院人財物移交亦在穩步推進。
以北京鐵路檢察分院為例,該院下轄北京、天津、石家莊3個基層鐵檢院。在業務上,3家基層院受北京鐵檢分院的領導,人財物由所在省、市負責,對天津、石家莊兩家鐵檢院而言,面臨著跨區域、業務和人財物“各管”的全新工作格局。
“鐵檢管理改革引起了跨區域關系的調整,比如不同省級院之間的協調關系,鐵檢分院與跨省移交院、省級院的關系,分院與被交出的基層鐵檢院的關系,等等。”上海鐵檢分院檢察長蘇華平對媒體表示。
“鐵檢體制機制改革不可能一步到位,還需要適應并完善新體制新機制。但是,曠日持久的改革終于邁出了最為關鍵的一步!”最高檢鐵檢廳有關負責人表示。
事實上,今年以來,鐵路改革動作不斷。
3月22日,國務院同意按照政企分開、政資分開的要求,研究制訂鐵路體制改革方案。在此前后,國家發改委副主任彭森表示,今年要抓緊研究打破壟斷、公平準入、鼓勵競爭的具體措施,鼓勵民間投資進入鐵路領域。
兩個月后,鐵道部公布《關于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投資鐵路的實施意見》,制定了民資入鐵的相關細則。
隨后,鐵路系統原有的工程交易中心取消,全部招標下放至地方招投標平臺,極大地改善了鐵路招標不透明的問題,為防止鐵路腐敗發揮了重要意義。
此外,高鐵票價分時段打折,以及鐵路貨運價格的上調,也標志著運價機制改革啟動。
“體制問題的解決要求重構鐵路的產權關系。”北京交通大學經濟管理學院副教授榮朝和表示。由此來看,改革依舊任重道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