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打集裝箱“鉛封”
時間: 2009-03-26 14:51:17 來源: 在線國際商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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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運國際集裝箱的箱門處有專門的栓扣提供裝箱人用于加施“鉛封”、“封志”。而近幾年海運承運人卻打起了“鉛封”的主意,想把“鉛封”賣個天價。
廈門市集裝箱運輸協會、廈門市國際貨運代理協會和廈門市外經貿企業協會與馬士基(中國)航運有限公司的“鉛封費”紛爭已有半年之多,三協會為維護中國發貨人的正當權益,但由于馬士基航運公司利用行業優勢地位,采取無理態度而至今未得到解決。實際上紛爭的對立雙方在為進出口客戶提供良好的運輸及代理服務上本應是密切合作的伙伴,如雙方都秉承“誠信”的原則友好協商,“鉛封費”的紛爭就不該發生。經商者自醒之言應為:“精明加開明才高明”。
筆者多年來從事國際海運集裝箱運輸服務,實踐體會到“鉛封”究竟為何物何用?發貨人、承運人如何使用“鉛封”?由此提出個人一些認識。
集裝箱“鉛封”有何作用“整箱貨物”是發貨方或委托代理人(包括拼箱經營人)將貿易成交出口的商品,根據進口國和海運國際集裝箱規范允許的限重要求,在不影響貨物品質的前提下合理積載,將貨物裝入集裝箱并根據需要綁扎加固以適合海上及全程運輸環境。貨物裝箱完畢后關閉箱門,在箱門栓扣中加施“鉛封”。
在堆場-堆場(CY/CY)海運條款下,由發貨人自行裝箱后將整箱運送至承運人起運地堆場,交與承運人或承運人的委托代理人。辦理發貨人與承運人整箱交接的相關單證后,該整箱貨物直至運抵目的地,交付給收貨人之前均置于承運人的管轄之下。交接雙方除涉及檢查集裝箱體設備狀態之外,另有“裝箱單”及場站收據的交接,而其中施封后的“鉛封”號碼不可缺少。依據裝船艙單所列箱號及鉛封號,承運人會委托理貨公司在裝船時嚴格核對。箱型、箱號、鉛封號必須在集裝箱提單上標明。這說明承運人接受承運的是發貨人自己裝箱、計數、施封的整箱,承運人對發貨人在提單上“所稱內裝”(SAIDTOCONTAIN)貨物數量一概不知,只要箱體完好適航,鉛封完好未動,整箱運至目的地交付收貨人提貨后,其運輸責任就告終止。承運人提單背面條款對“貨方裝箱的集裝箱”中表述:“如集裝箱不是由承運人或承運人的代表所裝,承運人便不對貨物的滅失或損害負責”;“如果由貨方提供的集裝箱在承運人交付時鉛封完好,此項交付便構成承運人在本提單項下的責任已完全并充分履行,因而承運人對交付貨物時查出的任何滅失或短少概不負責。”
以上所述說明“鉛封”完好與否是承運人與收貨人交付時的絕對依據之一,體現了“鉛封”作為發貨人、承運人、收貨人交付整箱貨物的憑據作用已十分明確和重要。
發貨人是否可以使用自己的“鉛封”
上述解釋表述了“鉛封”的作用,那么貨主(發貨人、中國的發貨人或委托代理人)是否必須使用承運人的“鉛封”(一個要化上幾十元人民幣才能買到的小玩意兒),筆者認為否也。
國際貿易的發貨人既然選擇了整箱CY/CY(場到場)或整箱CY/DOOR(場到門)或整箱DOOR/DOOR(門到門)等國際集裝箱整箱運輸條款,并由發貨人自己計數、積載、裝箱和施封的整箱交與承運人承運,發貨人應對自己的操作和效果負責。有條件的發貨人完全可以根據國際集裝箱運輸鉛封的標準自己定制“鉛封”使用,而采用自己的“商業鉛封”對維護自身貿易信譽和保障貨物數量的正確更有意義。承運人無任何權力強行要求用箱人必須花錢購買承運人定制的“鉛封”。承運人更無權要求中國發貨人若不使用承運人的“鉛封”而拒絕接載。使用FOB貿易術語的國外收貨人也不會容忍由于承運人強行高價推用其“鉛封”而使其和中國的貿易受到影響。
至于承運人為了保護自身利益,在中國發貨人付運的整箱箱門栓扣上“再”套上一個自己的“鉛封”也未嘗不可。但如果仍想通過中國發貨人的勞動獲得再施封的效果,承運人應該支付中國發貨人以“施封勞務費”。當然,中國發貨人還未必“愿意”。
中國外貿企業協會可為出口商提供相應服務基于20多年來中國國際貿易發貨人一直使用承運人或代理人提供的免費“鉛封”,并認為這是承運人提供的適航集裝箱的一個附屬部分。但現實是所謂世界頂級班輪公司挑頭干出了有傷和氣之事,那中國發貨人當應自省,求人不如求己,小小“鉛封”難不死中國貨主。
中國外貿企業協會作為行業協會牽頭與承運人協商,曉之于理是積極的行為。退一步,中國外貿企業協會牽頭制作自己的出口集裝箱鉛封,提供給中國出口發貨人使用也是“人間正道是滄桑”,未嘗不是可取之舉,更是實惠之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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