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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貨物運輸路程遙遠,方式多樣,貨物在經歷海洋運輸、航空運輸、陸路運輸及各階段的裝卸過程中,都可能遇到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而遭受損失。因此,國際貿易中的買賣雙方往往通過投保貨物運輸險的方式以轉嫁風險,當貨物遭受到承保范圍內的損失時,被保險人即可從有關保險公司及時得到經濟上的補償。
然而,鑒于國際貨物運輸業務操作及法律規定的特殊性,一旦貨主投保時稍有不慎,就有可能無法得到保險公司的合理賠償,出現保險不“保險”的尷尬局面,遭受慘痛的經濟損失。
案情:陸運段發生貨損保險公司拒賠
國內某貿易公司出口幾批電纜及附件到贊比亞。這幾批貨物是運到奇利拉邦布韋用于城市大型基礎設施建設的訂制材料,貨款金額高達一千萬美元,故貿易公司就貨物運輸全程(從起運港中國上海港海運至卸貨港南非德班港,再陸運至目的地贊比亞的奇利拉邦布)購買了一切險,保險公司據此簽發了保單,條款為中英文對照,責任期間為“門到門”,適用1981年人保條款。
一個月之后,其中一批電纜在贊比亞境內被鏟車嚴重損壞,未能安全運至目的地。經保險公司評估:“1.貨損原因為陸路運輸途中的不規范操作,且損害已達到無法用于原定使用目的的程度;2.損失金額為316783.06美元。”于是,貿易公司根據保單向保險公司索賠,未料遭到保險公司拒賠。保險公司認為,保單上明確告知陸運段是除外期間,陸運段發生的貨損不屬于承保范圍。
此時,貿易公司才注意到在保單的下方有一行字,是唯獨沒有中文對照的一條英文條款“The cover terminates at the port of discharge”,意即“特別約定:保險責任至卸貨港止”。無奈,貿易公司將保險公司訴至海事法院,要求保險公司支付保險賠償金316783.06美元并承擔相關訴訟費用。
析案:特別約定條款為無效條款
本案的爭議焦點較為集中,即保單上的特別約定條款是否生效,也就是說,保險公司的保險責任是“至卸貨港止”還是“至目的地止”。
一方面,站在保險公司的角度,保單是雙方簽章確認的,各項約定均已生效。根據我國《合同法》第八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因此,雙方應當認可其中的所有條款,包括對于責任期間的除外約定。至于貿易公司在簽章時是否注意到該條款,并不能構成排除適用的理由,也就是說,貿易公司基于自身的失誤,未能仔細審核保單,誤解了雙方對于責任期間的約定。
另一方面,站在貿易公司的角度,本案中的保單是保險公司單方出具的,屬于格式條款,根據我國《保險法》第十七條規定,訂立保險合同,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合同的內容。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在本案保單中,多處中英文條款顯示保險公司的保險責任至目的地止,例如責任期間條款載明從上海港至德班港至奇利拉邦布韋止,而適用的1981年人保條款也明確了“門到門”責任。但特別約定條款卻僅用英文標注,并未作任何特殊說明,不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屬于無效條款。
本案經多次開庭審理,最終在主審法官的努力協調下,貿易公司與保險公司達成和解協議,調解結案。
結案:謹慎審核保單避免條款陷阱
保單是保險單的簡稱,是保險人與投保人之間簽訂的一種最大誠信保險合同。保險單必須明確、完整地記載有關保險雙方的權利義務,保單上主要載有保險人和被保險人的名稱、保險標的、保險金額、保險費、保險期限、賠償或給付的責任范圍以及其他規定事項。保險單根據投保人的申請,由保險人簽署,交由被保險人收執,保險單是被保險人在保險標的遭受意外事故而發生損失時,向保險人索賠的主要憑證,同時也是保險人收取保險費的依據。
由此可見,保單是關乎被保險人切身利益的非常重要的一份合同,與其他合同一樣,投保人和保險人在簽訂之前可以就合同條款進行多次協商、審核修改,最終簽章確認的內容直接決定了被保險人能否實現轉嫁風險的初衷。
因此,國際貿易當事人應當從本案中吸取經驗教訓,在投保過程中謹慎審核保單,避免類似的條款陷阱。
審核保險責任范圍,特別是除外責任、附加責任。
由于保單的格式由保險公司單方提供,投保人更應該仔細審核其中的各項信息及條款是否與當時申請的內容一致。
保險責任一般包含基本責任、除外責任和附加責任。基本責任大多采取列舉式,投保人根據購買險種的類型,例如平安險、水漬險、一切險,其保險責任范圍均有所差異。投保人應仔細核對保險公司承保范圍,選擇最符合貨物實際運輸情況又能涵蓋買賣雙方需求的責任范圍。最值得注意的就是除外責任,對于列明的保險人不承擔經濟賠償責任的風險損失,投保人必須逐條明確知曉,若有不清楚的條款,應當詢問保險人。
當然,根據保險法的相關規定,對于除外責任,保險人也有義務在保單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比如字體一般顯示為斜體、加粗、紅色等,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
另外,投保人與保險公司還可以協商約定附加承保范圍,屬于約定擴大的保險責任,故也稱為“附加險”,例如罷工險、盜搶險等。
審核責任期間及特別約定。
保險公司的責任期間,一般根據投保人的要求明確約定,例如本案中直接記載了起運港、卸貨港、目的地的名稱,也有約定“門到門”、“港到港”、“倉至倉”、“堆場到堆場”等術語的,只要結合提單或運單就能確定保險公司的責任期間。
本案的教訓就是,對于責任期間的特別約定,保險公司設置了陷阱,將投保人要求的海運、陸運多式聯運段縮短至海運段,實際上減輕了保險公司的責任,由此產生了爭議。因此,投保人對于保單的審核切勿掉以輕心,要對關鍵條款及特別約定條款反復核對,有任何異議必須及時提出,與保險人協商修改。
審核保險公司的免賠額及責任限額。
貨物運輸險保單大部分都會約定免賠額,即保險公司根據保單減去約定的免賠額后再向被保險人支付賠償金,一般情況下免賠額是定損金額的10%。因此出險后,被保險人常常不能獲得100%的經濟補償,對此投保人必須事先知悉。
此外,有些保單還設置了責任限額,即保險公司對于保單項下的貨損賠償設置上限。因此,對于高貨值的貨物,投保人可以與保險人協商提高責任限額的額度,最大限度防范國際貨物運輸途中的風險。
本文刊載于《中國航務周刊》1115期(2015年7月15日出版),如需轉載請注明出處。